鄂府发〔2022〕59号
各旗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部门:
为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被征地农牧民的合法权益,保障被征地农牧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自治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内政办发〔2020〕16号)规定,结合实际,我市补充制定了各旗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补偿标准,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复同意,现予公布,并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准确把握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补充制定补偿标准的内涵
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补充制定补偿标准是对已公布的自治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补偿标准的补充完善,主要包括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补偿标准、青苗补偿标准、地上附着物的补偿标准、农用地征地区片综合地价中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分配比例、征地区片综合地价修正系数细化。实施补充制定补偿标准,是进一步加强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维护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合法权益的一项重大举措,对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保障社会经济发展具有十分重要意义。各旗区、各有关部门要准确把握补充制定补偿标准的内涵,充分认识实施补充制定补偿标准的重要性,要通过多种形式向社会广泛宣传补充制定补偿标准的有关内容。
二、认真做好补充制定补偿标准实施工作
补充制定补偿标准公布后,各旗区要按照同地同价、协调平衡、公开透明的原则实施征地补偿。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补偿标准、青苗和地上附着物的补偿标准,严格按照不低于公布的标准执行。
三、加强对实施征地补偿的组织领导
征地补偿工作政策性强,事关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被征地农牧民的切身利益。各旗区人民政府要强化组织领导,各级监察、财政、人社、自然资源、民政、农牧、审计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强化对征地实施工作的监督检查,防止弄虚作假和侵害被征地农牧民合法权益问题的发生。对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重大情况要及时报告市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