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旗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各大企事业单位:
现将《鄂尔多斯市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
2021年9月30日
鄂尔多斯市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内蒙古自治区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实施方案》(内政发〔2021〕4号)精神,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加快推进全市范围内“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有效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和社会创造力,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决策部署,持续深化全市“放管服”改革,在全市范围内实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全覆盖清单管理模式。积极推进“证照分离”改革,对中央层面设定的523项涉企经营许可事项中涉及盟市及旗区的117项和自治区范围内设定的18项涉企经营许可事项中涉及盟市及旗区的10项,按照直接取消审批、审批改为备案、实行告知承诺、优化审批服务等四种方式分类实施审批制度改革,大力推动照后减证,着力构建简约高效、公正透明、宽进严管的行业准营规则,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
二、改革方式
各行业主管部门要按照《中央层面设定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改革清单(内蒙古自治区2021年版)》和《地方层面设定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改革清单(内蒙古自治区2021年版)》逐一认领涉及盟市、旗区的127项改革事项,对照改革方式、改革措施、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及自治区各主管部门制定的具体实施方案和具体办法,着力优化审批方式,压减办事环节,缩短审批时限,下放审批层级,提升服务水平,强化事后监管,不折不扣落实各项改革举措。
(一)直接取消审批。破解治安管理、工程建设、卫生健康、市场监管等领域“准入不准营”问题,在全市范围内取消12项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取消审批后,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下同)取得营业执照即可开展经营,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行业组织等不得要求企业提供相关行政许可证件。
(二)审批改为备案。放开贸易流通、医疗、食品、交通等领域市场准入,在全市范围内将7项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改为备案管理。审批改为备案后,原则上实行事后备案,企业取得营业执照即可开展经营;确需事前备案的,企业完成备案手续即可开展经营。企业按规定提交备案材料的,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当场办理备案手续,不得作出不予备案的决定。
(三)实行告知承诺。大幅简化教育、安全、生产服务、生活消费、运输等领域准入审批,在全市范围内对15项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实行告知承诺后,按照自治区各行业主管部门制定的具体实施方案和具体办法,明确监管规则和违反承诺后果,一次性告知企业,并提供告知承诺书示范文本。因企业承诺可以减省的审批材料,不再要求企业提供。可在企业领证后补交的审批材料,实行容缺办理、限期补交。企业自愿作出承诺并按要求提交材料的,要当场作出审批决定。通过告知承诺取得许可的企业,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确有必要的可以开展全覆盖核查。发现企业不符合许可条件的,要依法调查处理,并将失信违法行为、企业履行承诺情况纳入信用记录,归集至鄂尔多斯市社会信用信息平台,依法依规实施失信惩戒。
(四)优化审批服务。在全市范围内,对“爆破作业单位许可”等31项涉企经营许可事项,精简许可条件和审批材料,减轻企业办事负担;对“开采矿产资源审批”等5项涉企经营许可事项,下放审批权限;对“房地产开发企业二级资质核定”等35项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实行电子化申报和审批,优化审批流程,推动全程网办;对“出租汽车经营许可”等22项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压减审批时限,提高审批效率,取消或延长许可证件有效期限,方便企业持续经营。
三、改革举措
(一)实行涉企经营清单管理制度。凡地方层面设定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均要纳入清单管理,并逐项明确主管部门、事项名称、许可证件名称、设定依据、审批层级和部门、改革方式、具体改革举措等内容。清单之外,一律不得限制企业进入相关行业开展经营。(市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牵头,事项主管部门和各旗区按职责负责)
(二)深化商事涉企经营登记制度改革。加快推进“先照后证”“多证合一”改革,推行经营范围规范化管理,按照全国统一的经营范围规范目录,为企业自主选择经营范围提供服务,并将相关企业登记注册信息按照“双告知”要求及时推送至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要依据企业申请及时办理相关经营许可,将办理结果通过“协同监管平台(内蒙古)”认领反馈,并按照自治区政务信息资源共享要求,汇集、推送企业登记注册和经营许可相关信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牵头,市大数据中心配合,事项主管部门和各旗区按职责负责)
(三)加强涉企经营信息归集共享。除涉及国家秘密外,各旗区、市直各有关部门要全面应用“协同监管平台(内蒙古)”,归集企业登记注册、经营许可、备案、执法检查、行政处罚等涉及企业经营的信息,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按照自治区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社会信用信息平台、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三平台”互联互通和信息共享要求,推动部门间业务协作、信息互联。能够通过信息共享获得的信息,一律不得再要求企业提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局牵头,各旗区、市直各有关部门按职责负责)
(四)提升审批服务质量和效率。各旗区、市直各有关部门要严格落实《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政务服务标准化管理办法〉的通知》(内政办发〔2021〕28号)要求,推动审批服务标准化,制定并公布准确完备、简明易懂的办事指南,严格时限约束,消除隐性门槛。要深入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加快推动涉企经营许可事项从申请、受理、审核、发证全流程“一网通办”“最多跑一次”。(各旗区、市直各有关部门按职责负责)
(五)推进电子证照归集运用。严格落实国家层面制定的电子证照有关标准、规范和样式,各旗区、市直各有关部门在制发纸质证照的同时制发电子证照,及时归集至自治区统一电子证照管理系统,2022年底前全面实现涉企证照电子化。推动实现跨地域、跨部门的电子证照互认和数据共享,在政务服务、监管执法、商业活动等场景普遍推广企业电子亮照亮证。凡是通过电子证照和数据共享可以获取的信息,一律不再要求企业提供相应材料。(事项主管部门牵头,各旗区、市直各有关部门按职责负责)
(六)强化涉企经营督办问责机制。各旗区、市直各有关部门要全面自查清理清单之外限制企业进入特定行业开展经营的管理事项,对实施变相审批造成市场分割或者加重企业负担的行为,要严肃督查、限期整改并依法依规追究责任。(市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司法局牵头,事项主管部门和各旗区按职责负责)
四、强化事中事后监管
(一)明确监管责任。直接取消审批、审批改为备案的,由原行业主管部门依法承担监管职责。实行告知承诺、优化审批服务的,由审批部门负责依法监管持证经营企业、查处无证经营行为。市本级以及开展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的旗区,要严格执行“审管分离”要求,已划转审批事项仍由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事中事后监管。实行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旗区,要按照机构职能承担监管职责。(事项主管部门和各旗区按职责负责)
(二)健全监管规则。直接取消审批的,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要及时掌握新设企业情况,纳入监管范围,依法实施监管。审批改为备案的,要督促有关企业按规定履行备案手续,要依法调查处理未按规定备案或者提交虚假备案材料的企业。实行告知承诺的,要全覆盖核查通过告知承诺取得许可的企业,重点检查企业履行承诺情况,发现违反承诺的要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整改后仍未履行承诺的要依法撤销相关许可,构成违法的要依法予以处罚。(事项主管部门和各旗区按职责负责)
(三)加强信用监管。依托现有信息平台,建立企业信用档案和“黑名单”制度,并向社会公布。企业通过告知承诺取得许可且不符合许可条件的,要依法调查处理,并将失信违法行为记入企业信用记录,归集至鄂尔多斯市社会信用信息平台。(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牵头,各旗区、市直各有关部门按职责负责)
(四)实施重点监管。全覆盖重点监管直接涉及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等特殊行业、重点领域,强化全过程质量管理,守牢安全底线。重点监管投诉举报等渠道反映问题多、严重违法经营的企业,并依法依规实施失信惩戒。(事项主管部门和各旗区按职责负责)
(五)强化行业监管。充分发挥行业自律作用,强化行业协会监督职能,建立健全严重违法责任企业及相关人员行业禁入制度,将行业协会的自治与各行业主管部门的行政监督相结合,督促相关行业协会对市场准入和质量加强监管。(各行业主管部门牵头,各旗区、市直各有关部门按职责负责)
(六)加强“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一般行业、领域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将随机抽查的比例频次、被抽查概率与抽查对象的信用等级、风险程度挂钩,对有不良信用记录、风险高的要加大监管力度。(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牵头,各旗区、市直各有关部门按职责负责)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实施。各旗区、市直各部门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将“证照分离”改革摆在突出位置,市、旗区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放管服”改革协调小组要强化责任落实,扎实推进改革,确保任务有效落地。
(二)加强法治保障。司法部门要配合在全市范围内推行的改革举措,推动修改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有关规定;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调整情况,对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作出相应调整,建立与改革要求相适应的管理制度。
(三)狠抓工作落实。各旗区、市直各有关部门要严格落实自治区各行业主管部门公布的事中事后监管措施细化方案及具体改革举措和实施办法,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要及时向市人民政府请示报告。
(四)加强宣传引导。各旗区、市直各部门要做好改革政策培训和宣传解读,及时总结宣传改革做法和经验,为企业查询和掌握政策提供便利,让更多企业了解改革、参与改革,共同推进改革,充分享受改革红利。
附件:中央、自治区层面设定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改革清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