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盟市经济和信息化委、中小企业局,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经济和信息化委、中小企业局: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扶持小型微型企业加快发展八条措施的通知》(内政发〔2015〕46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的实施意见》(内政发〔2015〕120号)等文件精神,推动自治区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建设,营造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发展的良好环境,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建设管理办法》(工信部企业〔2016〕194号),我委研究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认定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6年11月30日

内蒙古自治区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扶持小型微型企业加快发展八条措施的通知》(内政发〔2015〕46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的实施意见》(内政发〔2015〕120号)等文件精神,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坚持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培育一批基础设施完备、服务功能规范、示范带动作用强的自治区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营造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发展的良好环境,依据《国家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建设管理办法》(工信部企业〔2016〕194号),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自治区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以下简称示范基地)是指自治区中小企业局认定的示范基地,是由法人单位建设或运营,聚集各类创业创新服务资源,为小型微型企业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有效服务和载体支持。

第三条 各类符合条件的服务小微企业创业创新的创业基地、创业园、孵化器;产业集群、中小企业国际合作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等产业集聚区中面向小微企业的园中园;依托高校和科研院所的大学科技园;行业龙头骨干企业设立的面向小微企业、创业团队、创客的创业创新基地均可申报示范基地。

第四条 自治区中小企业局负责示范基地的认定、公告和管理指导工作,各盟市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示范基地的申报推荐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五条 示范基地的申报主体须同时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一)申报主体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运营管理本基地,基地成立时间2年以上。

(二)目前基地入驻小微企业50家以上,从业人员1000人以上。

(三)专职从事创业创新服务的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创业辅导师不少于3人,引入或战略合作的外部专业服务机构不少于5家。

(四)服务有特色,业绩突出。为小型微型企业提供的公益性服务或低收费服务占到总服务量的20%以上。

第六条 示范基地申报需同时满足以下运营条件:

(一)有良好的基础设施条件,有满足入驻企业生产经营、创业孵化、创业创新的场地和服务场所。

(二)基地运营主体治理结构完善、内部运营管理体系规范。具有明确的发展规划、年度发展目标和实施方案。

(三)基地具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完备的创业创新服务流程、收费标准和服务质量监督保证措施。基地具备清楚、明晰的服务台账(台账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企业服务诉求、提供服务的记录,服务时间、地点、参与的企业及人数,企业对服务的意见反馈等)。

(四)基地运营主体具有对接科研单位、大专院校进行项目研发、技术洽谈、知识产权转化或组织技术服务资源的能力。

第七条 示范基地申报需同时具备不少于以下4项服务功能,并达到相应的服务能力:

(一)信息服务。具有便于入驻企业查询的、开放的信息服务系统;具有在线服务、线上线下联动功能,线下年服务企业/团队80家次以上,年组织开展的相关服务活动6次以上。

(二)创业辅导。为创业人员或入驻小微企业提供创业咨询、开业指导、创业辅导和培训等服务,年服务企业50家次以上。

(三)创新支持。进行研发项目、科研成果和资本等多方对接,年组织技术洽谈会和技术对接会4次以上。

(四)人员培训。为创业人员、企业经营者、专业技术人员和员工提供各类培训,年培训300人次以上。

(五)市场营销。组织企业参加各类展览展销、贸易洽谈、产品推介与合作等活动,每年2次以上;组织入驻企业与行业龙头企业的产品对接、合作交流等活动,每年2次以上。

(六)投融资服务。提供融资信息、组织开展投融资推介和对接等服务,年服务企业30家次以上,组织融资对接会4次以上。

(七)管理咨询。为企业提供发展战略、财务管理、人力资源、市场营销等咨询服务,年服务企业20家次以上。

(八)专业服务。为企业提供法律咨询及援助、代理会计、专利申请、审计、评估等服务,年服务企业20家次以上。

以上服务能力和次数的要求含基地引入的第三方专业机构的服务。

第八条 申报示范基地应当在物业服务智能化、项目管理数字化、创业服务平台化、产业布局生态化的等基地运营模式、管理模式上有创新,或在孵化效果、创新支持等方面具有突出的特色优势和示范性。

第九条 优先支持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特色产业集群内符合条件的基地申报。

第三章 申报认定程序

第十条 自治区中小企业局每年组织开展一次示范基地申报、评审和公告工作,具体时间及要求以当年申报工作通知为准。

第十一条 示范基地的申报主体通过自治区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内蒙古自治区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认定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管理系统)向盟市中小企业主管部门申报,并提供纸质材料1份备案。

示范基地的申报主体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内蒙古自治区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申请报告(见附件1);

(二)运营主体的法人证书、营业执照副本扫描件。

(三)上一年度与本基地相关的专项审计报告扫描件。

(四)土地、房屋的不动产权证书(或租赁合同)扫描件。

(五)开展相关服务的证明材料(通知、照片、总结等)扫描件。

(六)基地主要管理人员、服务人员和创业辅导师名单及相应的资质证明材料(扫描件)。

(七)基地典型服务案例(不超过3000字,可附照片)扫描件。

(八)能够证明符合申报条件的其他材料(如有证书,需提供扫描件)。

(九)对申报材料真实性的声明(加盖申报单位公章,上传扫描件)。

第十二条 盟市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条件和要求,负责本地区示范基地的初审和推荐工作。盟市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对示范基地申报材料的合规性、真实性、完整性进行初审,并通过管理系统提出初审意见,线下出具推荐文件,上报自治区中小企业局。

第十三条 自治区中小企业局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专家对申报材料(必要时到实地)进行评审,评审结果在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门户网站、自治区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网站公示7个工作日。

第十四条 自治区中小企业局对公示无异议的基地公告为“内蒙古自治区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示范基地名单及时在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门户网站、自治区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网站公布。

第四章 示范基地管理

第十五条 在自治区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建立示范基地信息数据库,方便社会公众查询。

第十六条 对认定的自治区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自治区在提升基地公共服务能力、融资服务及电子服务券发放等方面予以重点扶持,并推荐申报国家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

第十七条 自治区中小企业局对示范基地实行滚动管理,每三年复核一次,对复核不合格的或不按规定纳入管理的,撤销其称号。

第十八条 建立示范基地运行监测制度。示范基地按季度将基地运行情况(附件2),通过管理系统报送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第十九条 建立年度报告制度。示范基地须在每年1月底前通过管理系统将上一年度工作总结报盟市中小企业主管部门。盟市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负责对辖区内示范基地的台账建立、服务质量、服务收费情况以及服务满意度等进行定期检查,并于每年2月底前,通过管理系统将上一年度示范基地工作总结和检查情况报告报自治区中小企业局。

第二十条 建立年度测评制度。自治区中小企业局将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专家对示范基地进行测评,测评不合格的基地将撤销示范基地资格。

第二十一条 示范基地公告管理工作接受审计、监察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中小企业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7年1月1日起实施。

附件:1.内蒙古自治区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申请报告

2.内蒙古自治区小型微型创业创新示范基地运行情况表

内经信发规字〔2016〕434号附件.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