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府办发〔2025〕93号

各旗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各大企事业单位:

《鄂尔多斯市突发事件人员基本生活应急保障行动预案》已经市人民政府2025年第2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10月27日

鄂尔多斯市突发事件人员基本生活

应急保障行动预案

一、总则

(一)编制目的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灾减灾救灾的重要论述,建立完善全市突发事件人员基本生活应急保障工作机制,有效预防和及时消除因突发事件引发的人员基本生活需求的异常状态,结合全市实际,制定本预案。

(二)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办发〔2024〕5号)、《内蒙古自治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内党发〔2025〕4号)、《内蒙古自治区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内政办发〔2014〕113号)、《鄂尔多斯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试行)》(鄂府发〔2023〕29号)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三)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鄂尔多斯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治安事件等各类突发事件导致人员基本生活受到威胁或受损时,应对下列突发事件处置及过渡期人员基本生活应急保障的准备、实施等工作。

1.较大及以上人员基本生活应急保障突发事件;

2.超出旗区人民政府应急处置能力的人员基本生活应急保障突发事件;

3.跨旗区级行政区域的人员基本生活应急保障突发事件;

4.其它有重要批示、社会影响较大的人员基本生活应急保障突发事件。

(四)工作原则

1.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把满足人民基本生活需要,落实人员基本生活保障,维护社会安全稳定作为应对处置突发事件的一项重要工作。

2.统一领导、统筹协调。在市委、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应对处置突发事件的同时,统筹协调受影响人员的基本生活保障工作。

3.属地为主、多方配合。事发地旗区人民政府应及时向受影响人员提供基本生活保障,市级及所属友邻旗区人民政府给予支持和帮助,必要时可请求自治区人民政府或国家给予支持。

4.先重后轻、先急后缓。根据突发事件影响程度区分轻重缓急,遵循就地保障、临近调配、重点支援的基本原则,组织实施人员基本生活保障。

(五)事件分级

根据突发事件对人员基本生活影响的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我市人员基本生活应急保障突发事件分一般事件(四级)、较大事件(三级)、重大事件(二级)、特别重大事件(一级)四个等级。

1.一般突发事件(四级)。突发事件对1个旗区的人员基本生活产生影响,基本生活物资缺口可通过本地储备解决。突发事件对人员基本生活产生影响人数少于1000人,并预计持续时间超过3日。

2.较大突发事件(三级)。突发事件对人员基本生活影响范围跨2—3个旗区,基本生活物资缺口需跨区域调配物资。突发事件对人员基本生活产生影响人数达1000(含)—10000人,并预计持续时间超过3日。

3.重大突发事件(二级)。突发事件对人员基本生活影响范围覆盖4个旗区以上,基本生活物资出现区域性短缺。突发事件对人员基本生活产生影响人数达10000(含)—100000人,并预计持续时间超过3日。

4.特别重大突发事件(一级)。突发事件对全市人员基本生活产生影响,基本生活系统全面瘫痪;突发事件对人员基本生活产生影响人数超100000人(含),并预计持续时间超过3日。

(六)预案体系

鄂尔多斯市突发事件人员基本生活应急保障行动预案体系包括本预案,各旗区人民政府、园区管理委员会制定的本旗区园区突发事件人员基本生活应急保障行动预案。

二、应急组织体系及职责

(一)应急组织机构

在市委、市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成立突发事件人员基本生活应急保障指挥部(下称市指挥部),对我市突发事件人员基本生活应急保障行动统一领导、统一指挥。

市指挥部由市人民政府分管副市长任总指挥,市人民政府对口副秘书长(办公室主任)、市商务局局长任副总指挥,市委宣传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农牧局、市商务局、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市应急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统计局、市能源局、市消防救援支队、市气象局等单位负责人为成员。市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商务局,办公室主任由市商务局分管负责人兼任。根据事件处置需要,由各成员单位抽调人员组成若干工作组,开展各项应对工作。

各旗区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突发事件人员基本生活应急保障指挥体系,及时启动相应的应急响应,组织做好应对工作。

(二)应急组织机构职责

1.市指挥部:负责统一领导全市突发事件人员基本生活应急保障工作,指挥、协调应急响应处置行动,研究解决全市突发事件人员基本生活应急保障工作重大问题,总结部署突发事件人员基本生活应急保障工作,办理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它事项。

2.市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组织执行市指挥部的决策指令,承担相应突发事件人员基本生活应急保障协调工作;负责收集、汇总、评估、报告事发地的信息、需求和人员基本生活应急保障情况;负责协调有关部门落实对事发地人员基本生活的支持措施;协调有关部门组成赴事发地的工作组,协助、指导事发地人民政府开展人员基本生活保障工作;负责研究落实市指挥部交办的其它有关人员基本生活应急保障工作的重大事项,负责对接上级应急指挥部和协调市指挥部成员单位之间职责职能。

(三)市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1.市委宣传部:配合市指挥部做好突发事件人员基本生活应急保障状态下的信息发布和舆论宣传引导工作,加强宣传报道、危机心理干预等方面的宣传,及时报道市指挥部办公室发布的事件信息,必要时协助相关单位组织新闻发布会或新闻专题采访。

2.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按照市指挥部要求,会同相关部门做好应急储备物资的储备和日常管理工作,负责应急物资紧急调拨,落实有关动用计划和指令。

3.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人员基本生活物资保障工业企业的生产协调。

4.市公安局:负责人员基本生活保障物资储存、调运、投放等实施过程中的安保和秩序管理工作。

5.市民政局:按照市指挥部要求,指导做好特殊困难群体关爱服务保障工作;指导事发地做好殡葬服务工作;动员引导社会组织和志愿者队伍参与人员基本生活保障。

6.市司法局:负责指导法律服务工作。

7.市财政局:负责保障市级受影响人员基本生活物资应急保障所需的合理费用及时到位。

8.市自然资源局:负责指导安置点开展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隐患排查和监测预警工作;参与指导集中安置点选址工作。

9.市生态环境局:负责指导安置点生态环境风险评估、生态环境监测、突发环境事件处理工作;参与指导集中安置点选址工作。

10.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指导事发地城市市政公用设施恢复,组织拟订城市供水、供气、供暖等各种保障方案。

11.市交通运输局:按照市指挥部的要求,及时组织相关企业和承运单位提供方便、快捷的运输渠道和运输工具以及提供充足的物资运输人员,并做好人员基本生活保障物资运输快速通行协调工作。

12.市农牧局:负责指导农牧产业恢复生产。

13.市商务局:负责组织指导生活必需品物资保障工作,建立生活必需品市场应急保供机制。

14.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指导安置点医疗救治、疫情防控、环境消杀、卫生监督及心理辅导等工作,协调全市及市外医疗卫生应急队伍支援。

15.市应急管理局:按照市指挥部的要求,会同其他相关部门强化协同配合、分工负责,合力指导和监督临时应急避难场所设置管理工作,负责指导安置点安全风险评估、隐患排查治理和监测预警;指导群众集中安置工作。

16.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组织指导国有企业履行人员基本生活保障主体责任,调用人员基本生活保障所需物资,并做好人员基本生活保障物资生产、供应工作。

17.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按照市指挥部要求,负责生活必需品等人员基本生活保障物资质量、价格监督检查;加强突发事件影响地区的市场监管,稳定市场秩序。

18.市统计局:按照市指挥部要求,协助做好事发地人员基本生活有关情况统计及数据分析、汇总工作。

19.市能源局:负责对煤炭、电力等能源进行调节,保障突发事件人员基本生活的能源需求。

20.市气象局:负责指导安置点气象灾害风险评估、气象灾害隐患排查和预报预测。

21.市消防救援支队:负责指导安置点火灾风险评估、隐患排查治理和应急处置。

三、应急准备

各旗区人民政府应针对本旗区突发事件特点和防范应对需求,着眼紧急状态下人员基本生活保障,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应急物资储备、生产、调配、供应网点,加强日常检查和能力评估,建立跨区域应急物资筹措渠道。

(一)实物储备

人员基本生活保障所需帐篷、折叠床、被褥、衣物、取暖设备、照明设备等储存周期较长的物资和设备适用政府实物储备。旗区人民政府合理规划储备种类、数量,定期检测补充,保证物资储备数量、品种基本满足应急保障需求。如突发事件人员基本生活应急物资保障存在缺口,可根据实际需求组织紧急采购。

(二)企业代储

旗区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应按照职能划分,委托涉及人员基本生活类商品生产、流通、储备企业,承担人员基本生活保障物资代储任务,且明确企业代储最小库存,确保突发紧急情况下,快速调拨、优先保障人员基本生活。

(三)协议储备

人员基本生活保障所需大型工程机械、运输车辆应采取事先签订租用合同(协议)的方式储备。政府与应急资源所有者签订合同,保证在突发事件发生后优先租用、调用相关物资和装备。相邻旗区人民政府或者企业之间,也可以签订资源共享协议,实现紧急情况下人员基本生活保障物资相互调用。

(四)产能储备

人员基本生活保障所需医药、食品等生产周期较短、养护条件高、占用空间大、不易长期储存的物资适用产能储备。旗区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应按照职能划分,委托旗内或邻近旗区相关企业储备一定的富余生产能力。在突发事件发生后相关生产企业迅速启用生产能力储备,生产或转产所需物资,保障食品类、医药类物资及其他人员基本生活保障物资的生产、供给,并为市场提供充足的人员基本生活保障物资,稳定市场,减缓公众对突发事件的恐慌。

四、监测与预警

(一)监测预警

各旗区人民政府要在各类突发事件发生后,及时评估突发事件对人员基本生活的影响大小,对早期发现的潜在隐患以及可能发生的影响人员基本生活的突发事件,要及时向市指挥部办公室上报。预警信息主要内容包括:事件基本情况,可能影响程度,已采取的主要措施,事态控制程度,需要解决的突出问题,发展态势预测,事件级别及应对措施建议等。

(二)预警级别

根据突发事件对人员基本生活影响的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我市人员基本生活应急保障突发事件预警分四级预警、三级预警、二级预警、一级预警四个等级,分别以蓝、黄、橙、红四种颜色表示。

蓝色预警级别(四级):预计可能发生一般人员基本生活应急保障突发事件。

黄色预警级别(三级):预计可能发生较大人员基本生活应急保障突发事件。

橙色预警级别(二级):预计可能发生重大人员基本生活应急保障突发事件。

红色预警级别(一级):预计可能发生特别重大人员基本生活应急保障突发事件。

(三)预警响应

市指挥部办公室要研判各旗区上报的预警信息,在预测人员基本生活应急保障突发事件即将发生或者发生的可能性增大时,向市指挥部报告。四级预警由涉事旗区发布,三级预警由市指挥部发布,二级及一级预警由市指挥部报市委、市人民政府同意后,由市指挥部发布预警。宣布进入预警期后,市指挥部根据预警级别、预警范围,指导相关部门针对人员基本生活保障,立即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响应措施。

1.研判分析突发事件波及范围、破坏强度,以及对人员基本生活的影响程度。

2.通知担负人员基本生活保障任务的相关部门(单位),落实24小时应急值守制度,随时关注事态发展变化。

3.通知实物储备、企业代储、协议储备、产能储备等相关单位,清点库存物资、调试保养设备、调整生产计划,随时做好应急保障准备。

4.指导相关旗区人民政府,针对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基础设施,采取必要的防范应对措施。

5.可提前设置避难场所,合理安排人员基本生活所需的物资、设施、设备。

6.责令应急保障队伍进入待命状态,必要时可前置应急保障力量。

7.通过广播、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向社会公众普及紧急避险、自救互救基本常识。

8.针对人员基本生活保障,采取其它必要的预警响应措施。

五、应急响应

(一)响应程序

市指挥部办公室根据旗区指挥部上报的人员基本生活应急保障突发事件向市指挥部提出启动应急状态的意见,经市指挥部研究同意后,按相应级别启动应急预案及应急响应并采取应急措施。当应急状态消除后,按同样程序宣布解除应急状态。

1.发生一般人员基本生活应急保障突发事件,由事件发生所在地旗区指挥部发布并启动四级响应。

2.发生较大人员基本生活应急保障突发事件,由市指挥部报市人民政府同意后,由市指挥部发布并启动三级响应。

3.发生重大或特别重大人员基本生活应急保障突发事件,由市指挥部报市委、市人民政府同意后,由市指挥部发布并相应启动二级或一级响应。

市指挥部办公室经市指挥部同意,以书面、电子公文交换系统等形式通知各成员单位,宣布进入应急级别状态。各成员单位接到通知后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应准备工作,并向市指挥部办公室上报本单位联系人。

(二)响应分级

1.四级响应(一般突发事件)

(1)突发事件发生后,旗区人民政府按照分级应对原则和应急响应等级,迅速启动本层级人员基本生活保障应急响应。

(2)事发地旗区人民政府立即启动本级预案,根据实际需要调集发放粮、油、饮用水、方便食品;必要时设立集中安置点,配备床、被褥、衣物,加强医疗救护和卫生防疫,保障受影响人员基本生活;及时收集相关信息向上级报告;当本地保障能力不足时,根据实际需求,及时明确具体事项,列出详细清单,协调邻近旗区,提请市人民政府给予支援。

(3)市指挥部根据旗区需求,指导支持事发地旗区人民政府做好人员基本生活保障工作。

2.三级响应(较大突发事件)

启动市级突发事件三级响应,市指挥部负责协调市级相关部门,指导支持事发地旗区人民政府做好人员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在四级响应的基础上视情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措施。

(1)组织市级相关部门研判突发事件发展态势,研究落实人员基本生活保障具体支持措施。

(2)协调事发地周边旗区人民政府,针对突发事件人员基本生活保障提供必要的支持。

(3)视情派出工作组,现场指导事发地人民政府做好人员基本生活保障工作。

(4)根据事发地人民政府请求,协调市级相关部门落实人员基本生活保障相应职责。

(5)通知负有人员基本生活保障职责的单位执行24小时值班制度,每日与市指挥部办公室对接,及时汇总人员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动态。

(6)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能源局等部门就近组织调拨或调运市级人员基本生活保障物资装备储备。

(7)市交通运输局制定人员基本生活保障物资运输方案。

(8)事发地旗区人民政府安排对应部门,负责物资装卸、接收、保管、分发及设施设备恢复等事项。

3.二级响应(重大事件)

启动市级突发事件二级响应,市指挥部在三级响应的基础上视情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措施。

(1)人员基本生活保障组成员单位,指定专人进驻市指挥部开展工作。

(2)协调相关部门随行前方指挥部,负责人员基本生活保障现场指导和对接协调。

(3)根据应急需求,在全市范围内协调筹集人员基本生活保障物资。

(4)畅通信息发布渠道,动员社会各界开展募捐活动。

(5)协调公路、铁路、民航系统,做好人员基本生活物资运力保障。

(6)组织协调社会应急力量参与人员基本生活保障工作。

(7)加强临时安置点巡逻值守,及时排除安全隐患,维护安置点运行秩序和安全稳定。

(8)关注舆情信息,及时消除不良影响。

4.一级响应(特别重大突发事件)

启动市级突发事件一级响应,在自治区级或国家级人员基本生活保障相关工作组的指导下,组织协调市级人员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在二级响应的基础上视情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措施。

(1)通知实物储备、企业代储、协议储备、产能储备相关部门(单位)启动应急响应,必要时征用社会应急资源。

(2)协调友邻市旗区提供援助,必要时请求自治区级或国家级给予支援。

(3)征用社会车辆,加强运力保障。

(4)申请空中航线,开设航空器临时起降点或物资空投点。

(5)维护市场秩序,稳定市场物价,打击扰乱市场秩序行为。

(6)协调解放军、武警部队、民兵等应急力量,参与应急保障。

(7)公布志愿服务需求指南,引导志愿者参与应急保障。

(8)全市经济运行受到严重影响,可采取必要的管控措施,保障人民基本生活需要。

(三)信息发布

四级响应信息发布由所涉旗区政府、园区管理委员会负责,三级及以上级别响应的信息发布由市指挥部负责。信息发布应按照遵循实事求是、及时准确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造、传播影响人员基本生活保障突发事件的虚假信息。新闻宣传部门组织协调媒体刊播政府公告、通知及应急处置的相关信息。

市指挥部办公室、旗区人民政府、园区管理委员会、有关部门应加强网络和媒体的舆情引导,及时回应公众关切问题。

(四)响应终止

突发事件应急工作结束,人员基本生活恢复正常,按照“谁启动谁终止”原则,由应急响应启动机构决定人员基本生活保障应急响应终止,转入常态化管理阶段,由事发地旗区人民政府负责后续工作。

六、保障机制

(一)资金保障

旗区人民政府按照财政事权划分,分级负担突发事件人员基本生活保障所需经费。启动市级应急响应时,市级财政给予适当支持,必要时请求自治区级或国家级财政支持。

(二)物资保障

旗区人民政府将人员基本生活保障物资,列为本级应急物资储备重要项目,及时足额采购、储存。

(三)信息保障

市指挥部畅通信息渠道,接到突发事件信息报告时,及时联系事发地人民政府,了解掌握人员基本生活保障情况,随时关注事件发展动态,切实做好信息通报和上报工作。

(四)装备保障

旗区人民政府在加强人员基本生活保障物资储备的基础上,督促指导负有人员基本生活保障职责的部门(单位)、专业应急救援队伍针对保障任务需求,配备必需的应急设备和装备。

(五)设施保障

旗区人民政府根据突发事件特点,合理布局避难场所,科学设置群众安置点,避开地质灾害隐患点,防范次生灾害,同时要落实安置点消防安全、卫生防疫、食品安全、有害生物防控、治安管理等保障措施。

(六)动员保障

旗区人民政府动员社会力量积极参与人员基本生活保障,建立健全物资征用、志愿者服务运行管理机制,规范组织发动、物资征用、统计分配、使用补偿等各环节的工作。

七、预案管理

(一)宣传与培训

市指挥部办公室应采取多种形式开展人员基本生活保障应急预案宣传和培训工作。

(二)预案评估与修订

市指挥部办公室应建立定期评估制度,组织专家分析评价预案内容的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实现应急预案的动态优化和科学规范管理,并根据实际情况适时组织修订完善本预案。

八、附则

(一)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市商务局负责解释。

(二)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