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积极推进全市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体系建设,确保全市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规范化、正规化,防范发生区域性重大动物疫情及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内蒙古自治区动物防疫条例》等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的意见》(国办发〔2014〕47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内政办发〔2015〕54号)有关规定要求,特印发《鄂尔多斯市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体系建设方案》,明确工作职责,压实各方责任。

《鄂尔多斯市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体系建设方案》共包括四个部分,10项内容。

第一部分是目标任务。通过“政府引导、企业主体、市场运作”的模式,采用公开招标等方式,采购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企业,统一负责全市病死畜禽收集、转运及集中无害化处理工作,实现病死畜禽及时处理、清洁环保、合理利用的目标。

第二部分是重点工作。包括建设无害化处理厂、建设病死畜禽收集点和压实各方责任3项内容。根据全市畜禽养殖量和病死率测算,全市拟建设不低于2个,日处理能力分别达到10吨的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厂。同时,根据全市畜禽养殖分布特点及无害化处理运行需要,推进建设标准化病死畜禽收集点,原则上收集点辐射半径不超过10公里。并明确了旗(区)及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嘎查村民委员会,农牧、公安、交通、市场监管、生态环境等部门及无害化处理企业在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过程中的责任。

第三部分是资金投入。包括基础设施建设费用和无害化处理补助费用2项内容。其中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体系基础设施包括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厂和病死畜禽收集点,由企业出资建设。无害化处理补助标准根据政府购买服务招投标结果执行,上限不得超过3元/千克。自本方案实施之日起,全市病死畜禽要全部实现无害化处理,将猪、牛、羊、家禽等畜种及动物产品全部纳入无害化处理补助覆盖范围。纳入全市统一采购无害化处理体系建设的旗区,无害化处理所需资金,按照市对旗区项目资金配套比例分级承担。无害化处理实行先处理后补助,补助资金在年度结束后压茬安排。建立补助标准动态调整机制,根据无害化处理企业实际运行情况及国家、自治区政策适时调整。

第四部分是保障措施。包括加强组织保障、强化考评管理、严肃责任追究、加强经费保障。各旗区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要加大对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体系建设支持力度,尽早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体系。市人民政府将对旗区及相关部门工作落实情况进行考核,对责任落实不到位,导致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出现问题的单位和个人严肃问责。对无害化处理企业按照中标合同进行绩效评估。评估合格的,优先续签合同;评估不合格的,市人民政府单方解除合同,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企业承担。市、旗两级财政要在统筹各类无害化处理资金的基础上,将无害化处理补助经费足额列入本级财政预算,确保无害化处理工作有序开展。

解读单位:鄂尔多斯市农牧局

解读人员:高景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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