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府办发〔2022〕60号

各旗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部门: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湖南长沙居民自建房倒塌事故的重要指示精神和李克强总理批示要求,全面落实全国、全区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电视电话会议要求,深刻汲取事故教训,全面防范化解自建房安全风险隐患,市人民政府决定自2022年5月7日起在全市开展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牢固树立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发展理念,坚持排查从“实”、措施从“硬”、整治从“快”原则,全面深入排查整治全市所有城乡自建房安全隐患,不断提升监管水平和全社会依法安全建设意识,全面消除风险隐患,全力根治违建行为,有效防范事故发生,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二、主要任务

深入贯彻落实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和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安全生产15条措施要求,按照“谁拥有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立查立改,快查快改,边查边改,全面消除安全隐患,确保住用安全。

(一)全面排查,完善台账。以旗区为单位,充分利用城镇违法建设、违法违规审批专项清查和农村牧区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房屋市政工程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成果,按照属地、类别等逐栋逐户排查,全面摸清自建房屋数量、房屋责任主体(产权人或使用人)、房屋所在区域、房屋性质、手续办理、改扩建、经营现状、房屋安全、房屋是否违建等基本情况。完成房屋的信息采集和安全隐患初步判定,建立房屋权属和安全档案,实行动态和信息化管理。

(二)系统分类,精准处置。违法建设(含违法改扩建)的房屋,立即停止生产经营活动,并进行综合论证,采取拆除、没收、完善手续等处置措施。改变主体结构的房屋,立即停止生产经营活动,进行安全鉴定,根据鉴定结论采取加固、拆除等处置措施。改变用途的房屋,根据当前使用用途完善该用途行业相关要求的功能设施,功能设施未完善之前,必须停止生产经营活动。对鉴定为C级危房的房屋,根据专业机构意见处置。对鉴定为D级危房的房屋,第一时间设立警示标识,清人、停用、封房,消除安全隐患,确保“危房不住人、人不住危房”。

(三)对单销号,跟踪问效。对发现的问题建立台账,明确责任清单、问题清单和整改清单,明确整改责任主体、监管主体,做到“一房一档”、销号管理,尽快消除存量,坚决遏制增量,确保事因可溯、有迹可循、状态可控、责任可查。

三、实施步骤

本次专项整治分为排查摸底和整治攻坚两个阶段,整体时间安排按国务院和自治区最终印发的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执行。为第一时间抓实此项工作,请各旗区、市直各有关部门集中力量进行“百日攻坚”。

(一)排查摸底阶段。(2022年5月7日-5月底)

各旗区要组织专业技术力量,采取务实管用的措施,立即排查和评估所有城乡居民自建房屋的安全隐患。可以通过产权人自查、部门街道苏木乡镇核查、第三方机构专业评估相结合等方式开展安全隐患排查和评估,全面摸清居民自建房的建设合法合规性、结构安全性、经营安全性等情况,出具评估鉴定报告,并作为开展整治工作的依据。对经营性自建房和其它自建房的排查分别安排,首要目标是消除经营性自建房存在的安全隐患,要快查快改、立查立改。

(二)整治攻坚阶段。(2022年5月底-8月底)

对评估鉴定存在安全隐患的自建房要全面纳入安全管控范围,实施分类整治,建立整治台账,实行消号管理,确保完成一户消号一户。对存在安全隐患并鉴定为危房的经营性自建房,要立即采取停止营业等管控措施,严防发生安全事故,引导产权人、使用人通过拆除、重建、加固等工程措施,切实消除安全隐患,在安全隐患未彻底消除前,不得恢复经营活动。对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其它自建房要停止使用,确保危房不住人,并逐步通过工程措施彻底消除安全隐患。在此基础上,深入开展农村牧区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回头看”。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保障。市人民政府成立由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的全市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下称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统筹调度全市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各旗区要比照成立组织机构,制定方案,组建专班,专题部署,专项推进。党政主要负责人要亲力亲为,组织协调好本地区专项整治工作。

(二)压实工作责任。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要牵头组织专项整治工作,落实行业安全监管责任,抓紧会同有关部门印发全市自建房安全整治工作方案。各有关部门要严格落实行业领域责任,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形成合力,齐抓共管。市、旗区两级安全生产委员会要履行安全综合监管的指导、督促和推动工作。各旗区要明确房屋产权人或实际控制人是房屋安全第一责任人,明确鉴定机构第三方责任。

(三)强化督导调度。领导小组要强化工作调度和现场督查,对工作进展缓慢、推诿扯皮、排查整治不实、失职失责、不作为、乱作为的,将问题线索移交纪检监察机关,依法依规依纪严肃追责问责。各旗区要将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纳入到地方党委、人民政府的重点督查督办范围。建立周报告、旬调度、月通报工作机制,畅通投诉举报渠道,构建全方位常态化监管机制。各旗区和鄂尔多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鄂尔多斯空港物流园区需确定一名联系人,于2022年5月8日17:00时前报领导小组办公室。

(四)广泛宣传动员。各旗区、市直各有关部门要采取多种方式宣传专项整治工作,认真做好政策解释,做到家喻户晓,提升群众及业主整治安全隐患的积极性、主动性。强化技术支撑,组织动员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专业机构、行业企业技术人员等广泛参与排查整治工作。高度重视各类信访舆情,第一时间化解矛盾、解决问题,确保社会和谐稳定。

联系人:石一磊,联系电话:8580048、15049418588。

附件:1.全市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

2.鄂尔多斯市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台账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5月7日

附件1

全市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

为扎实开展全市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工作落实,成立全市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属市公共安全工作领导小组专项工作,组长由市公共安全工作领导小组组长杜汇良担任,具体组成人员如下。

组 长:杜汇良 市长

副组长:苏翠芳 市委常委、副市长

成 员:张众志 市人民政府秘书长、办公室主任

周永强 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

林永刚 市委统战部副部长、市宗教事务局局长

韩 涛 东胜区区长

王雪峰 康巴什区区长

王小平 达拉特旗旗长

苏日嘎拉图 准格尔旗旗长

吴 云 伊金霍洛旗旗长

张仲平 杭锦旗旗长

王国泉 鄂托克旗旗长

杨颖新 鄂托克前旗旗长

周 帅 乌审旗旗委常委、副旗长

余永崇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局长

黄伯韡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

万世斌 市教育体育局局长

辛宏亮 市民政局局长

马二喜 市自然资源局局长

赵子义 市文化和旅游局局长

王 枫 市卫生健康委员会主任

武占宽 市应急管理局局长

韩玉光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局长

都日斯哈拉 市乡村振兴局局长

韩玉飞 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局长

王 飞 市公安局副局长

张连勇 市消防救援支队支队长

王 平 鄂尔多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副主任

王其劳 鄂尔多斯空港物流园区管理委员会副主任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和三个督导检查组。办公室设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统筹协调推进全市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局长余永崇兼任。

一、第一督导检查组

组 长:余永崇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局长

副组长:徐智勇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副局长

成员从单位相关科室抽调,负责督导东胜区、康巴什区、伊金霍洛旗、鄂尔多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鄂尔多斯空港物流园区。

二、第二督导检查组

组 长:武占宽 市应急管理局局长

副组长:于贵忠 市应急管理局副局长

成员从单位相关科室抽调,负责督导达拉特旗、准格尔旗、杭锦旗。

三、第三督导检查组

组 长:张连勇 市消防救援支队支队长

副组长:张利民 市消防救援支队副支队长

成员从单位相关科室抽调,负责督导乌审旗、鄂托克旗、鄂托克前旗。

四、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责任分工

(一)各旗区人民政府、鄂尔多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鄂尔多斯空港物流园区管理委员会要落实属地责任,负责行政区域内排查整治工作。

(二)市委统战部负责宗教活动场所的排查整治工作。

(三)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指导房屋建筑立项、核准、备案的排查工作。

(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房屋建筑违规取得工商登记以及其它生产经营许可的排查工作。负责各类经营性场所排查整治工作,对违法建筑内从事经营活动的场所要责令其停止经营活动,督促房屋产权人(使用人)整改,直至完成整改。

(五)市自然资源局负责房屋建筑违法占地、违反规划许可的的排查工作,并及时提供不动产产权登记情况。

(六)市应急管理局负责违规取得消防许可用作生产经营或公共事业的房屋建筑,特别是人员密集场所房屋建筑的清查整治工作。

(七)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房屋建筑未进行施工许可、无资质或超越资质范围设计施工、无竣工验收、存在质量安全隐患的排查工作。

(八)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负责擅自改变房屋规划使用性质和违法改扩建的排查整治工作。

(九)市民政局负责福利院、养老院等机构的房屋排查整治工作。

(十)市教育体育局负责各类学校教学及相关活动场所的房屋排查整治工作。

(十一)市卫生和健康委员会负责各类医院、医疗机构等场所的房屋排查整治工作。

(十二)市消防救援支队负责公共聚集场所房屋建筑违规取得消防许可的排查整治工作。

(十三)市公安局负责配合相关部门,对涉及违法建设违规审批的经营活动类、人员密集等场所停止其经营活动,督促产权人(使用人)整改。

(十四)市文化和旅游局负责旅游景区经营性自建房的排查整治工作。

房屋建筑产权所有者(使用人)严格落实房屋建筑产权所有者(使用人)主体责任,对涉及自建房屋违法建设和违法违规审批行为依法追究产权所有者(使用人)相应责任,产权所有者(使用人)承担相应整改责任。产权人与使用人不一致的,产权人与使用人按照约定承担房屋使用有关责任。

今后,除市领导外,领导小组成员如有变动,由接替其行政职务的人员自行接替相应工作,不另文通知。

附件2
鄂尔多斯市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台账
( 年 月)
填报单位:
序号 房屋建筑基本信息 行政许可审批信息 排查违法建设行为 隐患问题整改
项目名称 建筑
(小区)
名称
地址 产权登记(使用权) 用途 建筑
数量
(栋)
建筑面积(平方米) 层数 户数 建设
年代
结构
类型
改建扩建(改造)情况 设计
施工
情况
隐患
排查
情况
房屋结构是否安全,是否经过鉴定 有无
物业
管理
立项 用地及性质 规划 施工
许可
竣工
验收
消防
审验
手续
改建扩建(改造)报批 用途
变更
排查违法建设行为 是否存在安全隐患 整改
措施
处罚
情况
整改
时限
整改
进展
1 / XX酒店 幸福 市区 幸福 街道 幸福 社区 幸福 路(街、巷) 38 号 产权:XXX有限公司使用权:XXX酒店 商业建筑(餐饮建筑) 1 2588 7 7 2008 砌体结构(内框架结构) 改变6-7层房屋结构布局,原楼层为会议室,改为酒店客房 原楼层为专业设计建造,改建部分非专业设计建造 是,已进行结构鉴定或未发现结构安全隐患 有,商业用地 改建部分未报批 未变更 擅自改变房屋结构 存在坍塌隐患 责令停工整改 正在整改
负责人: 填报人: 联系电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