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府办发〔2024〕90号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鄂尔多斯市处置民用航空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旗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各大企事业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鄂尔多斯市处置民用航空器事故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9月14日
鄂尔多斯市处置民用航空器事故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鄂尔多斯市民用航空器事故应急机制,保证民用航空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协调、有序、高效进行,最大程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护公众生命和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民用航空安全。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2024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2017年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搜寻救援民用航空器规定》(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令第29号)、《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国家处置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应急预案》(2006年)、《民用机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53号)、《民用运输机场突发事件应急救援管理规则》(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45号)、《民用机场航空器突发事件应急救援实施细则》(民航规〔2024〕14号)、《中国民用航空局应对突发事件总体预案》、《内蒙古自治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试行)》(内政发〔2021〕11号)、《鄂尔多斯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试行)》(鄂府发〔2023〕29号)、《内蒙古自治区处置民用航空器事故应急预案》(内政办发〔2023〕45号)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市民用航空实际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在鄂尔多斯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民用航空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1.4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避免和最大程度地减少人员伤亡。
(2)统一指挥、分级管理、分级响应。
(3)职责明确、分工协作、反应及时、措施果断、运转高效。
(4)预防为主、常备不懈、信息互通、资源共享、依靠科学、依法处置。
2应急指挥体系及职责
2.1应急指挥组织体系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成立市民用航空器事故应急指挥部(下称市应急指挥部),负责领导、组织、协调全市民用航空事故的搜寻与救援工作。
发生民用航空器事故的所在旗区人民政府成立事故现场应急指挥部(下称现场指挥部),负责领导、组织事故现场的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
2.1.1应急指挥部组织机构
总指挥:鄂尔多斯市分管铁路民航副市长
副总指挥:民航内蒙古安全监管局副局长、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相关副秘书长(办公室副主任)、市铁路民航中心主任、市交通运输局局长、市卫生健康委员会主任、市应急管理局局长、鄂尔多斯消防救援支队支队长。
成员单位:市委宣传部、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市应急管理局、鄂尔多斯消防救援支队、市气象局、市专用通信局、市铁路民航中心、鄂尔多斯海关、国家金融监督管理局鄂尔多斯监管分局、武警鄂尔多斯支队、民航其它企事业单位、民航内蒙古安全监管局、鄂尔多斯出入境边防检查站等部门单位。
市人民政府可根据应急处置工作实际需要,对市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进行调整。
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铁路民航中心,办公室主任由市铁路民航中心主任兼任。
2.1.2现场指挥部组织机构
现场指挥部由民用航空器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根据实际需要成立。
2.1.3应急组织机构职责
(1)市应急指挥部职责
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有关民用航空器事故工作的决策部署;执行国家处置民用航空器事故指挥部及自治区、市委和市人民政府指示要求;研究解决民用航空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指挥、协调全市民用航空器事故应急保障工作,调集保障力量和装备物资;协调各部门支持地方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决定是否启动、终止本预案。
(2)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负责市应急指挥部的日常工作,贯彻落实市应急指挥部的指示和工作部署;及时收集、报告民用航空器事故情况,向市应急指挥部报告事故应急处置情况,同时将相关情况通报市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参与民用航空器事故调查,组织有关人员、专家赶赴现场参加、指导现场应急救援;负责制定鄂尔多斯市处置民用航空器事故应急预案,指导有关部门单位开展预案宣传、培训和演练,并根据实际情况适时组织对预案进行评估和修订;完成市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它工作。
(3)市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在市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调度下,负责组织协调对口部门单位开展本部门、本系统、本专业领域应对民用航空器事故的相关应急处置工作;调动本部门单位应急救援力量参与应急处置,与有关省、市建立协调联动机制,为市应急指挥部提供决策咨询。
(4)现场指挥部职责:
落实市应急指挥部的有关指示要求,负责事故现场应急处置的组织指挥工作;协调调度各方力量开展火灾扑救、抢救伤员、人员疏散、医疗救护、治安警戒、交通管制、应急保障、善后处置等抢险救援工作。
现场指挥部可以根据需要成立以下工作组:
抢险救援组:由鄂尔多斯消防救援支队牵头,主要负责民用航空器事故现场的火灾扑救和人员抢救。
医疗救援组:由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牵头,主要负责民用航空器事故中伤员的医疗救护和事故现场的卫生防疫。
安全保卫组:由市公安局牵头,主要负责民用航空器事故现场的治安秩序。
应急保障组:由市交通运输局、市应急管理局牵头,主要负责民用器事故现场所需要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人员协调及救援物资的筹备运输。
宣传报道组:由市委宣传部牵头,负责民用航空器事故现场的应急新闻报道。
发生在民用机场及其邻近区域(不含机场响应边界以外区域)的民用航空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应当在现场指挥部统一领导下,机场管理机构以及其它民航企事业单位依照《民用运输机场突发事件应急救援管理规则》(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45号)规定,积极主动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2.1.4地方处置民用航空器事故应急指挥机构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处置民用航空器事故应急指挥机构,及时启动相应的应急响应,组织做好应对处置工作。市级有关部门和有关单位做好指导工作。
2.1.5应急联动机构
市人民政府应与周边市级应急指挥机构建立应急联动机制,加强应急工作联动。
民用航空器事故发生时,市应急指挥部可视具体情况报请自治区人民政府请求周边省、市的支援。
2.2应急预案体系
鄂尔多斯市处置民用航空器事故应急预案体系由本预案、市直相关部门单位应急预案、有关旗区人民政府应急救援预案、民用运输机场应急救援预案、民航其它企事业单位应急救援预案等组成。民用航空器事故发生时,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和部门单位应各司其职,按照各自预案及时有效地开展应急救援处置工作。
2.3专家组
市铁路民航中心等有关部门单位成立民用航空器事故应急专家组,完善相关咨询机制,为民用航空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提供技术支持。
3预警
3.1预防预警机制
市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要加强沟通联系,强化预警信息互通,为科学决策提供依据,日常开展如下预警预防工作:
(1)建立会商机制,做好信息传递。当有关部门单位发布重大及以上自然灾害类突发事件的预警信息时,与交通运输、气象、公安、应急管理等部门积极交流对接,加强信息分析,及时传递预警信息,做到早发现、早预防、早处置。
(2)针对其它(公共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可能对民用航空器产生影响的情况,按照相关程序处置预警信息。
3.2预警信息收集
市铁路民航中心等有关部门单位应进一步加大投入力度,研制开发和引进先进安全技术装备,整合完善现有安全检测、监控技术装备;依托现代网络技术和移动通信技术,建立健全民用航空器安全监控信息网络,实现自动收集与集成各类安全监测信息;借助互联网等手段,建立健全民用航空器事故安全监控系统、事故救援指挥系统和民用航空器安全信息综合管理系统,逐步建成集监测、控制、管理和救援于一体的高度信息化民用航空器安全预防预警体系。
3.3预警信息处理
根据《鄂尔多斯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试行)》(鄂府发〔2023〕29号)相关要求,可以预警的主要事件类型有: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公共卫生事件等,且预警级别的确定和信息发布是由各级事件应对主责部门单位负责。按照紧急程度、发展态势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预警级别可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一级为最高级别。
市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在接到红色(一级)、橙色(二级)预警信息时,视情调度预警地区各自领域应急防范措施工作,督促落实有关应急保障工作。
接到黄色(三级)和蓝色(四级)预警信息时,市铁路民航中心应当在预警区域组织做好应急预案启动、加密监测频次、加强预报预警、组织分析研判、及时发布动态信息、开展重点部位排查管控等工作。
4应急响应
4.1信息报告
发生或获悉民用航空器事故的部门单位要立即、准确、主动向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事故信息。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接到信息后,及时将有关信息报告市应急指挥部,并通报鄂尔多斯市有关部门。市应急指挥部视情况将有关信息报送自治区有关部门。
事故信息报告应及时、客观、真实,不得迟报、谎报、瞒报、漏报。首次报告时可以先简要报告,并做好续报工作,直至应急处置工作结束。涉及国家秘密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保密规定。
4.1.1信息报告内容
(1)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和航空器运营人。
(2)航空器的类别、型号、国籍和登记标志。
(3)机长姓名、机组人员、旅客(乘员)人数。
(4)任务性质及航班号。
(5)最后一个起飞点和预计着陆点。
(6)事故简要经过。
(7)伤亡人数及航空器损坏程度。
(8)事故发生地区的物理特征。
(9)事故发生的可能原因。
(10)事故发生后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
(11)与事故有关的其它情况。
(12)事故信息的来源和报告人。
4.1.2信息监测
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各民航企事业单位及相关航空承运人(代理人)应当加强对民用航空器在运行过程中发生事故信息的收集、汇总,并及时作出预警。
4.2分级响应
4.2.1一级响应
符合以下任一条件时,启动一级响应:
(1)民用航空器特别重大事故。
(2)民用航空器执行专机任务发生事故。
(3)民用航空器事故死亡人员中有国际、国内重要旅客。
(4)军用航空器与民用航空器发生空中相撞。
(5)外国民用航空器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生事故,并造成人员死亡。
(6)民用航空器发生爆炸、空中解体、坠机等,造成重要地面设施巨大损失,并对设施使用、环境保护、公众安全、社会稳定等造成巨大影响。
4.2.2二级响应
符合以下任一条件时,启动二级响应:
(1)民用航空器发生重大事故。
(2)民用航空器在运行过程中发生严重的不正常紧急事件,可能导致重大以上事故发生。
4.2.3三级响应
符合以下任一条件时,启动三级响应:
(1)民用航空器发生较大事故。
(2)民用航空器在运行过程中发生严重的不正常紧急事件,可能导致较大以上事故发生。
4.2.4四级响应
符合以下任一条件时,启动四级响应:
(1)民用航空器发生一般事故。
(2)民用航空器在运行过程中发生严重的不正常紧急事件,可能导致一般以上事故发生。
4.3分级响应内容
4.3.1一级响应内容
发生一级应急响应事件时,市应急指挥部立即向市人民政府报告,由市人民政府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报告,并开展先期处置,协助国家、自治区处置民用航空器事故指挥部开展指挥救援,当指挥权移交国家、自治区处置民用航空器事故指挥部后,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1)市应急指挥部按照以下程序和内容响应:
按照国家处置航空事故指挥部要求和指令做好相关应急救援工作;开通与自治区、市相关部门单位、事故发生地现场指挥部等的通信联系,收集相关信息,实时掌握事故处置情况;及时向自治区处置民用航空器事故指挥部、市委和市人民政府报告民用航空器事故基本情况和应急救援进展情况,传达并落实相关救援指令和要求;立即以市应急指挥部名义召开处置航空事故紧急会议,通报事故信息并部署应急救援工作;需要其它应急救援力量支援时,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向国家处置航空事故指挥部提出请求。
(2)市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接到民用航空器事故信息后,按照以下程序和内容响应:
启动并实施本部门单位应急预案,同时向市应急指挥部报告;协调组织应急救援力量开展应急救援工作;需要其它部门单位支援时,向市应急指挥部提出请求。
(3)旗区人民政府接到民用航空器事故信息后,按照以下程序和内容响应:
启动并实施旗区人民政府应急预案,及时向市应急指挥部报告情况;成立现场指挥部,组织应急救援力量开展现场应急救援工作;需要其它应急力量支援时,向市应急指挥部提出请求。
4.3.2二级响应内容
发生二级应急响应事件时,市应急指挥部立即向市人民政府报告,并开展先期处置,再由市人民政府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报告,协助自治区处置民用航空器事故指挥部开展指挥救援,当指挥权移交自治区处置民用航空器事故指挥部后,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1)市应急指挥部按照以下程序和内容响应:
开通与自治区民用航空器主管部门、自治区、市相关部门单位、事故发生地现场指挥部等的通信联系,收集相关信息,实时掌握事故处置情况;及时向自治区民用航空器主管部门、自治区相关部门、市委和市人民政府等报告民用航空器事故基本情况和应急救援进展情况;传达、落实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自治区、市委和市人民政府的应急救援指令;以市应急指挥部名义召开处置航空事故紧急会议,通报事故信息并部署相关应急救援工作;协调现场指挥部提出的支援请求;组织有关人员、专家赶赴现场参加和指导应急救援;协调组织成员单位开展相关应急救援工作。
(2)市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接到民用航空器事故信息后,按照以下程序和内容响应:
启动并实施本部门应急预案并向市应急指挥部报告;协调组织应急救援力量开展应急救援工作;需要其它部门单位支援时,向市应急指挥部提出请求。
(3)旗区人民政府接到民用航空器事故信息后,按照以下程序和内容响应:
启动并实施旗区人民政府应急预案,及时向市应急指挥部报告情况;成立现场指挥部,组织应急救援力量开展现场应急救援工作;需要其它应急力量支援时,向市应急指挥部提出请求。
4.3.3三级响应内容
发生三级应急响应事件时,事发地旗区人民政府向市人民政府报告情况,成立现场指挥部,组织应急救援力量开展现场应急救援工作,需要其它应急力量支援时,由市人民政府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提出请求。
4.3.4四级响应内容
启动四级应急响应时,原则上由事发地旗区人民政府负责应对,针对涉及面广、敏感度高、处置不当可能造成严重后果或者超出旗区人民政府应急处置能力的,市应急指挥部参照一、二、三级响应内容加强对事发地旗区人民政府的工作指导。
4.4先期处置
发生民用航空器事故后,事发地旗区人民政府要组织各应急处置部门单位坚决、迅速地实施先期处置,全力控制事故态势,及时将旅客、机组人员和地面受影响人员撤离、疏散到安全区域,及时救助机上及地面受伤人员,对机载的危险品货物及周边地面危险和重要设施立即采取保护性措施,防止次生、衍生事件的发生。需要其它应急力量支援时,及时向市应急指挥部提出申请,市应急指挥部协调相关部门单位组织力量进行支援。
先期处置工作要在确保人员安全的情况下,尽可能地保护事故现场,方便应急救援结束后的事故调查工作。
4.5信息发布
启动一、二、三级应急响应时,由市应急指挥部制定信息发布方案,确定发布内容,由指定的新闻发言人及时发布信息,并组织相关报道;启动四级应急响应时,原则上由事发地旗区人民政府制定信息发布方案,确定发布内容,由指定的新闻发言人及时发布信息,并组织相关报道。信息发布应当及时、准确、客观、全面。
4.6现场处置
发生民用航空事故后,根据需要成立现场指挥部,实行现场指挥官制度,各有关部门单位按照职责参与事故现场应急处置工作,包括组织营救、伤员救治,疏散撤离和妥善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及时掌握和报告事故情况和人员伤亡情况,下达应急处置任务,协调各级各类救援队伍的救援行动,查明并及时组织力量消除次生、衍生灾害,组织公共设施的抢修和援助物资的接收与分配等。
4.7响应结束
应急响应结束条件:
(1)民用航空器事故的搜救工作已经完成。
(2)机上幸存人员已撤离、疏散。
(3)伤亡人员已得到妥善救治和处理,重要财产已进行必要保护。
(4)对事故现场、应急人员和周边群众已采取有效防护措施。
(5)事故所造成的各种危害已被消除,并无继发可能。
(6)受影响的民用运输机场已恢复正常运行。
(7)事故现场及其周边得到了有效控制,对重要地面设施、环境保护、公众安全、社会稳定等的影响已降至最小程度。
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根据现场处置情况,适时向市应急指挥部提出应急响应结束建议。市应急指挥部研究确认后,宣布应急响应结束,并通报各成员单位。
5后期处置
5.1善后处置
民用航空器事故发生地旗区人民政府组织协调善后处置工作,尽快消除事故后果和影响,安抚受害人员,保证社会稳定,恢复正常秩序。
民用航空器事故发生后,发生事故的民航运输企业按有关法律法规,及时对受害旅客、货主进行赔偿,对地面受损害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赔偿;通知有关保险机构及时派员赶赴事故现场,按有关航空保险规定办理事故理赔工作。
5.2事故调查
民用航空器事故调查应当与现场应急处置工作有机结合,事故调查的内容包括对应急救援情况的调查。民用航空器事故调查工作按照国家和行业有关规定进行。
5.3总结评估
参加事故应急救援的各部门单位依据有关规定和要求,及时对事故发生原因、人员伤亡、经济损失、抢险过程及使用的设备、工作情况、经验教训等进行调查、总结和评估,提出改进建议,并视情况对应急预案进行修订完善。
6预案宣传、培训、演练、管理
6.1预案宣传
市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航相关企事业单位要加强对航空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的宣传,通过各类媒体向社会公众广泛宣传航空出现紧急情况时应当采取的正确处置措施,增强公众的自我保护意识,提高自救、互救能力,尽量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6.2预案培训
市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航相关企事业单位要组织对处置民用航空器事故应急预案的学习,加强应急救援技术的研讨和交流,提高应急处置专业技术人员的业务知识水平。
6.3预案演练
旗区人民政府协调指导属地机场管理机构至少每三年组织一次针对民用航空器事故的应急演练,增强和完善各民用航空器事故应急指挥机构成员单位间的协调配合。演练应当针对不同类型的民用航空器事故,检验和改善应急救援准备、应急响应和应急管理能力,提高工作效率,并根据演练情况完善应急预案。
6.4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会同成员单位适时修订完善。
7应急保障
7.1经费保障
民用航空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所需经费,按照现行事权、财权划分原则分级负担。
7.2物资装备保障
旗区人民政府及民航企事业单位应当加强民用航空器事故应急处置物资储备,配备消防、医疗救护、航空器搬移等设备,有效应对民用航空器事故。
7.3专业救援队伍保障
旗区人民政府及民航企事业单位应当加强民用航空器事故应急处置队伍建设,按照要求组织培训、演练,提高应急处置人员的业务素质和技术水平。
8附则
8.1名词解释
民用航空器:指除用于执行军事、海关、警察飞行任务外的航空器。
机场及其邻近区域:指机场围界以内以及距机场每条跑道中心点8公里范围内的区域。
机场的应急救援响应区域:分为飞行区、进近和离场重点区域、机场外其它区域。
进近和离场重点区域:飞行区等级4C及以上机场(飞行区外,距跑道外1000米、中心线两侧各250米内的区域);飞行区等级4C(不含)以下机场:(飞行区外,距跑道端外1000米、中心线两侧各150米的区域)。
机场管理机构:指依法组建的或者受委托的负责机场安全和运营管理的具有法人资格的机构。
航空器事故:是指对于有人驾驶航空器而言,从任何人员登上航空器准备飞行直至所有该类人员离开航空器为止的时间内,或者对于获得中国民用航空局设计或者运行批准的无人驾驶航空器而言,从航空器为飞行目的准备移动直至飞行结束停止移动且主要推进系统停止运行的时间内,或者其它在机场活动区内发生的与民用航空器有关的下列事件:
(1)人员死亡或者重伤。但由于自然、自身或者他人原因造成的人员伤亡,以及由于偷乘航空器藏匿在供旅客和机组使用区域外造成的人员伤亡除外。
(2)航空器损毁无法修复或者严重损坏。
(3)航空器失踪或者处于无法接近的地方。
8.2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市铁路民航中心负责解释。
8.3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1.鄂尔多斯市民用航空器事故应急流程图
2.民用航空器事故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工作职责
3.民用航空器事故分级
4.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国际机场应急物资清单
5.相关单位联系方式
附件1
鄂尔多斯市民用航空器事故应急流程图
附件2
民用航空器事故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工作职责
序号 |
成员单位 |
工作职责 |
1 |
市委宣传部 |
根据市应急指挥部统一部署,组织协调新闻媒体开展应急新闻报道,积极引导舆论。 |
2 |
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 |
负责协助有关部门和单位做好民用航空器事故造成外籍人员伤亡的涉外事宜,做好外媒记者采访管理工作。 |
3 |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
负责提供民用航空器事故现场的无线电应急通信频率资源,维护区域空中电波秩序,保障应急无线电通信安全。 |
4 |
市公安局 |
负责组织、指导属地公安机关维护事发地社会治安秩序,依法对事发地道路交通实施管制,参与民用航空器事故现场应急救援,配合做好网络舆情监测和管控。 |
5 |
市财政局 |
负责保障处置民用航空器事故应急救援中属于政府职责的经费,确保应急工作顺利开展,并做好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督工作。 |
6 |
市交通运输局 |
负责组织协调应急处置人员、应急物资的公路和水路运输,保障抢险道路畅通,为应急车辆办理优先通行手续。 |
7 |
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负责民用航空器事故伤员的医疗救护和事故现场的卫生防疫。 |
8 |
市应急管理局 |
协助调度相关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参与民用航空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
9 |
鄂尔多斯消防救援支队 |
负责民用航空器事故现场的火灾扑救和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应急救援工作。 |
10 |
市气象局 |
负责发生民用航空器事故现场的气象保障服务工作。 |
11 |
市专用通信局 |
负责组织协调民用航空器事故处置过程中公用通信网通信保障工作。 |
12 |
市铁路民航中心 |
协调民航应急力量参与应急救援;参加民用航空器事故调查工作并指导现场应急救援中事故现场保护;监督和指导民航企事业单位的应急处置工作。 |
13 |
鄂尔多斯海关 |
在辖区发生民用航空器事故后,负责受理该航空器所属航空公司的申报、办理通关事宜;受理应急所需设备、装备的通关事宜。 |
14 |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局鄂尔多斯监管分局 |
负责督促保险机构做好保险理赔服务。 |
15 |
武警鄂尔多斯支队 |
根据应急处置需要,由市应急指挥部协调武警参与民用航空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
16 |
民航其它企事业单位 |
负责将获知的民用航空器紧急情况按照规定程序报告市应急指挥部和航空公司;发布因紧急情况影响机场运行的航行通告;负责提供事故航空器的资料,包括航班号、机型、航空器国籍登记号、机组组成人员情况、旅客人员名单及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机上座位号、国籍、性别、行李数量、航空器燃油量、航空器所载危险品及其它货物等情况。 |
17 |
民航内蒙古安全监管局 |
协调民航应急力量参与应急救援;参加民用航空器事故调查工作并指导现场应急救援中的事故现场保护;监督和指导民航企事业单位的应急处置工作。 |
18 |
鄂尔多斯出入境边防检查站 |
对出入境人员及其携带物品、交通运输工具及其载运货物开展出入境边防检查工作;对口岸限定区域实施管理。 |
附件3
民用航空器事故分级
事故分级 |
特别重大事故 |
重大事故 |
较大事故 |
一般事故 |
1.造成30人(含)以上死亡,或者100人(含)以上重伤事故; 2.一次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1亿元以上。 |
1.造成10人(含)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的事故; 2.一次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 |
1.造成3人(含)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含)以上50人以下重伤的事故; 2.一次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 |
1.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的事故; 2.一次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 |
|
响应等级 |
一级响应 |
二级响应 |
三级响应 |
四级响应 |
附件4
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国际机场应急物资清单 |
|||||
航空器紧急救援设备 |
|||||
序号 |
设备名称 |
规格 |
单位 |
数量 |
备注 |
1 |
丰田车 |
V8 |
台 |
1 |
场务驱鸟分队 |
2 |
驱鸟车 |
QNC-010 |
台 |
1 |
场务驱鸟分队 |
3 |
巡场车 |
JX1020PSD4 |
台 |
1 |
场务驱鸟分队 |
4 |
装载机 |
LW500FN |
台 |
1 |
场务驱鸟分队 |
5 |
压路机 |
7120N |
台 |
1 |
场务驱鸟分队 |
6 |
拖拉机 |
东方红750 |
台 |
1 |
场务驱鸟分队 |
7 |
洒药车 |
东方EQ1040S9BDAZA载货汽车 |
台 |
1 |
场务驱鸟分队 |
8 |
热式吹雪车 |
HFC1124K1R1 JX6571TA-M3 |
台 |
1 2 |
场务驱鸟分队 |
9 |
冷式吹雪车 |
XSLC3200-T ZZ4187N3727C1 |
台 |
1 2 |
场务驱鸟分队 |
10 |
多功能扫雪车 |
64064D180 SP250 |
台 |
1 2 |
场务驱鸟分队 |
11 |
抛雪车 |
WGT5160TCX |
台 |
1 |
场务驱鸟分队 |
12 |
撒布车 |
ZZ2167N6027C1 |
台 |
1 |
场务驱鸟分队 |
13 |
扫地王 |
EQ1168G7DJ |
台 |
1 |
场务驱鸟分队 |
14 |
推土机 |
T120N |
台 |
1 |
场务驱鸟分队 |
15 |
飞机牵引车 |
WGQY18 |
台 |
1 |
|
WGQY27 |
台 |
2 |
|||
WGQY50 |
台 |
1 |
|||
16 |
清水车 |
WGGS30 |
台 |
2 |
|
17 |
污水车 |
WGWS30 |
台 |
2 |
|
18 |
电源车 |
WG100PQ2 |
台 |
3 |
E类机型1台 |
180KVA |
台 |
1 |
|||
19 |
客梯车 |
4.48米 |
台 |
4 |
雨棚客梯车3台 |
5.4米 |
台 |
1 |
|||
5.8米 |
台 |
3 |
|||
20 |
气源车 |
WGAS180 |
台 |
1 |
E类机型1台 |
WGAS290 |
台 |
1 |
|||
21 |
飞机除冰车 |
WGCB40E |
台 |
1 |
满足E类及以下机型使用 |
WGCB80E |
台 |
1 |
|||
GLOBAL2200TE-B-L-M |
台 |
1 |
|||
22 |
行李传送车 |
WGJS70 |
台 |
4 |
|
23 |
摆渡车 |
WGBD08 |
台 |
2 |
威海广泰 |
KG-B6300 |
台 |
1 |
北京协发 |
||
24 |
升降平台车 |
WGSJT14 |
台 |
2 |
|
25 |
叉车 |
3吨 |
台 |
1 |
|
10吨 |
台 |
1 |
|||
26 |
机组考斯特 |
台 |
3 |
||
27 |
垃圾车 |
WXQ5050ZLJ |
台 |
1 |
|
28 |
箱货车 |
台 |
1 |
附件5
相关单位联系方式
序号 |
相关单位 |
联系电话 |
1 |
市委宣传部 |
0477-8588640 |
2 |
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 |
0477-8589927 |
3 |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
0477-8588135 |
4 |
市公安局 |
0477-5118110 |
5 |
市财政局 |
0477-8581609 |
6 |
市交通运输局 |
0477-8337113 |
7 |
市卫生和健康委员会 |
0477-8588401 |
8 |
市应急管理局 |
0477-8589622 |
9 |
鄂尔多斯消防救援支队 |
0477-5100557 |
10 |
市气象局 |
0477-8337424 |
11 |
市专用通信局 |
0477-8588611 |
12 |
市铁路民航中心 |
0477-8901111 |
13 |
鄂尔多斯海关 |
0477-2232138 |
14 |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局鄂尔多斯监管分局 |
0477-8369715 |
15 |
武警鄂尔多斯支队 |
010-50978383 |
16 |
民航内蒙古安全监管局 |
0471-4941339 |
17 |
鄂尔多斯出入境边防检查站 |
0477-38555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