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府发〔2024〕29号

各旗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各大企事业单位:

《鄂尔多斯市2024年坚持稳中求进以进促稳推动产业高质量发展政策清单》已经市人民政府2024年第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

2024年4月29日

鄂尔多斯市2024年坚持稳中求进以进促稳

推动产业高质量发展政策清单

为全面推进落实好“两件大事”,深入贯彻中央经济工作会议、自治区党委十一届七次全体会议暨全区经济工作会议、市委五届七次全体会议暨全市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坚持稳中求进、以进促稳、先立后破,在转方式、调结构、提质量、增效益上积极进取,全力推动经济实现质的有效提升和量的合理增长,确保经济运行处于合理区间,在认真落实《内蒙古自治区2024年坚持稳中求进以进促稳推动产业高质量发展政策清单》(内政发〔2024〕6号)的基础上,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清单。

一、推进农牧业现代化

(一)增强粮食综合生产能力

1.实施主要粮油作物大面积单产提升行动。扩大主要粮油作物单产提升示范区面积,积极打造全区优质高效增粮示范片区和绿色高产高效示范旗。用好面源污染防治资金,深入开展控肥增效、控药减害、控水降耗、控膜提效工作。对引黄灌区规模化种植面积5000亩以上,且推广滴灌、微灌、低压管灌、水肥一体化等高效节水灌溉技术的项目,每亩一次性给予300元补贴。(责任单位:市农牧局)

2.持续发展壮大瓜果蔬菜和小杂粮产业。落实瓜果蔬菜和小杂粮特色产业发展政策15条,每年投入5000万元,围绕新建日光温室和拱棚、废弃温室大棚修缮、标准化育苗、果蔬冷链、规模化生产、加工生产、农机购置、坡耕地改造、集水窖建设等产业发展关键环节开展扶持。(责任单位:市农牧局)

3.推进耕地增产改造。持续推进盐碱地综合利用,落实“耕地增产改造奖补贴”和“盐碱地改良利用特色保险”政策,对集中连片改造5000亩以上中、重度盐碱地,且改造后达到当地中产田产量的,市本级每亩一次性分别补贴资金1000元、2000元;开展盐碱地综合利用示范区建设,推广盐碱化耕地改造提升技术和耐盐碱作物品种。(责任单位:市农牧局)

4.加强高标准农田建设。按照逐步把永久基本农田全部建成高标准农田要求,鼓励旗区通过专项债券、金融贷款、引入社会资本和以工代赈等方式,推进高标准农田建设。对整村整镇推进高标准农田建设的,优先申报上级专项资金;对整旗区推进高标准农田建设的,按照“一事一议”方式予以支持。率先在沿黄河、无定河流域,打造可推广、可复制的高标准示范农田,在落实中央、自治区补助资金的基础上,由市本级通过以奖代补形式予以支持。(责任单位:市农牧局)

(二)实施种业振兴行动

1.加强本土粮种、畜种、草种保护培育。支持保种库(场)和核心群建设。鼓励育种技术创新和新品种培育。对国家、自治区级保种场和核心育种场,给予资金支持。培育“引育繁推”一体化项目,推进农作物制种基地建设和畜禽纯种扩繁,并在资金方面予以支持。(责任单位:市农牧局)

2.实施育种联合攻关项目。聚焦全市育种研发基础和产业发展需求,以阿尔巴斯绒山羊、鄂尔多斯细毛羊、玉米、糜黍等优势特色物种为重点,实施育种联合攻关,整合优势力量构建联合创新团队,加强资源共享,合力提升种业创新水平,加快品种选育进程,推进产学研用深度融合。(责任单位:市农牧局)

3.组织开展优良品种奖励。对通过国家审定的主要农作物品种给予每个10万元一次性奖励。组织开展植物新品种权奖励,对新获得农业农村部植物新品种保护权证书,并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植物新品种的品种权人,给予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责任单位:市农牧局)

4.支持肉牛大型繁育场建设。对新建或扩建且能繁母牛5000头和10000头以上的大型肉牛繁育场(包括自繁自育场),按照“以奖代补”的方式,给予企业主体在养殖场基建、设施设备等方面总投入不超过30%的奖励,奖励额度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和2000万元。(责任单位:市农牧局)

5.落实进口肉牛良种母牛补贴。经农牧部门鉴定合格备案后,对每头进口肉牛良种母牛补贴4000元,基础母牛见犊的,每头补贴2000元;按照相关程序,对每头能繁母牛每年提供2支优质肉牛冻精,每支补贴30元,对当年配种在100次以上的社会化服务组织每新增一头犊牛给予奖励260元。(责任单位:市农牧局)

(三)实施奶业振兴行动

1.支持牧场建设。对2021年以后建成的,3000头规模养殖场补贴600万元,每增加500头再补贴100万元;100头规模养殖场(不含犊牛),市本级一次性奖励20万元,每增加100头再奖励20万元;经国家权威等级认证且存栏1000头以上的高端有机牧场,市本级一次性奖励50万元,每增加1000头再奖励50万元。对奶牛存栏50-800头之间的中小养殖场提升改造,在中央、自治区补贴基础上,市、旗两级配套补贴12万元。(责任单位:市农牧局)

2.鼓励乳品加工业发展。鼓励和支持大型乳品加工企业在我市建设乳品加工厂,对在我市工商注册、税务登记的独立法人企业,新建日处理鲜奶2000吨以上的乳品加工厂,市本级一次性奖励2000万元。生鲜乳加工、喷粉企业,在自治区补贴的基础上配套予以补贴。(责任单位:市农牧局)

3.支持奶牛种源基地建设。对能够培育出国际国内排名的奶牛种公牛,在自治区奖补1000万元的基础上,市本级再奖励500万元;进口良种母牛在自治区补贴3000元基础上,市、旗两级配套补贴2000元。对使用优质性控冻精养殖户,在自治区每头能繁母牛每年补贴120元的基础上,市本级再补贴80元。对利用性控胚胎培育高产奶牛养殖户,在自治区每支市场价格补贴50%的基础上,市本级再补贴50%。(责任单位:市农牧局)

4.大力发展饲草产业。鼓励利用矿区复垦区、光伏基地、黄河滩区、沙区改良地、盐碱地等发展草产业,对相对集中连片标准化种植300亩以上的饲用燕麦草田种植主体,每亩补贴100元;对相对集中连片标准化种植200亩以上的羊草草田人工种植主体,一个合理生长周期内每亩按1000元标准分三年给予补贴;对相对集中连片标准化种植500亩以上的苜蓿草田人工种植主体,一个合理生长周期内每亩按1000元标准分三年给予补贴。对新增相对集中连片标准化种植1万亩以上的苜蓿、羊草及饲用燕麦等优质饲草种植主体,一个合理生长周期内,每亩再一次性给予200元补贴。支持规模化草食家畜养殖场(户)、企业或农牧民专业合作社以及专业化饲草收储服务组织等主体收储使用以全株青贮玉米为主,兼顾苜蓿、饲用燕麦、饲用高粱等优质饲草以及各地有使用习惯、养殖场(户)接受程度高的特色饲草品种。收储饲草补贴原则上每吨不低于50元。(责任单位:市农牧局)

(四)推进农牧业全产业链发展

1.建设高端肉牛全产业链基地。通过“以奖代补”的方式,对现有加工厂提标改造后年加工能力1万头以上且年销售收入1亿元以上的企业,按照投资额的20%给予一次性奖励,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对新建年加工能力3万头以上且年销售收入4亿元以上的企业,年加工能力5万头以上且年销售收入6亿元以上的企业,按照投资额的20%给予一次性奖励,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和3000万元。(责任单位:市农牧局)

2.建设世界级羊绒产业基地。市财政每年安排1亿元振兴羊绒产业、资金,主要用于优质绒山羊养殖基地、绒山羊科创中心建设,重点开展绒山羊保种、选育提高、标准化示范牧场、核心技术攻关和成果转化等内容。(责任单位:市农牧局)

3.发展壮大县域产业。按照“一旗一业、一镇一特色”的发展思路,开展国家级产业强旗、产业强镇培育行动,通过“以奖代补”方式,对农牧业总产值超过100亿元的旗区,给予2000万元资金奖励,用于主导产业做大做强和基础设施配套。每年扶持农牧业总产值达10亿元以上、主导产业占镇域农牧业总产值50%以上的市级产业强镇5个左右,每个给予600万元扶持资金。对前期实施成效优良的项目予以连续支持,同一项目支持最多不超过三年。(责任单位:市农牧局,各旗区人民政府)

4.推进产业集聚提升。全产业链打造粮食、羊绒、肉羊、肉牛、奶业5个百亿级产业。培育扶持总产值达10亿元以上、主导产业占农牧业总产值50%以上的现代农牧业产业园,每个给予1000万元扶持资金;每年培育扶持总产值1亿元以上的优质特色产业基地10个,每个给予300万元扶持资金。对前期项目实施成效优良的予以连续支持,同一项目支持最多不超过三年。(责任单位:市农牧局)

5.培育新产业新业态。推动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建设一批大型农文旅康产业融合发展示范园,对产值达1亿元以上的园区,每个园区按照固定资产投资的40%给予补贴,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结合宜居宜业和美乡村建设,推进城郊结合部“农牧业+”发展模式,鼓励支持发展农牧业与观光、休闲、采摘、研学、康养、文旅融合等新产业新业态,建设数字乡村,对建设主体给予年利率3%的贷款贴息支持,贴息金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责任单位:市农牧局)

6.做大做强龙头企业。对接国内500强、农企500强、农牧业上市企业及重点产业链主企业在我市注册经营并建设农牧业生产加工基地,年产值达到10亿元以上的企业以及符合全产业链建设要求,与农牧户利益联结紧密的头部企业集团,除享受全市支持经济高质量发展一揽子政策外,按照固定资产投资的40%予以贷款贴息,贴息金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同时利用农牧业发展引导基金等多种渠道予以支持。对农牧业主导产业突出贡献、联农带农紧的专精特新企业和重点农牧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上市,按照“一事一议”原则给予支持。(责任单位:市农牧局)

7.推进产品精深加工。大力发展农畜产品精深加工,推动农畜产品由“初字号”转向“精字号”。对当年农畜产品精深加工量达到1000吨以上或年销售收入达2亿元以上的重点加工企业,除享受全市支持经济高质量发展一揽子政策外,给予年利率3%的贷款贴息支持,贴息金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对辐射带动能力较强的农畜产品精深加工项目,利用产业发展引导基金等多种渠道予以支持。(责任单位:市农牧局)

8.推进物流营销体系建设。以鄂尔多斯市被纳入国家骨干冷链物流基地承载城市布局为契机,大力推进冷链物流体系建设,对新建年交易农畜产品10万吨以上的大型农畜产品仓储冷链物流园区,一次性给予200万元补贴,并利用产业发展引导基金和专项债予以支持。加大终端市场拓展力度。支持农牧业国有企业和供销部门探索在经济发达地区设立品牌直营店、对接进驻高端连锁商超等模式,提高优质农畜产品商品化率,将农畜产品资源优势转化为商品优势和市场优势。对新建或续建并服务于当地种植户,净库容在300立方米以上的果蔬冷藏保鲜库按每立方米200元、果蔬气调贮藏库按每立方米400元的标准补贴;原有设施改建的,按建设费用的40%补贴,补贴金额不超过500万元。(责任单位:市农牧局)

9.发挥品牌优势。以“暖城多味”区域公用品牌建设为支撑,倾力打造鄂尔多斯农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积极推进“暖城多味”系列产品标准体系建设,支持“阿尔巴斯山羊肉”、“鄂尔多斯细毛羊”等区域公用品牌建设,推动区域品牌与企业产品品牌协同推进的农牧业品牌体系。(责任单位:市农牧局)

10.强化农牧业科技支撑。围绕种业振兴、农牧业节水、智慧农牧业、盐碱地改良等开展科技研发、成果转化和推广示范,通过“揭榜挂帅”方式,推进重大科研项目和关键核心技术攻关,根据科技研发、成果转化和推广示范成效,采用“一事一议”原则给予一定奖励。每年统筹整合不低于3000万元发展资金,支持鄂尔多斯国家农业科技园区核心区和示范区提档升级、转型发展。鼓励创建市级农业科技园区。(责任单位:市农牧局)

11.强化金融扶持。设立风险补偿基金并先后注入1.5亿元,通过与金融机构合作,按照风险补偿基金和信贷额度1∶10放大比例跟进信贷投放,同时政府给予3%的贴息,强化贷款贴息、风险补偿、农牧业保险等保障措施,减轻农牧民筹资负担。(责任单位:市农牧局)

二、推动新型工业化发展

(一)培育壮大工业产业链

1.对各旗区(园区)新引进且符合《鄂尔多斯市产业集群分类目录》的企业(项目),给予重点支持奖励。自项目达到投资协议约定并建成投产后第一个完整纳税年度起,将其年度地方财力贡献的市本级留成部分,按照“第一类企业(项目)前五年100%,第二类企业(项目)前三年100%后两年80%,第三、四类企业(项目)前五年100%”的比例,通过年终体制结算奖补属地旗区(园区)。(责任单位:市商务局)

2.对旗区(园区)新引进的重大项目,实际固定资产投资(不含土地费用)在100亿元(含)以上的,一次性奖励5000万元;实际投资在50(含)至100亿元的,一次性奖励2000万元;实际投资在10(含)至50亿元的,一次性奖励1000万元。(责任单位:市商务局)

3.对旗区(园区)新引进的投资超亿元制造业企业(项目),实施“亩均效益”评价。亩均实际固定资产投资超过300万元,且亩均年度营业收入超过500万元,给予50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2022年10月1日前已投产达效的既有制造业企业(项目),通过实施技术改造提高亩均收入的,亩均实际固定资产投资超过200万元且亩均营业收入超过300万元,一次性奖励400万元。(责任单位:市商务局)

4.对旗区(园区)新引进投资亿元以上的制造业企业(项目),自项目建成后,企业单位工业增加值同口径能耗(标准煤/吨)低于同期全国平均水平30%的,一次性奖励200万元;低于40%的,一次性奖励300万元;低于50%的,一次性奖励500万元;对2022年10月1日前已投产达效的既有制造业企业(项目),通过实施技术改造降低能耗的,单位工业增加值年度同口径能耗每降低10%,一次性奖励200万元。(责任单位:市商务局)

5.对认定为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一次性给予200万元资金奖励;对已认定和新认定的国家级、自治区级、市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分别一次性奖励150万元、100万元和20万元。“专精特新”企业的生产经营融资贷款,按实际放款日人民银行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50%给予贴息支持,单个企业每年贴息额度不超过50万元。(责任单位:市商务局)

6.对2022年10月1日前已投产达效且入统的既有规上企业(项目),支持企业开展高端化、数字化、绿色化技术改造。对投资2000万元(含)以上的先进制造业集群、优势特色产业链、绿色农畜产品加工的技术类改造项目,按上年度设备购置费的20%、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给予补助,或者按贷款实际利息的30%、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给予一年贴息补助。鼓励金融机构对列入年度计划的重点技术改造项目加大贷款投放力度。(责任单位:市商务局)

7.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关于化工原料用煤分类出让的规定〉的通知》(内政发〔2022〕34号),为符合条件的各类现代煤化工项目,积极争取原料用煤市场化出让。加快各类煤矿前期手续办理,积极释放优质产能,鼓励煤化工企业与煤炭生产企业签订长期供应合同。(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局、市能源局)

8.鼓励以产业链为纽带开展项目引进和开发,鼓励现代煤化工企业或个人,依托产品、渠道优势,引进产业链下游配套企业,推动现代煤化工产业向高端化、精细化、终端化延伸。项目落地建成后,按实际完成固定资产投资额的1%给予奖励,单个项目奖励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对经认定的高端精细化工及化工终端产品加工项目,确保享受市内各项优惠电价、优惠水价政策,执行全市最低用电用水价格。鼓励园区自建公用工程岛,满足项目供热(汽)、储能需求,工业用蒸汽价实行阶梯价格,由园区根据项目实际情况确定。(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能源局、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各园区管理委员会)

9.支持鄂尔多斯市境内新建、存量焦化企业建设尾气制氢项目,鼓励新建、存量化工企业建设副产氢提纯压缩装置。在2022-2025年期间,按照生产设备购置总金额的20%给予一次性财政补贴,单个项目补贴资金不超过500万元,市、旗区两级财政按照1∶1比例承担。(责任单位: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各旗区人民政府)

10.在2022-2025年期间,对落地鄂尔多斯市的氢气制造、储存、运输等装备制造企业,且固定资产总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的项目,在建成投产并形成主营产品开票销售后,按照该项目设备投资额的20%给予最高500万元一次性奖补,市、旗区两级财政按照1∶1比例承担。(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各旗区人民政府)

(二)构建现代能源经济体系

1.支持煤炭优质产能释放,加快核增产能煤矿手续办理,全力推动玻璃沟等5座已核准未开工煤矿尽早开工建设。持续监督要求燃煤电厂煤炭库存可用天数达到国家要求,力争市内电厂中长期合同签订率实现100%覆盖。(责任单位:市能源局)

2.加快推动第二批大基地、沙戈荒大基地项目及新获批各类新能源项目建设进度,对于建成具备并网条件的及时并网投运。(责任单位:市能源局,鄂尔多斯供电公司、薛家湾供电公司)

3.对落地鄂尔多斯且氢气产能大于5000吨/年的风光制氢一体化项目主体,按绿氢实际销售量(对于一体化绿氢制化学品项目,由第三方公司对绿氢产量进行核定)给予退坡补贴,2024年补贴3000元/吨。补贴资金由市、旗区两级财政按照1∶1比例承担。(责任单位:市能源局、市财政局,各旗区人民政府)

4.鼓励风光制氢一体化项目采用我市境内生产制造的氢能核心设备,并优先纳入全市氢能产业年度计划,对在我市落地的氢气制、储、加、运、用的运营企业在新能源建设指标匹配方面予以支持。(责任单位:市能源局,各旗区人民政府)

5.支持我市输氢管道建设,在林草、用地等前期手续办理方面给予支持,将园区内氢气输送管道建设作为基础设施建设的重点,在各化工园区内布局氢气输送管道,加快制氢项目至用氢场景短距离管网输送网络建设,实现氢能低成本、安全、高效运输。(责任单位:市能源局、市自然资源局、市林业和草原局,各旗区人民政府)

6.按照自治区市场化并网项目实施细则和新能源项目申报有关要求,结合全市新能源发展规划,提前谋划和储备一批新能源项目,积极组织企业参与各类项目申报。推进存量煤电机组节能降耗改造、供热改造、灵活性改造“三改联动”。(责任单位:市能源局)

7.按照风光制氢一体化项目的申报要求审定各旗区新能源与制氢规模相匹配的新能源规模,积极督促企业同步建设新能源及制氢项目。项目建成后将委托第三方一体化验收项目,确保按照制氢量所需电量合理配置新能源规模。(责任单位:市能源局)

8.鼓励新能源开发企业与本地新能源装备制造企业耦合发展,通过互相参股、基金投资等方式,优先购买本地新能源装备产品。支持新能源开发企业通过以商招商、定向招商等方式,参与到新能源装备制造全产业链构建行动中来,发挥自身优势招引合作装备企业到鄂尔多斯投资发展。鼓励本地新能源装备制造企业积极参与我市新能源开发。(责任单位:市能源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9.持续推进清洁取暖工程建设和大气污染防治。发挥清洁取暖领导小组办公室统筹协调职责,推动各旗区、市直相关部门制定清洁取暖规划、方案及相关政策。实施集中供热、“煤改电”、“煤改气”等清洁取暖工程。推动落实好清洁取暖电源、气源保障工作。(责任单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能源局、市生态环境局)

(三)加快发展新能源汽车产业

1.强化柴油货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全环节监督管理。限制外省市燃料种类为汽油的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的汽车和燃料种类为柴油的国四以下排放标准的汽车转入我市。(责任单位:市公安局)

2.在既有建筑物、场地内加建新能源电动汽车充电桩的,视为设备安装,不另行办理规划和土地审批手续。在新建建筑物内同步建设新能源电动汽车充电桩的,纳入新建建筑项目,按照基本建设流程一并审批,无需单独审批。独立占地集中式充换电站建设需符合本地区充电基础设施专项规划。供电企业依据新能源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审批意见或旗区电力主管部门备案情况,办理用电报装业务。(责任单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能源局、市自然资源局,鄂尔多斯供电公司、薛家湾供电公司)

3.新建住宅配建的停车位必须100%建设充电设施或预留建设安装条件(包括预埋电力管线和预留电力容量)。新建交通枢纽、超市卖场、商务楼宇、党政机关、企事业单立办公场所、学校、医院、文化体育场馆以及独立用地的公共停车场等,鼓励根据实际需求增建充电设施或预留建设安装条件(包括预埋电力管线和预留电力容量)。(责任单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能源局、市自然资源局,鄂尔多斯供电公司、薛家湾供电公司)

4.2025年底前,对在鄂尔多斯市开展示范应用并取得上海城市群燃料电池汽车示范应用国家综合评定奖励积分的燃料电池汽车,对每车按照国家奖励资金1∶1比例出资配套给予车辆购置单位奖励。本市配套奖励资金由市级和车辆登记注册属地旗区按照1∶1比例承担。(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市能源局,各旗区人民政府)

5.2024年,对氢气终端价格不高于25元/公斤的加氢站(固定站),按照年度累计加氢量给予每公斤20元、单站最高不超过400万元的运营补贴。(责任单位:市能源局、市财政局,各旗区人民政府)

6.对在鄂尔多斯市区域内建成验收并投运的加氢站(固定站),按照不超过核定设备购置和安装投资总额的30%给予加氢站经营建设主体补贴。加注能力500-1000(不含)公斤/日的补贴资金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站,加注能力≥1000公斤/日的补贴资金最高不超过450万元/站。补贴资金分三年拨付,支付方式按照4∶3∶3付款,由市级财政、加氢站属地旗区财政按照1∶1比例承担。获得财政补贴的加氢站在首笔补贴到位后5年内停止加氢服务的,应主动返还补贴资金。(责任单位:市能源局、市财政局,各旗区人民政府)

7.支持在全市工矿、市政领域推广使用氢能及新能源车辆,支持中心城区符合条件的公交车替换燃料电池车辆,鼓励党政机关、国有企业等公务车辆替换新能源车辆,逐步推进生鲜冷链、物流抛货、快递等领域新能源车辆替代。对氢燃料电池汽车发放新能源号牌,参照《内蒙古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厅关于同意实施新能源车辆(绿色牌照车辆)试点差异化收费政策的通知》(内交发〔2023〕26号),在我市境内S24线大路至巴拉贡段等10段政府还贷收费公路执行2折的差异化收费政策。在收费站、煤矿、集运站、煤场、电厂及煤化工企业等运输环节的道路开设氢能等新能源汽车绿色专用通道,如遇燃油、燃气汽车环保限行情况,氢能等新能源汽车准予通行。(责任单位: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市机关事务服务中心、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各旗区人民政府)

8.鼓励政府投资基金和社会资本联合设立氢能产业发展基金,发挥产业基金撬动作用,面向氢能产业链制氢、氢储运、加氢站、燃料电池以及燃料电池汽车等重点环节开展重点投资,引导产业链优质企业落地。(责任单位:市能源局、市财政局、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市创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市国有资产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9.加大金融支持力度。鼓励法人银行机构研发适合氢能领域企业的创新型信贷产品。鼓励分支银行机构积极争取总行政策倾斜,加大氢能领域企业金融支持力度。引导金融机构为氢能领域小微企业提供银行信贷资金,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积极为上述资金提供担保支持。(责任单位:市能源局、中国人民银行鄂尔多斯市分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鄂尔多斯监管分局)

(四)支持工业园区提质增效

提高高耗能、高排放行业等重点领域新上项目准入条件,对新入园企业须达到国家先进标准,对已入园企业要通过产业升级和技改等措施达到国家先进标准。工业园区每个产业园重点打造1-3个主导产业,产值占比要逐步达到80%以上。(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五)加强创新平台载体建设

1.实施人才和科技创新驱动三年行动,建成投用“一心两园八基地”,推动鄂尔多斯实验室、北京大学鄂尔多斯能源研究院、中国矿业大学(北京)内蒙古研究院等重点科研院所和创新平台能级跃升。(责任单位:市委组织部,鄂尔多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市科学技术局,各旗区人民政府)

2.市财政每年安排5000万元支持鄂尔多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引进孵化项目,培育创新平台,增强内生发展动力。支持鄂尔多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建设煤基新材料国家重点实验室。(责任单位:鄂尔多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市财政局)

3.对自治区级技术创新中心、重点实验室等研发平台连续5年每年给予不低于500万元奖补;对新认定的自治区级企业研发中心一次性给予30万元奖补;对旗区、园区主导组建的重点新型研发机构,按旗区、园区财政投入资金1∶1的比例,给予最多5年、每年最高500万元补贴。对符合条件的新型研发机构,根据上年度扣除财政支持后的研发经费总额,按20%的标准给予最高500万元奖补。(责任单位:市科学技术局、市财政局)

(六)加快科研攻关及成果转化

1.对重点产业项目发生的技术引进费用给予最高1000万元补贴。(责任单位:市科学技术局)

2.聚焦重点产业科技需求,开展关键技术攻关,支持企业整合创新资源,联合实施科技重大专项,给予单个项目最高2000万元资金支持。(责任单位:市科学技术局)

3.对研发投入占营业收入比例达到3%以上或研发投入达到5000万元以上的规模以上企业,分档给予最高500万元奖补,对达到要求的高新技术企业翻倍奖补。(责任单位:市科学技术局、市财政局)

(七)促进中小企业转型升级

1.实施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工程。对认定为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一次性给予20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一次性给予15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自治区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一次性给予10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各旗区人民政府)

2.对符合《鄂尔多斯市关于推进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办法(试行)》(鄂府发〔2022〕119号)重点支持方向和《国家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目录》(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18年第26号)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建成项目(不含煤泥、煤矸石发电项目),根据工业固废资源综合利用评价报告结果的实际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量(要扣除资源综合利用项目再次产生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量)进行分级补贴:利用1-5万吨,每吨补贴5元;利用5-10万吨(不含5万吨),每吨补贴7元;利用10万吨以上(不含10万吨),每吨补贴10元。单户企业每年最多享受补贴不超过500万元,累计补贴不超过2年。(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3.鼓励有条件的旗区利用闲置楼宇建设一批集资源要素供给、产业链协同发展、教育培训服务、产供销运联动、融合技术交流交易、工作生活于一体的“专精特新”加速器平台。对聚集10家以上自治区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的产业园区授予“鄂尔多斯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建设示范区”牌匾并给予50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

4.梯次培育科技型企业。对连续两年入库的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给予5万元奖补,对再次获批和整体迁入我市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20万元奖补。(责任单位:市科学技术局)

5.支持限下工业企业填补入规。对于自然成长新上限工业企业且在规模以上名录库中保持12个月(含)以上,填补规上工业大中小类行业空白的,分别一次性奖励企业100万元、60万元、20万元,单户企业可享受一次奖励,不重复计奖。(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

6.投资额在2000万元以上,符合我市扩增工业门类要求的项目,依据扩增工业大类、中类、小类情况,分别给予奖励300万元、200万元、100万元。单户企业只可享受一次奖励,不重复计奖。奖励资金分阶段按2∶3∶5比例发放。(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

三、促进服务业提质提效

(一)加快推动服务业提质增效

1.鼓励有条件的旗区对服务业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在用水(洗浴、洗车等特种行业除外)、用气、用暖和物业费等方面给予补贴。供电企业要严格、准确执行优惠电价政策。(责任单位:鄂尔多斯供电公司、薛家湾供电公司,各旗区人民政府)

2.在我市新设立或新迁入的综合型(区域型)和职能型总部企业,经认定后,实缴注册资本在10亿元(含)以上,且年纳税在1亿元(含)以上的,一次性奖励3500万元;在5亿元(含)-10亿元,且年纳税在6000万元(含)以上的,一次性奖励2500万元;在1亿元(含)-5亿元,且年纳税在4000万元(含)以上的,一次性奖励1500万元;在1亿元以下的,按实际纳税金额的40%给予奖励。新引进“世界500强”“中国500强”“中国民营500强”和行业细分领域前5强企业的总部按照“一事一议”给予奖励。奖励资金由属地旗区(园区)先行兑付,市本级通过体制结算全额奖补属地旗区(园区)。(责任单位:市商务局)

3.对旗区(园区)新引进的文化旅游、商业综合体、仓储配送、现代物流(包括网络货运企业)、金融服务、生物医药及康养产业等现代服务业企业(项目),自企业注册后第一个完整纳税年度起,在本政策执行期内,将其年度地方财力贡献的市本级留成部分通过体制结算全额奖补属地旗区(园区)。旗区(园区)新引进的各类持有金融牌照的金融法人机构及区域性管辖金融机构,自其开业年度起,两年内地方财力贡献的市本级留成部分通过体制结算全额奖补属地旗区(园区)。对在我市注册、资金托管账户设在我市的股权投资基金,完成基金业协会备案且实缴资金达到50亿元(含)以上的,按照实缴资金的0.1%给予奖励,奖励资金由市本级通过体制结算全额奖补属地旗区(园区)。(责任单位:市商务局)

(二)大力推进提升居民消费水平

1.重点围绕百货、餐饮、汽车、家电等受新冠病毒感染冲击严重的重点消费领域,市财政匹配专项资金,继续发放消费抵用券,开展消费促进活动,促进企业复商复市。(责任单位:市商务局)

2.紧扣“银发经济”消费特点,挖掘“银发族”消费潜力,重点聚焦老年人养老、养生、健康、医疗、辅具、生活消费等领域,引导和激励各类商业体结合线上线下开展形式多样、便捷实惠的特色购物活动,激发“银发经济”市场活力。活动期间老年人在市域养老机构、医养结合机构、旅居养老机构参与养老养生、健康理疗、旅居养老消费,购买相关电子智能类(智能手环、智能助老机器人等)、器械类(护理型床、轮椅等)养老辅具,采购衣、食、乐、学类生活用品等,通过发放消费券方式给予补贴优惠。2024年,发放“银龄乐购”消费券500万元,具体发放标准、比例、时间等由市商务局会同市民政局根据市场消费情况动态调整。(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民政局)

3.开展“对标先进、追求卓越”质量奖培育三年行动,做好中国质量奖、自治区主席质量奖等奖项的培育工作和市长质量奖的评审工作,聘请质量专家为企业提供质量管理知识培训、专业咨询等服务。在享受自治区相关奖励政策的基础上,对新获得中国质量奖、自治区主席质量奖的企业,分别再给予200万元、10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新获得市长质量奖的企业,给予50万元质量工作资助资金。(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4.支持“汽车下乡”、汽车“以旧换新”。对在本市购买新能源汽车并开具本地发票,每车给予2000元补贴。对农牧民购买微型或轻型货车(含皮卡)、1.6升及以下排量乘用车,每车给予2000元补贴。(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财政局)

四、强化要素支撑

(一)加强土地供应保障

1.加强土地要素保障,对重大项目用地“跟踪服务”“随报随审”“容缺受理”,为项目用地提供全方位、全链条、全过程服务。探索试行“拿地即开工”审批机制,全面落实工业用地“标准地”供地服务机制。(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局)

2.对重大项目实行清单式管理,推动其及时纳入自治区建设项目重点保障清单。在全市化工园区推行工业项目“标准地”,全面简化、优化、标准化工业用地供应流程,加快优质项目落地。现代煤化工土地出让底价时,可按不低于园区土地等别相对应标准的70%执行。项目选址需征占用林地、草原的,办理林地草原征占用手续,植被恢复费优先用于厂区及周边绿化。(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局、市林业和草原局,各园区管理委员会)

(二)合理统筹要素指标

1.全面落实新增原料用能和可再生能源消费量不纳入能耗总量和强度控制政策。优化节能审查评估,对涉及原料用能和可再生能源消费的项目,以核减后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评估项目对地区能耗强度影响。(责任单位: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支持重大现代煤化工项目使用中水、再生水、疏干水,积极争取黄河水指标,统筹解决全市新建现代煤化工项目用水需求。大力实施煤化工项目节水改造,鼓励企业采用水冷转空冷、污水处理回用等节水工艺和设备,提升用水效率并实现零排放。2023年起,通过技术改造达到取用水定额领跑值的企业,给予节水技改项目设备投入的20%作为奖励,单个项目不超过200万元。(责任单位:市水利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

3.支持企业通过“煤化工+新能源”一体化发展,化解对地区能耗强度和总量影响。支持现代煤化工项目(包括存量项目)实施绿氢替代,新建现代煤化工企业优先取得与用氢负荷相匹配的新能源建设规模,扩大绿氢在现代煤化工项目替代比例,推进“煤化工+绿氢”“煤化工+绿电”一体化发展,对现代煤化工绿氢、绿电替代项目在用地等要素指标上予以支持和倾斜。大力实施煤化工项目节能改造,提升用能效率,通过技术改造达到能效标杆值(《工业重点领域能效标杆水平和基准水平(2023年版)》)的企业,给予节能技改项目设备投入的20%作为奖励,单个项目不超过500万元。(责任单位: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能源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自然资源局、市财政局)

4.对工艺技术装备达到国家先进水平、能源利用效率达到先进标准的现代煤化工项目,在污染物总量指标、区域削减措施等方面优先保障。对现代煤化工企业大气污染深度治理项目入库给予支持,鼓励实施高浓度二氧化碳加工利用,二氧化碳规模化捕集封存等重大碳减排示范工程,加强中央和自治区相关专项资金争取力度,加大市级专项资金投入力度。鼓励现代煤化工项目对自产危险废物开展经济可行的综合利用技术攻关。(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财政局)

(三)提升金融服务水平

1.鼓励更多优质企业改制上市,在自治区奖补基础上,市级再次给予奖补。对申请在上海、深圳、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市内企业,分阶段给予总额1000万元奖补。对在香港联交所上市的企业,一次性奖补500万元。对新三板挂牌的企业,一次性奖补100万元;对新三板企业转板上海、深圳、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一次性奖补900万元。对进入内蒙古“天骏板”挂牌的企业,一次性奖补30万元。对将注册地迁入鄂尔多斯的市外上市公司,正常经营且依法在鄂尔多斯纳税的,一次性奖补1000万元。(责任单位:市财政局)

2.用好再贷款、再贴现政策,引导鼓励政策资金向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倾斜。对金融机构票面金额500万元及以下的小微企业票据和涉农票据以及直贴(金融机构对企业贴现)票据优先办理再贴现。对法人金融机构提出的再贷款申请能办尽办快办,法人金融机构使用再贷款发放的贷款利率为5.5%左右(最高不超过6%,不包括6%)。(责任单位:中国人民银行鄂尔多斯市分行)

3.将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改革红利有效传导至实体经济,促进贷款利率继续稳中有降。发挥市场利率定价自律机制作用,明示贷款年化利率,加强存款利率监管,降低银行负债成本。实施内部资金转移优惠价格,按照收益覆盖风险原则,合理设定贷款利率,降低贷款综合成本。(责任单位:中国人民银行鄂尔多斯市分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鄂尔多斯监管分局)

4.对各旗区、各园区新引进且符合《鄂尔多斯市产业集群分类目录》的企业(项目),自项目达到投资协议约定并建成投产后第一个完整纳税年度起,将其年度地方财力贡献的市本级留成部分,按照《鄂尔多斯市支持产业集群发展若干政策》(鄂党发〔2022〕3号)规定比例,通过年终体制结算奖补属地旗区(园区)。(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市商务局)

5.对一步法制烯烃等补短板的重大基础化工项目、具有国内外领先水平的高端精细化工项目、化工终端产品加工项目,以及世界500强、全球化工企业50强、中国化工企业50强直接投资的项目,经认定后,作为优先支持的重大项目,可实行“一事一议、一企一策”,在投资奖励、原料煤出让、物流补贴、股权投资、能耗和污染物排放指标落实等方面给予更为优惠的政策。引导金融机构开发适合现代煤化工的金融产品,拓宽企业融资渠道。(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商务局、市税务局,各旗区人民政府)

(四)加强人才政策支持

1.大力引进高水平创新创业人才和团队。对全职引进的顶尖人才给予不低于300万元安家补贴、最高1亿元实验室等平台建设及科研配套经费,聘期内每年给予最高1000万元科研团队建设资助。全职引进到市直国有企事业单位工作的,可享受200-300万元年薪。顶尖人才领衔实施的重大创新策源项目、重大技术成果转化项目、关键核心技术攻关项目、高科技高成长创业项目首次落地本市的,在支持方式上可实行“政策漫游”,支持力度上对标先进“再加一点”。对认定的市级产业创新创业人才团队给予不低于50万元资助。获评后经济社会效益显著的团队给予累进支持经费,同一团队支持经费总额最高为500万元。新引进团队项目实现产业化后,根据其对全市经济发展贡献情况,给予团队依托单位最高50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市委组织部)

2.对新建成现代煤化工项目,新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退役军人、农村牧区转移劳动力、脱贫人口等重点群体就业,与员工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且依法缴纳社会保险的,按每人1500元的标准给予企业一次性用工补贴。梳理急需紧缺职业(工种)信息,依托各类职业院校和社会机构,重点推进校企合作,深化“产教融合”培养模式,开展订单、定岗、定向式人才培养、培训,为学生实习、就业和用人单位招聘搭建平台。(责任单位: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教育体育局,市属各高校,各旗区人民政府)

3.优化升级“优秀人才突出贡献奖”激励措施,面向全市各领域全职工作的人才设立“暖城”贡献金奖、银奖、铜奖,对获奖人才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10万元一次性奖励,广泛宣传获奖人才典型事迹,同等条件下优先作为“两代表一委员”候选人,劳动模范、先进个人推荐人选,优先推荐参与各类人才项目评选。面向海内外顶尖人才、知名专家等选聘鄂尔多斯市政府科技顾问,对参与重大决策咨询、重大成果转化、重大项目招引等工作并发挥关键作用的获聘专家,每人每年给予最高10万元综合补贴。(责任单位: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科学技术局)

4.助力企业引进高质量发展所需人才。支持新能源、新材料、现代煤化工、高端装备制造、羊绒及绿色农畜产品加工等重点产业链骨干企业、国家技术创新示范企业、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战略性新兴产业相关企业引进急需紧缺人才。重点企业新引进的税前年薪在60万元及以上并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的高级经营管理人员、技术研发带头人、安全生产技术总监等骨干人员给予10万元生活补贴,新招聘的普通高校本科毕业生给予1万元一次性生活补贴。(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5.加强技能人才培养和选拔。对获评“中华技能大奖”和“全国技术能手”的高技能人才,分别一次性奖励10万元、5万元。对获评“内蒙古自治区技师高级技师突出贡献奖”“内蒙古自治区突出贡献专家”荣誉称号和入选自治区“草原英才”工程专项推选的高技能人才奖励2万元。对获评自治区“全区技术能手”的高技能人才奖励1万元。对获评的“鄂尔多斯工匠”高技能人才奖励5万元。对荣获世界技能大赛金牌、银牌、铜牌、优胜奖和国家级一类技能竞赛前五名的获奖选手和主要辅导老师,分别给予最高20万元和5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6.加强青年优秀人才培养储备。实施“明日之星”课题研究资助计划,对入选的青年人才给予最高20万元课题资助。对我市博士后工作站工作的博士后人员,每人每年给予5万元生活补贴,最长补贴2年。对出站后留在本市和来本市从事科研工作的博士后,最高给予30万元科研经费资助。在具备科研条件的企事业单位全职工作的博士,可申请10-30万元科研启动经费。针对毕业5年内的高校毕业生,根据创业项目科技含量、社会效益等因素,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15万元、20万元四个等级的一次性资助。对成长性好和业绩突出的创业项目予以不超过3年的滚动支持。(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共青团鄂尔多斯市委员会)

7.强化乡村振兴人才支撑。对入选乡村振兴人才一次性奖励2万元,对入选团队最高资助30万元。对新取得初级(五级)、中级(四级)、高级(三级)、技师(二级)、高级技师(一级)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农村牧区实用人才,分别给予2000元、3000元、5000元、8000元和10000元技能提升补贴。(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8.鼓励用人单位柔性引才。对柔性引进拔尖人才(D类)及以上人才的企事业单位,按实际给付引进人才劳动报酬(或项目工资)的30%给予引才补贴,同一年度,单人补贴不超过30万元、同一单位补贴总额不超过200万元,最长补贴5年。探索实施“银龄计划”,对引进优秀退休工程师的企业一次性给予最高15万元引才补贴。(责任单位: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9.激发用人主体引才育才积极性。我市企业开展产业人才引进培养项目的,按引才育才效果给予最高50万元项目资助。对培养对象入选国家级重点人才培养计划或荣获国际国内高水平赛事活动高级别奖项、荣誉的用人单位,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给予最高100万元人才培养奖励。(责任单位:市委组织部)

10.加大人才安居保障力度。对全职引进的杰出人才(B类)、领军人才(C类)、拔尖人才(D类)、高级人才(E类)、优秀人才(F类),分别给予300万元、250万元、200万元、100万元、80万元安家补贴。在我市无产权性住房且符合有关条件的高层次人才和急需紧缺人才,可申请入住人才周转性住房。(责任单位: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11.妥善解决人才配偶就业和子女就学问题。引进人才配偶属公务员或事业单位在编在岗工作人员,符合转任或调动有关规定的,统筹安排到相关空编空岗部门或事业单位工作。刚性引进高层次人才配偶连续超过6个月未就业的,按每月1000元标准给予生活补贴,最长补贴24个月。健全高层次人才子女就学协调机制,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统筹协调、妥善解决高层次人才子女就学或转学需求。(责任单位: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教育体育局)

12.凡取得国家认可的大专以上学历的高校毕业生、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毕业生,取得技术等级证书或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以及企事业单位需要的技术工人、留学归国人员,依照本人意愿,提供本人的书面申请、毕业证书或技术等级证书、职业资格证书,到拟落户地派出所即时即刻办理落户,无需提供其它任何证明材料。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和夫妻双方父母,可以申请投靠落户,不受年龄、婚否、参加城镇社会保险等其它条件的限制。(责任单位:市公安局)

五、优化发展环境

(一)减轻企业负担

1.自2021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季度9万元)的小规模纳税人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货车、挂车、专用作业车、轮式专用机械车车船税适用税额按照现行车船税适用税额的50%征收。(责任单位:市税务局)

2.落实城市配送车辆便利通行政策,对运输生活必需品、鲜活农产品、冷藏保鲜产品、邮政寄递等涉及民生物资的新能源和清洁能源配送车辆,给予优先通行权。(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市邮政管理局)

3.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按50%减征“六税两费”,政策执行期限至2024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对从事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捕捞业的个体工商户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我市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3年内按每户每年24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当年实际应缴纳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对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和随军家属从事个体经营的,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增值税和个人所得税。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税务登记当月起,3年内按每户每年24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当年实际应缴纳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责任单位:市税务局、市财政局)

(二)优化市场环境

1.支持企业在属地海关申报,引导企业使用“两步申报”“提前申报”等申报模式。(责任单位:鄂尔多斯海关)

2.贯彻落实《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条例》,支持个体工商户高质量发展。深化“四办”服务,打造“蒙速办·鄂能办”政务服务品牌。推动实现实现更多经营许可高频事项“一次办”“掌上办”“跨省通办”。推动电子营业执照广泛应用于项目申报,招投标、网上年报、税务、社保、公积金、不动产登记、公共资源交易、银行开户等多领域,满足市场主体业务需求和人民群众办事需要。(责任单位:市行政审批政务服务与数据管理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3.为重点投资项目申领营业执照提供全流程登记注册帮办服务,从政策解读、业务指导、协助解决疑难问题等方面跟踪服务,助力重点项目平稳快速落地。(责任单位:市行政审批政务服务与数据管理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4.继续鼓励各行各业积极参与标准制修订和标准化试点工作建设工作。对在助推高质量发展中标准化工作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类型和级别一次性给予最高100万元奖补。(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5.开展涉企违规收费专项治理。聚焦行业协会,重点查处行业协会商会利用行政委托事项违规收费、利用行业特殊地位强制收费等行为;聚焦水电气暖领域,继续加强水电气暖乱收费检查,强化供水供电供气供暖工程安装、维护维修领域价格监管,查处不执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收取不合理费用的违法违规行为;聚焦交通物流领域,加大交通物流领域收费检查力度,查处机场、公路超过政府指导价限定幅度、不落实降费优惠政策措施、对内涵明确项目重复收费等行为;聚焦金融机构融资环节和支付环节,重点查处与贷款捆绑强制收费、中间业务只收费不服务、不落实支付手续费减免政策等行为。(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财政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6.清理废除歧视、妨碍市场主体参与市场经济活动的政策措施,建立完善鄂尔多斯公平竞争审查相关制度规则,组织开展督查工作,加大政策培训力度。(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六、加强组织保障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责任单位要加强对政策清单的统筹协调、推进实施,对照政策清单,建立重点任务台账,细化资金申报方案和兑现细则,定期调度工作进展,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要问题,推动各项政策落地见效。

(二)加强指导培训。各责任单位要加强政策目标管理和过程管理,采用多种形式组织开展宣贯会或培训会,指导和督促旗区加快推进各项政策落地。

(三)强化督查考核。各责任单位在实施过程中,要加大监管力度,通过开展绩效评价,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确保经费使用科学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