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策出台的背景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国务院对文物保护与安全工作高度重视,把文物安全作为文物工作的底线、红线和生命线。为强化文物保护和安全工作,国务院及办公厅先后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工作的指导意见》《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等一系列关于加强文物保护及文物安全的文件;自治区层面也相继出台了《关于加强文物保护利用改革的实施意见》和《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等文件。为进一步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文物保护及安全工作的安排部署,以及自治区党委政府的具体要求。2020年7月,鄂尔多斯市人大组织开展了全市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内蒙古自治区文物保护条例》执法检查工作,并形成了全市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内蒙古自治区文物保护条例》审议意见。在《意见》中,提出了“健全文物保护责任体系、加大文物保护经费投入、强化文物保护队伍建设、严打严防违法犯罪行为、做好文物保护普法宣传”等五个意见。经市政府同意,责成由市文化和旅游局牵头,会同旗区和市公安局、财政局、住建局等单位和部门研究制定落实措施。

二、政策文件出台的依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工作的实施意见》《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文物保护利用改革的实施意见》《内蒙古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

三、主要内容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工作的意见》主要分为三大部分,共19方面具体内容和1个附件。

(一)文物工作的总体要求

总体要求主要内容包括“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阐述全市将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党对文物工作的领导,坚持“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文物工作方针;到2025年,初步形成政府主体责任落实、部门监管责任到位、管理使用者直接责任全面压实、社会力量全方位参与的文物保护利用新格局。

(二)文物工作的主要内容。在《意见》中明确了主要任务,健全保护体系、明确管理责任、加强保护力度、强化安全防范、加强执法监督和严格责任追究6个方面(13项)具体任务,突出了以下重点工作。

1.健全保护体系。健全全市“网格化管理、责任人负责制”的文物保护管理模式,探索推行“文物长” 长效管理工作机制。全面落实文物保护属地管理要求和地方政府主体责任,强化部门监管责任,压实文物管理使用者直接责任。完善全市文物保护管理委员会工作机制,建立由主管领导牵头的文物保护和文物安全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及协调机制。

2.明确“四方”管理责任。全面夯实文物保护地方政府的主体责任、部门监管责任和管理使用者直接责任。将文物保护与管理工作纳入了各级政府目标考核体系,将文物安全经费纳入财政预算;明晰了各有关监管部门和文物管理使用者的具体职责;提出了县级政府承担田野文物安全责任、层层落实文物安全责任。

3.加强保护力度。夯实文物保护基础,建立全市文物资源总目录和数据库,持续开展文物“四有”建设工程,实施重点文物保护工程。按照“多规合一”要求,全面推动文物保护规划与国土规划的有效衔接,推行基本建设项目文物区域评估制度、地方政府土地储备考古前置制度,强化馆藏文物的保护利用,充分挖掘馆藏文化资源,开发文化创意产品,通过文创产品让文物“活起来”,让观众把博物馆“带回家”。

4.强化安全防范。坚持“谁管理、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严格落实文物安全责任制。积极推行“苏木乡镇用、旗区聘、市按比例补助”的管理模式,加大文物管理员选聘力度,扩充人员力量,落实巡查看护任务。

(三)文物工作的组织保障。主要从强化组织领导、加强资金保障、强化人才支撑、加强宣传教育等四个方面,要求全市各级党委政府及各相关部门落实主体责任及职能责任,全面保障推动全市文物保护与安全工作的落实。

《意见》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鄂尔多斯市文物保护与利用管理工作的指导性文件,结合鄂尔多斯市实际,坚持目标导向、问题导向,注重统筹兼顾,突出指导性、可操作性,对进一步加强我市文物工作,促进文物合理保护利用,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传承优秀传统文化、满足人民群众精神文化需求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不断开拓文物事业发展新境界提供了明确的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