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鄂尔多斯市中小微企业助保金贷款统筹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旗区人民政府,康巴什新区管理委员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各企事业单位:
为贯彻落实《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精神,缓解中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的问题,引入政府担保风险缓释机制,提高企业信用,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中小微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按照“统一归集、权属不变、统一调度”的原则,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鄂尔多斯市中小微企业助保金贷款统筹管理办法》,现将该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鄂尔多斯市财政局鄂尔多斯市中小企业局
2016年8月8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精神,缓解中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的问题,引入政府担保风险缓释机制,提高企业信用,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中小微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按照“统一归集、权属不变、统一调度”的原则,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小微企业助保金贷款”业务,是指有合作关系的银行机构(以下简称合作金融机构)向“中小微企业池”中的企业发放,在企业提供一定担保的基础上,由企业缴纳一定比例的助保金和市旗两级政府提供的风险补偿金共同作为增信手段,合作银行承诺授信信贷资金全部用于我市所辖范围内中小微企业生产经营,且放大倍数10倍以上,对纳入支持范围的“中小微企业群”的企业提供低于我市其他金融机构同类贷款利率的融资模式。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中小微企业池”是指由助保金贷款托管服务机构和合作金融机构共同认定的优质中小微企业群体。
“助保金”是指由“中小微企业池”中企业按其在合作金融机构获得贷款额度的规定比例自愿缴纳的资金,用于先行代偿该企业逾期的助保金贷款。
“风险补偿金”是指市财政和各旗区财政预算列支,对中小企业助保金贷款业务所产生的风险损失按一定比例进行补偿的资金。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决定成立鄂尔多斯市中小微企业助保金贷款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中小企业局)。鄂尔多斯市中小微企业助保金贷款工作领导小组是助保金管理的决策机构,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全市助保金贷款的组织实施,与合作金融机构签订协议,制定助保金贷款业务办理流程,负责对助保金贷款托管服务机构监督管理,建立绩效评价制度。
鄂尔多斯市中小企业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是助保金贷款托管服务机构,负责与合作金融机构业务对接,在合作金融机构开设专户存放风险补偿金,负责对各旗区中小微企业助保金贷款融资服务工作的统筹、协调及监测、指导,负责助保金业务运转、风险补偿金监管、专家团队的管理、企业的推荐、认定、组织评审等综合性服务。各旗区也应比照成立相应助保金贷款托管服务机构。
第二章 资金来源
第五条风险补偿金的来源:
(一)市本级财政统筹安排,包括首期拨款和后续年度拨款,以及为弥补上一年度风险补偿金支出应由市本级财政承担的部分拨款;
(二)各旗区财政安排,包括首期拨款和后续年度拨款,以及为弥补上一年度风险补偿金支出应由旗区财政承担的部分拨款;
(三)自治区财政引导资金;
(四)追偿收入,包括风险补偿金履行风险补偿责任情况下,向借款企业追偿的收入;
(五)风险补偿金管理收入(含利息收入)。
第六条风险补偿基金首期由市财政统筹安排5000万元,各旗区应投入不低于800万元的铺底资金,全额转入合作银行指定账户。
第七条助保金的来源:
企业缴纳,按照企业实际贷款额的规定比例一次性缴纳。
第八条企业助保金缴纳比率
企业应在签订借款合同和担保合同前先行缴纳助保金,缴纳比率为实际获得贷款额的4%,在综合计算企业抵押担保比例、贷款利率、风险保证等条件后,合理确定企业缴纳互助保证金比例,保证贷款企业综合融资成本降低。企业缴纳的互助保证金在合作期内滚存使用。
第三章 助保金和风险补偿金的管理与使用
第九条助保金账户管理
借款企业在合作金融机构开设专户存放助保金,该账户性质为保证金账户,封闭运行,采用受托运作、专户管理的方式,资金本金仅限于提供“助保贷”业务的担保及代偿。除经助保金贷款托管服务机构和合作金融机构共同确认为代偿外,该账户内资金本金不得提取和支用。
企业缴纳的助保金实行灵活退出机制,若企业还清贷款且不再办理助保金贷款业务时,合作金融机构应及时将企业缴纳的助保金退还企业。
第十条助保金使用
当借款企业贷款本金逾期或欠息超过30天后,合作金融机构可启动申请代偿程序,经助保金贷款托管服务机构同意后,用助保金先行代偿贷款本金和利息。
第十一条风险补偿金账户管理
助保金贷款托管服务机构在合作金融机构开设专户存放风险补偿金,该账户性质为保证金账户,封闭运行,采用受托运作、专户管理的方式,资金本金仅限于提供“助保贷”业务的担保及代偿。除经助保金贷款托管服务机构和合作金融机构共同确认为代偿外,该账户内资金本金不得提取和支用。
各旗区风险补偿金和市本级风险补偿金按照“统一归集、权属不变、统一调度”的原则,市、旗两级财政负责归集资金,纳入市级助保金贷款托管服务机构统一账户管理,资金归属不变,单独记账核算。按照合作金融机构承诺的新增贷款规模,按比例分配风险补偿金存款额度。全市中小微企业助保金贷款风险补偿金平时作为协议存款,发生风险后据实列支。市财政局、中小企业局与合作金融机构办理年终结算,确认风险补偿金实际核销额。市财政局与旗区财政局据实办理年终结算。
风险补偿金滋生利息按年度结算,可用于开展“助保金贷款”业务的工作经费,结余部分全部作为风险补偿金管理收入。
第十二条政府风险补偿金使用
当助保金不足代偿银行逾期贷款本金和利息时,不足部分由政府风险补偿资金进行代偿。
第四章 企业入池基本条件与准入标准
第十三条贷款对象
中小微企业贷款对象为“中小微企业池”中的企业。
第十四条中小微企业贷款借款人的基本条件
(一)在我市行政区域内注册并具有法人资格,信誉良好、企业经营2年(含)以上,或企业实际控制人从事相应行业不低于3年(含),主营业务清晰,依法经营、照章纳税、生产经营正常的中小微企业;
(二)所借款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我市产业发展战略和扶持政策、符合合作金融机构信贷政策,非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政策中淘汰类行业;
(三)企业财务管理制度健全,具备履行合同、偿还债务的能力,企业及法定代表人、主要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无不良记录(包括纳税记录、个人征信等),在其他第三方征信渠道中无不良信用记录或已结清不良贷款及欠息等不良信用记录,未涉及诉讼、劳动纠纷或其他影响企业正常经营的重大事件,无参与高利贷行为,无购买期货等高风险经营行为,且其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无涉黑、参与高利贷等违法行为,贷款必须用于企业生产经营所需的资金周转,不得用于偿还他人债务,不得以任何形式流入证券市场、期货市场和用于股本权益性投资;
(四)合作金融机构认为必要的其它条件。
第十五条 助保金贷款业务准入条件
(一)助保金贷款托管服务机构认定的“中小微企业池”中的中小微企业及合作金融机构推荐给助保金贷款托管服务机构,审查通过后进入“中小微企业池”的中小微企业。
(二)企业自愿在合作银行开设结算账户,并愿意配合助保金贷款托管服务机构和合作银行开展业务;
(三)中小微企业在合作金融机构的信用评分、信用等级情况可作为提供不同比例担保额的参考依据。能够提供合作金融机构认可的不低于贷款额度50%担保,提供抵(质)押物担保的,抵(质)押物应为借款人(包括企业股东)自有。
第五章 贷款额度、期限、利率与还款方式
第十六条贷款额度
单户中小微企业助保金贷款额度原则上控制在1000万元(含)以内。合作金融机构当年贷款的投放额度原则上依据双方审定的入池小微企业信贷需求确定。
第十七条贷款期限
助保金贷款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年。
第十八条贷款利率
助保金贷款的利率低于我市其它金融机构同类贷款利率,按最高上浮不超过15%幅度计取。在此前提下,根据借款企业的信用等级及对合作金融机构综合回报情况,实行差别化的风险定价。
第十九条还款方式
贷款还款方式为按月结息,到期一次性偿还本金。
第六章 助保金贷款业务操作流程
第二十条 签订助保金合作协议
市人民政府或市人民政府授权中小企业局与合作银行签订《助保金贷款业务合作协议》。
第二十一条客户筛选
助保金贷款融资企业从各旗区推荐且由助保金托管服务机构和合作金融机构共同认定的“中小微企业群”中筛选。对于优质、潜力或合作金融机构目标企业,合作金融机构向助保金贷款托管服务机构提交《中小微企业入池推荐表》,审核通过后纳入中小微企业池。
第二十二条审查备案
企业提出贷款申请后,合作银行、担保公司等金融机构依据企业信贷要求进行贷前调查、审查、审批后,向助保金贷款托管服务机构提交《助保金贷款业务推荐函》及相关资料。助保金贷款托管服务机构管理审查同意后,出具《助保金贷款风险补偿备案通知书》,通知企业按规定缴纳保证金。
第二十三条合同签订
在企业缴足助保金后,合作金融机构与企业签订借款合同和担保合同。
第二十四条贷款发放
合作金融机构确认贷款条件、贷款合同、担保合同等法律文件要素齐全、手续完备,抵(质)押登记手续已办妥,按照约定发放贷款。贷款发放后3个工作日内告知助保金贷款托管服务机构。
第二十五条贷后管理
助保金贷款比照一般贷款业务进行贷后管理。合作银行会同市、旗两级助保金贷款托管服务机构按照相关要求,开展贷后检查。任何一方获知借款企业出现违反借款用途、挪用贷款或其他严重影响还款等违约情形时,应尽快书面通知另两方,并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借款企业应积极配合,及时填报相关财务报表,未按要求上报财务报表的企业,将停止助保金贷款支持。
第七章 助保金贷款回收、风险防控、代偿及合作终止
第二十六条正常回收
企业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归还贷款。
第二十七条下达代偿通知书
贷款期间当借款企业出现欠息或本金逾期后3个工作日内,合作金融机构根据约定下达《代偿通知书》,告知贷款欠息或本金逾期企业,并抄报市、旗两级助保金贷款托管服务机构。
第二十八条助保金代偿
经催收后借款企业仍无法归还,为避免形成逾期应及时启动代偿程序,合作金融机构向助保金贷款托管服务机构出具《关于使用助保金代偿助保金贷款的函》,用借款企业缴纳的助保金先行代偿逾期贷款,同时由合作金融机构启动债务追偿程序。
第二十九条政府风险补偿金代偿
当企业助保金不足清偿逾期贷款本息时,不足部分由合作金融机构向市、旗两级助保金贷款托管服务机构提交《关于使用政府风险补偿金代偿助保金贷款的函》,由旗区、市本级和自治区风险补偿金按比例均摊,并由合作银行及时启动债务追偿程序。
第三十条债务追偿
在实施政府风险补偿金代偿后,合作金融机构采取向借款人追偿和执行担保的方式进行债务追偿。若追偿款完全覆盖贷款积欠本息及相关费用,结余资金应代偿比例退还旗区、市本级和自治区风险补偿金池;若追偿款不足以覆盖贷款积欠本息及相关费用,相关损失应由合作银行按50%的比例承担,其余50%损失由旗区、市本级和自治区风险补偿金按比例均摊。
第三十一条暂停新增贷款业务
当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合作金融机构有权暂停办理本协议项下新增贷款业务:
(一)在合作期内合作金融机构扣收政府风险补偿金达到30%时,且政府风险补偿金没有及时补足的。
(二)借款企业出现欠息或本金逾期的情形后,政府风险补偿金或第三方担保拒绝承担约定代偿责任的。
(三)对助保金贷款业务建立停牌机制,当不良率达到3%时,可暂停办理“助保金”贷款。
第三十二条合作机制的终止
(一)当合作银行在开展“助保金贷款”过程中,贷款未达到合作要求或违反本办法及相关政策规定时,助保金贷款托管服务机构有权单方面终止与该银行开展的业务合作,并将风险补偿金账户余额中多于贷款余额的部分全额转出。
(二)助保金贷款托管服务机构在合作期完成后,应清理企业助保金贷款一切债权债务,与合作金融机构签订合作终止协议。
(三)助保金贷款业务终止,政府出资的财政风险补偿金和企业缴纳的助保金结算后,旗区风险补偿金由旗区财政收回,可以作为旗区中小企业发展基金或中小企业专项资金,市本级风险补偿金和自治区引导资金由市财政一并收回,可以作为市级中小企业发展基金或中小企业专项资金。
第八章 支撑体系
第三十三条 合作金融机构应建立“助保金贷款”业务台账,每笔贷款业务的发放、本息回收及费用收取均应及时记录,并定期核实。每月7日前,合作金融机构应向助保金贷款托管服务机构通报上月业务台账信息、风险补偿金和助保金的使用情况。
第三十四条建立全市中小微企业助保金贷款融资服务协同机制。市、旗两级助保金贷款托管服务机构及合作金融机构联合建立中小微企业助保金贷款季度例会制度,通报助保金贷款运行情况,协调解决有关问题。
第三十五条 市、旗两级助保金贷款托管服务机构要用好“助保贷统计监测管理系统”,及时上报信息,定期对中小微企业助保金贷款开展情况进行监测、预警。
第三十六条鼓励引进担保、保险机构,探索建立合理的银担、银保风险分担机制。担保机构的担保金和保险机构的保险金年利率不超2%。
第三十七条建立助保金贷款企业诚信黑名单制度。对于恶意逃避债务导致合作金融机构贷款损失和政府补偿资金损失的贷款企业,合作金融机构根据实际情况将贷款企业及责任人列入黑名单,通过全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和全市社会信用信息平台公布。列入黑名单企业以及该企业法定代表人投资控股的其他关联企业,将不能获得财政政策资金支持。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由鄂尔多斯市财政局和中小企业局负责解释、修订。旗区可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