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做好文物保护和利用工作,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17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7〕81号)、《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文物保护利用改革的实施意见》(内党办发〔2020〕9号)及市人大常委会关于《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内蒙古自治区文物保护条例〉实施情况报告》的审议意见,经市人民政府2021年第15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文物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文物工作系列重要论述精神,坚持党对文物工作的领导,坚持“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文物工作方针,坚持在保护中发展、在发展中保护,不断优化文物保护管理体制,切实提升文物保护治理能力和治理水平,推动文物资源更好传承历史文化厅和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使文物保护成果更多更好惠及人民群众。

(二)总体目标

到2025年,全面摸清我市文物资源状况。划定公布市级(含)以上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使自治区级(含)以上文物保护单位保存状况良好,市旗区两级文物保护单位保存状况明显改善,有效保护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全面落实文物保护看护巡查责任,推动出台土地储备考古前置制度,建成全市不可移动文物数据库及实时监控平台。强化文博场馆运行考核评估,馆藏文物利用率普遍提升,文物陈列展览质量显著提高,文博创意产业持续发展,文物行政执法能力显著增强,文物安全形势不断好转,文物保护科技含量和文博信息化水平进一步提高,文物管理机构进一步健全完善,文物行业人才紧缺状况有效缓解,专业水平显著提升。初步形成政府主体责任落实、部门监管责任到位、管理使用者直接责任全面压实、社会力量全方位参与的文物保护利用新格局。

二、主要任务

(一)健全保护体系

健全全市“网格化管理、责任人负责制”的文物保护管理模式,探索推行“文物长”长效管理工作机制。全面落实文物保护属地管理要求和地方政府主体责任,强化部门监管职责,压实文物管理使用者直接责任。完善全市文物保护管理委员会工作机制,建立由主管领导牵头的文物保护和文物安全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及协调机制。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完善联合打击文物犯罪和涉嫌文物犯罪案件移送工作机制。全面构建政府主导、部门推进、管理使用者负责、社会广泛参与监督的文物保护立体式监管模式。

(二)明确管理责任

1.全面落实政府主体责任。全市各级人民政府要进一步提高对文物工作重要性认识,切实担负起文物保护属地管理主体责任,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充分发挥文物保护管理委员会联席会议工作制度优势,形成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各司其职、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的文物保护管理工作格局。将文物保护与安全工作纳入各级人民政府年度考评体系,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考核体系,纳入文明城市建设、文明村镇测评体系。每年至少开展一次文物安全检查评估。坚持文物保护“五纳入”,保障文物保护与安全工作必要经费,并纳入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同时要随着地方财政收入的增长逐步递增。要加强组织领导和协调统筹工作,实施目标责任化管理,逐级逐层落实文物保护与文物安全责任。

2.强化主管部门责任。认真贯彻落实国家、自治区有关文物保护、文物安全管理和文物行政执法督察等相关要求及规定,指导、检查全市文物安全工作,督察文物安全执法工作。建立由公安、消防救援、住建、自然资源、市场监管、统战宗教、海关、文旅(文物)、能源等行业主管部门参加的长效工作机制,组织开展文物安全年度联合检查、评估和专项整治行动。构建“市级督察、旗区执法、社会监督”的文物执法督察体系。推动全市文物安全监管平台建设。旗区文物主管部门指导、文化和旅游综合执法机构具体负责查处文物违法案件,监管文物安全,协同配合公安、市场监管、海关等部门查处文物犯罪案件、规范文物市场、管理出入境文物,适时开展文物安全检查评估。

3.落实相关部门监管责任。公安部门负责增强打击文物犯罪专门力量。要严厉打击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盗窃馆藏文物、田野石刻造像,破坏长城和倒买倒卖、走私文物等犯罪活动;指导文物和博物馆单位开展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在文物资源密集、安全问题突出的苏木乡镇,经属地公安部门与文物主管部门联合评估后,在重点遗址所在地设立文物派出所或文物警务室,配备专职人员,加强重点保护。消防救援部门负责指导和检查文物及博物馆单位开展消防安全工作情况,将设有消防设施和视频监控系统的不可移动文物、博物馆、纪念馆纳入消防物联网,推进火灾图像识别和文物消防安全联防联控;指导完善应急制度和设施,开展应急演练,实施应急救援;指导文物主管部门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工作,落实行业消防安全监管职责。海关部门负责加大文物合法出入境监管力度,严格文物出入境申报程序,充分利用CT、X光机等监管设备,加强力度检查货运、旅检、邮递等渠道的文物,严厉打击文物走私犯罪。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依法检查文物古玩旧货市场中文物经营活动,查处未经许可开展的文物经营行为。住建部门负责指导建设单位开展建设用地文物前置审查,负责历史文化名城(名镇、村)的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自然资源部门负责指导和督促旗区人民政府在编制国土空间规划时将行政区域内文物保护单位纳入规划予以保护。生态环境部门负责指导和督促旗区生态环境部门在环评审批中加强文物保护,依法查处危害文物安全的环境保护违法行为。交通运输、水利、能源部门负责将文物保护列入建设和矿山开发项目中,督促企业在建设和矿山开发项目前期选址或工程建设前,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报请文物部门开展文物考古勘探和文物影响评估,在建设和矿山开发项目中加强文物保护。统战(宗教)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宗教活动场所建立健全文物保护规章制度,强化宗教教职人员文物保护意识教育。发展改革、教育、财政、林草等有关部门要在职责范围内为文物保护与安全工作提供支持保障。

4.压实文物管理使用者直接责任。文物和博物馆单位法人或文物所有人、使用人是文物安全的直接责任人。法定代表人、文物所有人、使用人应当定期自查文物单位的安全状况,及时整改发现的问题和隐患。各旗区人民政府要明确行政区域内不可移动文物和文博场馆的安全管理直接责任单位、责任人及其职责,并向社会公布公示。无使用人的不可移动文物,由旗区人民政府承担文物保护与安全责任。全市所有国家级、自治区级、市级文物建筑单位和国有博物馆、纪念馆都要建立专(兼)职消防队或微型消防站,按照规定配备相应的消防装备和灭火器材,依法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定期开展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各级文物主管部门要培训辖区内的文物安全直接责任人,切实提高其管理水平和能力。

(三)加强保护力度

1.夯实文物保护基础。全面摸清长城、石窟寺、革命文物、红色文化等资源状况,建立全市文物资源总目录和数据资源库,全面掌握文物保存状况和保护需求,实现文物资源动态管理,推动信息资源共享共用。持续开展文物保护“四有”建设工程。全市所有文物保护单位和一般不可移动文物全部树立保护标志,完善记录档案,明确管理机构(人员)。市级(含)以上文物保护单位全部划定公布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以国家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珍贵文物为抓手,推动实施阿尔寨石窟整体保护、壁画修复,纳林塔战国秦长城抢险加固和城川城址安防工程及珍贵文物预防性保护等系列文物保护工程,全面夯实文物保护基础。

2.强化文物遗址的保护管理。按照“多规合一”要求,全面推动文物保护规划与国土空间规划有效衔接,积极推行基本建设项目文物区域评估制度、地方政府土地储备考古前置制度。涉及文物保护事项的建设项目,须依法在项目批准前征求文物主管部门意见,充分考虑文物保护利用和管理需要。要加强一般不可移动文物保护管理,落实保护措施,及时将新发现文物纳入保护范畴。要排查防范全市不可移动文物险情,加强文物日常巡查和监测工作,强化日常维护保养,加强岁修,减少大修,推动由抢救性保护为主向抢救性与预防性保护并重转变。

3.强化馆藏文物的保护利用。考核评估现有博物馆、纪念馆运行情况,推动博物馆、纪念馆整体水平提档升级。实施馆藏革命文物、珍贵文物等修复计划和保护环境达标工程,评估定级馆藏文物、革命和红色文化资源,分类推进珍贵文物预防性保护、数字化保护和文物保护环境监测工作。加强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历史研究阐释。加强馆藏文物合理适度利用,不断完善基本陈列,引导社会力量联合办展,扩展展览形式与内容,满足群众多层次、多形式、多样化精神文化需求。推动特色文物展陈“走出去”。创新文物利用方式,开展“流动博物馆”进校园、进社区、进军营活动,联合中小学开辟“第二课堂”,大力开展爱国主义教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和旅游研学活动。组织讲解员开展系列培训和参加讲解大赛,采用以赛带训形式提升宣讲服务水平。充分挖掘馆藏文化资源,开发文化创意产品,丰富文创产品种类,通过文创产品让文物“活起来”,让观众把博物馆“带回家”。

(四)强化安全防范

坚持“谁管理、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严格落实文物安全责任制。加强基层文物安全管理,健全旗区、苏木乡镇、嘎查村三级文物安全管理网络,积极发挥苏木乡镇综合文化站作用,逐级落实文物安全责任。聚焦法人违法、盗掘盗窃、火灾事故三大风险,常态化开展文物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持续完善安全防护设施、提高应急防范能力,及时有效妥善处置各类突发事件。运用云计算、大数据、“互联网+”等现代信息技术,推动建立集文物巡查考核、隐患风险评估、预警提示反馈和实时监控等融为一体的数字化监控应用平台。积极争取推行“苏木乡镇用、旗区聘、市按比例补助”的管理模式,加大文物保护管理员选聘力度,扩充人员力量,落实巡查看护责任。借助无人机巡查、文物保护管理员实地看护和视频实时监控相结合的方式,加大田野文物的巡查工作力度,积极构建文物安全平安工程。全面夯实文物保护管理的主体责任、监管责任和直接责任。

(五)加强执法监督

1.强化执法力量。结合机构改革,进一步加强文物保护执法工作,通过公开招聘、政府购买服务等多种方式配齐配强文物行政执法力量。进一步加强执法人才培养,采取以会代训、请进来送出去、与院校联合培养等多种形式,全面加强文物安全方面的人才培养力度。市文物行政和执法部门每年至少举办1次文物行政执法人员培训班。

2.强化执法工作。落实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队伍文物行政执法和日常巡查监管责任,完善文物安全与执法巡查制度,健全文旅(文物)、公安、检察、法院、海关、自然资源、住建、生态环境等多部门和单位联合执法机制,坚持专项行动与常态化监管相结合,依法严厉打击破坏长城、盗掘古遗址古墓葬、倒卖国家禁止经营文物等违法犯罪活动以及未批先建等破坏文物的违法违规行为。

3.强化执法督察。完善文物保护监督机制,畅通文物保护社会监督渠道。加强层级监督,完善案件分级管理、应急处置、挂牌督办等机制,依法督察旗区履行文物保护职责情况,调查督办大案要案和文物安全事故,集中曝光重大典型案例,影响恶劣的要约谈当地人民政府相关负责人。

(六)严格责任追究

全市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依法履行文物保护与安全职责,对在工作中未依法履行职责导致文物遭受破坏、失盗、失火并造成一定损失的,要依法依纪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涉嫌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建立文物保护责任终身追究和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技术审核质量负责制,对导致文物和国家财产遭受损失的,依法依纪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三、组织保障

(一)强化组织领导

全面贯彻落实中央和自治区有关决策部署,树立保护好文物也是政绩的科学理念,依法履行好文物保护主体责任,要按照本意见确定的工作目标和任务抓好贯彻落实。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职、形成合力,强化制度供给和资源要素支持,推动各项工作举措落地见效。文旅(文物)部门要切实履行统筹协调职责,强化协作、积极推进。全市文物保护委员会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统筹协调文物保护与安全工作,定期召开联席会议,研究解决重大问题,全面推动文物保护与安全工作平稳有序开展。

(二)加强资金保障

各级人民政府要将区域文物保护专项经费纳入本级财政年度预算。要将国有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保护纳入基本公共文化服务范畴,在保护文物的基础上积极引导和鼓励社会力量参与文物保护工作,多措并举,落实保护资金。探索对文物资源密集区的财政支持方式,大力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融合,拓宽社会资金进入文物保护利用的渠道。加强文物保护经费绩效管理和监督审计,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三)强化人才支撑

依据区域文物保护实际,配齐配强文物保护管理人员。通过委托培养、定向招生和专业人才引进等方式强化全市文博人才梯队建设,落实文博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工作指导意见,完善全市文物系统人才培养、使用评价机制。建立全市文博行业咨询库。建立一支既懂政策又懂业务,结构优化、布局合理、基本适应区域文保事业发展需要的人才队伍。

(四)加强宣传教育

加强文物保护法律法规宣传普及,将文物保护法律法规的学习宣传纳入普法教育规划,纳入全市干部教育教学内容。加强与各级各类媒体,特别是与互联网媒体合作,通过开设固定专题、栏目和制作纪录片、专题访谈等形式,深入挖掘阐释全市文物考古发掘保护利用的历史、学术社会意义,让文物活起来,讲好文物背后的故事。借助5•18国际博物馆日、自然和文化遗产日以及流动展览“五进”(进学校、进社区、进乡村、进企业、进军营)和主题党日文物遗址保护践行活动等,积极开展文化遗产保护传承相关政策及文物保护法律法规宣传普及活动,营造文物保护工作的良好氛围,全面提高全民的文物保护意识。

附件:鄂尔多斯市文物保护管理委员会成员名单工作职责及联席会议制度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

2021年10月21日

附件

鄂尔多斯市文物保护管理委员会成员名单工作职责及联席会议制度

一、成员名单

主任:张勇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

柴继亮 市委宣传部副部长

赵子义 市文化和旅游局(文物局)局长

副主任:王聿慧 市文化和旅游局(文物局)副局长

成 员:林永刚 市委统战部副部长、市宗教事务局局长

武再厚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副主任

康 富 市教育体育局副局长

王 飞 市公安局副局长

彭建民 市财政局副局长

席富忠 市自然资源局副局长

张青生 市生态环境局副局长

林 强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副局长

秦挨昌 市交通运输局副局长

斯仁闹日布市水利局副局长

杨 泰 市农牧局副局长

吕海宇 市应急管理局副局长

郝 忠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副局长

高凌云 市能源局副局长

阿拉腾宝市林业和草原局副局长

张利民 市消防救援支队副支队长

王逸阳 鄂尔多斯海关副关长

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文化和旅游局(文物局),承担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二、主要职责

贯彻落实国家、自治区、我市关于文物保护和文物安全工作的重要决策部署;定期召开文物保护和文物安全工作协调会议,协调解决全市文物保护和安全工作相关问题;组织开展联合检查和专项整治行动;完成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它事项。

三、联席会议制度

市文物保护管理委员会主任担任联席会议召集人,副主任担任副召集人,委员会各成员为联席会议成员。

联席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定期或不定期召开会议,由召集人或副召集人主持。根据议题不同,可召集全体会议或部分成员会议。各成员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向委员会办公室提出召开联席会议的建议。研究具体事项时,可根据工作需要通知其它部门(单位)参加会议。联席会议以会议纪要形式明确会议议定事项,经与会部门(单位)同意后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