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旗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各大企事业单位:

《鄂尔多斯市突发性金融风险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已经市人民政府2021年第17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

2021年10月21日

鄂尔多斯市突发性金融风险事件应急处置预案

一、总则

(一)编制目的

为健全我市突发性金融风险事件快速反应机制,提高应急处置能力,有效预防和科学处置突发性金融风险事件,最大限度减少突发性金融风险事件对经济社会造成的危害和损失,有效防控区域性、系统性金融风险,维护我市金融安全和社会稳定,保障全市经济金融持续健康发展。

(二)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内蒙古自治区突发性金融风险事件应急处置预案》《鄂尔多斯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鄂尔多斯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暂行办法》以及有关的经济、金融法律法规,制定本预案。

(三)适用范围

本预案所指的突发性金融风险事件,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金融机构(如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金融市场(如股票市场、债券市场等)和市场基础设施(如支付体系等)突然发生的、严重影响或可能严重影响我市地区金融稳定、造成或可能造成系统性金融风险,需要立即处置的金融事件。主要适用于下列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

1.由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操作风险、流动性风险引发的突发性金融事件;

2.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引发的危及金融安全与稳定的突发性金融事件;

3.大规模非法集资、非法设立金融机构、非法开办金融业务以及金融机构违法违规经营等引发的危害金融稳定的突发性金融事件;

4.市外发生的具有全国性影响、危及我市宏观金融稳定的突发事件;

5.其它危及我市地区金融稳定的突发事件。

(四)工作原则

1.统筹协调。在市委、市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市规范政府债务管理防范金融风险工作领导小组、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议事协调机制、金融监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的作用,协调整合相关部门和机构资源,开展突发性金融风险应急处置工作。

2.落实责任。落实地方党政同责,压实各方责任。各金融监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各金融机构以及各旗区人民政府是突发性金融风险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责任主体。不同级别和不同行业的突发性金融风险事件由相应的责任主体负责处置,相关部门及单位支持和配合。

3.快速反应。及时、科学、有效切断突发性金融风险事件传播链条,最大限度降低危害和损失,防止对全市金融、经济和社会稳定产生不良影响。

4.依法处置。依法依规处置,有效维护金融市场秩序和人民群众利益。对不适宜对外公开的突发事件及情况,坚持内紧外松、保密原则。

5.预防为主。各金融监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金融机构,各旗区人民政府应在本预案基础上,制定或完善本系统、本旗区突发性金融风险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和工作体系,畅通机制、明确职责、分工配合、形成合力。

二、组织体系及职责

(一)市突发性金融风险事件应急处置专项工作组

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相关预案规定,以金融监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为主,地方政府配合协调,强化属地风险处置责任。成立市突发性金融风险事件应急处置专项工作组(下称市专项工作组),并入市规范政府债务管理防范金融风险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分管金融的副市长担任,副组长由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人民银行鄂尔多斯市中心支行、鄂尔多斯银保监分局主要负责人担任。成员单位包括各旗区人民政府、市委宣传部、市委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财政局、市公安局、市信访局、市司法局、市审计局、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自治区农村信用社联合社鄂尔多斯审计中心等。

主要职责:根据金融监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建议,决定启动本预案或终止响应程序。协调金融监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应急处置指挥机构处置突发事件。确定成员单位和其它单位应急处置过程中的具体职责分工。其它需市专项工作组部署、协调和推动的工作。

(二)市突发性金融风险事件应急处置专项工作组办公室

市专项工作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人民银行鄂尔多斯市中心支行、鄂尔多斯银保监分局,办公室主任由上述三个部门主要负责人担任。可根据具体风险事件性质,由市专项工作组组长确定应急处置牵头部门。

主要职责:负责市专项工作组日常工作。根据金融监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建议,报请启动本预案或终止应急响应。落实突发性金融风险事件报告工作。协调相关地方资源配合应急处置工作。指导和督促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相关旗区人民政府落实应急措施。按照市专项工作组要求组织召集会议。提出修订应急预案的建议。完成市专项工作组交办的其它事项。

(三)市突发性金融风险事件应急处置专家组

市专项工作组可根据需要,设立市突发性金融风险事件应急处置专家组,为金融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提供技术和专业支持。市专项工作组办公室负责落实相关工作。

(四)各成员单位主要职责

1.各旗区人民政府:落实好属地风险处置责任,事件发生地旗区人民政府及时启动本旗区金融风险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确定突发事件处置应急组织机构和相关人员,明确职责,制订工作方案。组织协调辖区有关政府部门,并调动部署有关力量,保证事件发生金融机构正常经营,维护社会稳定。按规定负责组织和落实债权、债务的甄别确认及应由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的补偿工作。及时向市人民政府和市专项工作组办公室报告事件动态及处置情况。

2.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协助市专项工作组做好对各成员单位、各旗区人民政府的协调指导,督促做好预案实施工作。负责处理本部门职责范围内事项。参与评估各旗区、各部门通报的突发金融事件的风险程度。提出是否启动本预案的建议。

3.人民银行鄂尔多斯市中心支行:协助市专项工作组做好对各成员单位的协调指导,督促做好预案实施工作。负责监控金融机构的风险变化,根据风险状况利用货币政策工具给予流动性支持。参与评估各旗区、各部门通报的突发金融事件的风险程度。提出是否启动本预案的建议。

4.鄂尔多斯银保监分局:负责处理本部门监管行业范围内事项。向市专项工作组报告有关信息。参与评估各旗区、各部门通报的突发金融事件的风险程度。提出是否启动本预案的建议。

5.市委宣传部:会同牵头部门制定相关新闻发布工作预案,协助有关部门统一宣传口径,组织媒体播发相关新闻。根据突发事件的严重程度或其它需要的情况,组织新闻发布会和记者采访。

6.市委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适时启动网络舆情应急联动工作机制,负责加强属地网站管理,积极组织开展网上宣传指导工作。依法处置突发金融事件相关有害信息,合理引导网上舆论,配合相关部门共同做好网上辟谣工作。根据网络信息传播规律,参与评估各旗区、各部门通报的突发金融事件风险程度,提出相关工作建议。

7.市公安局:制定相关工作预案,建立健全快速响应机制,及时发现并搜集线索,突发金融事件中涉嫌违法犯罪的行为要及时依法立案侦查;涉嫌刑事犯罪的涉案人员要依法采取强制措施,依法查询、冻结、扣押涉案资产,最大限度挽回损失。组织警力维护社会秩序,控制事态发展,防止出现群体事件,保证处置工作的顺利展开。参与评估各旗区、各部门通报的金融突发事件的风险程度。

8.市财政局:判断处置突发性金融风险事件是否动用财政资金。如需要财政出资救助或调整有关财政政策时,提出救助方式、资金来源及有关财政政策调整意见,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当需要上级财政出资救助时,按照市人民政府要求,报请自治区财政厅按相关程序办理。参与评估各旗区、各部门通报的金融突发事件的风险程度。

9.市信访局:指导全市涉及突发金融事件引发的群众信访工作。做好因突发金融事件引发群众来访的接待和引导工作。收集通报突发金融事件引发到市访情。参与评估各旗区、各部门通报的金融突发事件的风险程度。督促协调各旗区、各部门落实信访工作责任。

10.其它成员单位:按照市专项工作组的工作部署,充分发挥应急处置工作的联动作用,处理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事项,配合做好突发金融事件的处置工作,参与评估各旗区、各部门通报的金融突发事件的风险程度。

三、监测预警

各金融监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应建立金融突发事件监测预警体系,加强跟踪、监测、分析,并实现信息互通共享。市专项工作组办公室及时汇总、分析金融监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通报的有关监测、预警信息,跟踪、研究影响我市地区金融稳定的金融突发事件,提出综合性预警报告,及时上报市专项工作组。必要时,上报自治区有关部门和市人民政府。

四、金融突发事件分级

根据金融突发事件的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情况,将金融突发事件分为一般金融突发事件、较大金融突发事件、重大金融突发事件、特大金融突发事件。当金融突发事件等级指标有交叉、难以判定级别时,按较高一级突发事件处理。当金融突发事件的等级随着时间的推移上升时,按升级后的级别处理。

(一)特大金融突发事件(Ⅰ级)

对全市或全市大部分地区产生影响的;金融各行业出现或可能出现连锁反应,需要各有关行业主管和监管部门协调配合、共同处置的;影响或极有可能影响国内宏观金融稳定的;其它需要按照Ⅰ级应对的金融突发事件。

(二)重大金融突发事件(Ⅱ级)

对全市多个旗区或多个金融行业产生影响的;其它需要按照Ⅱ级应对的金融突发事件。

(三)较大突发事件(Ⅲ级)

涉及3个以上旗区且影响程度严重,并可能进一步蔓延、扩大的,所涉及的旗区或其驻地金融监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不能单独应对的;其它需要按照Ⅲ级应对的金融突发事件。

(四)一般金融突发事件(Ⅳ级)

涉及1个旗区且影响程度严重,或蔓延、扩大到3个旗区(含),所涉及旗区或其驻地金融监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不能单独应对的;其它需要按照Ⅳ级应对的金融突发事件。

五、应急处置

(一)信息报告

1.各金融监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旗区人民政府及其主要负责人为突发性金融风险事件的报告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任何单位发现问题都应及时报告,不得瞒报、迟报、漏报、谎报。

2.发生Ⅲ级以上(含)级别突发性金融风险事件,有关金融监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事发旗区人民政府要在接报后20分钟内向市专项工作组办公室电话报告,40分钟内向市专项工作组办公室书面报告;发生Ⅳ级突发性金融风险事件,有关金融监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事发旗区政府要在接报后1小时内向市专项工作组办公室电话报告,2小时内向市专项工作组办公室书面报告;信息报告同时抄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3.市专项工作组办公室在汇总各单位上报信息的基础上,分析研判突发事件的性质及严重程度,并及时将有关信息报告市委、市人民政府。信息报告的内容主要包括发生金融突发事件的机构名称、时间、地点,事件的原因、性质、等级、可能涉及的金额及人数、影响范围、事态的发展趋势、可能造成的损失以及事件发生后的经济社会稳定情况,已采取的应对措施及拟进一步采取的措施。如尚未完全掌握有关情况,可先报初步情况,随后跟踪报告事态发展、应急处置、社会舆情等详细情况,第一次跟踪报告与首报之间不得超过1小时。

(二)分级响应

不同级别突发性金融风险事件由不同级别组织机构负责协调、支持。随着突发事件及处置工作的进展,金融监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要及时提出响应级别调整建议。

1.Ⅰ级响应

发生Ⅰ级突发性金融风险事件,市专项工作组办公室在Ⅱ级应急响应基础上,组织金融监管部门、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专家组分析研判事件影响及其发展趋势,报请自治区有关部门同意后,启动Ⅰ级应急响应。市专项工作组迅速组织各成员单位配合金融监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按照已制定的应急处置方案立即组织实施。相关金融监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按照行业系统划分,承担相应应急处置职责。

2.Ⅱ级响应

发生Ⅱ级突发性金融风险事件,市专项工作组办公室在Ⅲ级应急响应基础上,组织金融监管部门、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专家组综合评估事件影响及其发展趋势,报请市人民政府同意后启动Ⅱ级应急响应,市专项工作组迅速按照已制定的应急处置方案组织实施。相关金融监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按照行业系统划分,承担相应应急处置职责。

3.Ⅲ级响应

发生Ⅲ级突发性金融风险事件,市专项工作组办公室组织金融监管部门、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专家组综合评估事件影响及其发展趋势,报请市专项工作组同意后启动Ⅲ级应急响应。市专项工作组组织金融监管、行业主管部门按照已制定的应急处置方案组织实施。

4.Ⅳ级响应

发生Ⅳ级突发性金融风险事件,市专项工作组办公室会同金融监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专家组分析研判事件影响及其发展趋势,报请市专项工作组同意后启动Ⅳ级应急响应。市专项工作组应组织金融监管、行业主管部门按照已制定的应急处置方案组织实施。

(三)处置执行

按照分级响应程序的职责分工,分别由各金融监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有关单位及旗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四)调查评估

1.金融突发事件处置完毕后,参与处置的有关单位应当及时总结应急处置工作,形成书面汇总报告,报送市专项工作组办公室。

2.相关金融监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应针对处置过程中暴露出来的问题,及时提出修订预案的意见和建议。

3.市专项工作组办公室应当总结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并将总结报告上报市人民政府。

六、应急保障

(一)安全保障

各相关部门要及时对工作场所采取安全性和保密性措施,确保有关人身安全和保密安全。

(二)通信、文电、技术、人力资源保障

各相关单位要为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提供所需的各项保障,各成员单位应指定联络员负责有关联络事宜,各有关单位要确保本系统计算机设备及网络系统有足够的软硬件技术支持保证,有关信息要异地备份,核心账务数据要建立数据备份中心,要害岗位确保在任何情况下不因人员缺岗而影响整个系统的正常运行,要加强事故灾难备份中心的建设与完善,做好事故灾难备份中心的维护和管理。

(三)完善规定

各金融监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金融机构要按照本预案要求,制订相应应急子预案,熟悉和掌握实施预案的工作程序和要求,做好实施预案的各项准备工作。

各金融监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要及时总结应对金融风险突发事件过程中的问题与不足,梳理有关法律法规,提出目前在金融突发事件应急工作过程中存在的制度盲点及障碍的逐步解决措施,制定相关规定,为金融应急处置工作提供全面保障。

(四)社会监督

各金融监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各旗区要进一步督促金融机构向公众发布相关业务活动信息,在机构、公众间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加大社会监督的力度。

(五)舆论引导

各金融监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各旗区要注意舆论引导,统一口径,由市委宣传部统一组织新闻发布会向公众发布突发性金融风险事件及应急处置情况。

(六)宣传教育

各金融监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要总结金融风险突发事件中的问题与经验,开展教育和宣传,增强公众的金融意识、安全意识、风险意识和监督意识。

(七)经费保障

依照市人民政府有关处置应急情况的财政保障规定执行。

七、附则

(一)预案解释、修订

本预案由市专项工作组办公室负责解释,并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评估修订。

(二)预案报备

各旗区人民政府、各金融监管部门和市直相关部门、单位根据本预案制订相关配套应急预案和实施方案,作为本预案的子预案,并抄送市专项工作组办公室备案。

(三)预案实施

本预案由市专项工作组办公室组织实施。

(四)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