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府办发〔2023〕101号

各旗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部门: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鄂尔多斯市推进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行动计划(2023—2025年)》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9月27日

鄂尔多斯市推进基本养老服务

体系建设行动计划

2023—2025年)

为深入实施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加快健全基本养老服务体系,打造“暖城颐养”养老服务品牌,促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22〕42号)、《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内党办法〔2022〕28号)和《鄂尔多斯市委关于落实全方位建设模范自治区任务的决定》(鄂党发〔2023〕8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行动计划。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全面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考察内蒙古重要讲话精神,立足新发展阶段,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坚持党对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全面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以改革创新为根本动力,加快建成覆盖全体老年人、权责清晰、保障适度、可持续的基本养老服务体系,不断增强老年人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二)主要任务

重点聚焦老年人面临家庭和个人难以应对的失能、残疾、无人照顾等困难,由政府直接提供或通过一定方式支持相关主体向老年人提供物质帮助、照护服务、关爱服务等基础性、普惠性、兜底性服务。2025,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基本养老服务制度体系基本健全,基本养老服务清单持续完善,服务对象、内容、标准等清晰明确,服务供给、保障、监管等机制不断健全,基本养老服务体系覆盖全体老年人。

(三)工作原则

1.基础性原则。立足市情实际,统筹考虑必要性和可能性,着眼保基本、广覆盖、可持续,尽力而为、量力而行,保障老年人的基本生活和照料需要。

2.普惠性原则。在提高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水平过程中,逐步拓展基本养老服务的对象和内容,使所有符合条件的老年人能够方便可及、大致均等地获得基本养老服务。

3.共担性原则。在赡养人、扶养人切实履行赡养、扶养义务基础上,通过提供基本养老服务、发挥市场作用、引导社会互助共济等方式,帮助困难家庭分担供养、照料方面的负担。

4.系统性原则。推动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慈善事业、老年优待等制度资源优化整合,强化各相关领域体制改革配套衔接,支持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发展。

二、主要任务

(一)基本养老服务清单发布行动

制定发布基本养老服务清单。对照国家和自治区基本养老服务清单,2023年制定发布市级基本养老服务清单,后续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财力状况等动态调整服务对象、服务项目、服务内容及标准,由市民政局会同相关部门适时提出修订意见,按程序报批后印发实施。旗区政府基本养老服务覆盖范围和标准高于市级的,可单独制定发布本级基本养老服务清单。(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市医疗保障局、市财政局)

(二)老年人能力综合评估行动

1.开展老年人能力综合评估。依据全国统一的评估标准,将老年人能力评估项目列为旗区财政事权,由各旗区组织实施。2023年底前,完成经济困难老年人能力评估工作。加强评估结果运用,以优先满足失能失智等刚需老年群体需求为导向,把基本养老服务供给标准和优先顺序与老年人综合能力评估结果相挂钩。2024年开始,申请政府养老服务补贴(含购买服务项目)的老年人、入住养老机构的老年人必须进行综合能力评估;其他老年群体依据其意愿逐步评估。(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市财政局、市医疗保障局)

2.规范培育老年人综合评估机构。培育发展一批综合评估机构和评估队伍,探索将老年人能力综合评估与免费健康体检等服务有机结合。2023年底前,各旗区培育2家以上的老年人综合评估组织,从事综合评估的机构须有专职老年人能力评估师3人以上。到2025年,每旗区保有3家以上老年人综合评估组织。(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三)精准服务主动响应提升行动

1.加强基本养老服务统计工作。2024年底前,建立老年人状况和基本养老服务统计调查发布制度。开展基本养老服务统计监测,每年定期发布老年人状况和基本养老服务统计数据。(责任单位:市统计局)

2.建立困难老年人主动发现机制。依托全市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和智慧养老监督调度系统,推进困难老年人基础信息采集和跨部门数据共享。到2025年,建立起困难老年人精准识别和动态管理机制,将符合条件的困难老年人主动纳入保障和服务范围,实现从“人找服务”到“服务找”。(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局、市大数据中心)

3.加强残疾老年人养老服务保障。全面落实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做好困难残疾老年人基本生活和养老服务保障工作。到2025年,实现残疾老年人身份识别、待遇享受、服务递送、无障碍改造建设、困难重度残疾人家庭无障碍改造等资源整合。(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残疾人联合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自然资源局、市财政局)

4.加强特殊困难老年人探访关爱。通过上门走访、通讯探访、结对帮扶、邻里互助等方式,对独居、空巢、留守、失能、重残、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等特殊困难老年人进行定期探访,及时了解老年人基本生活、安全风险、家庭赡养、关爱保护等情况并提供有针对性的帮扶和救助措施。支持专业社会组织、基层老年协会、志愿服务组织等开展老年人探访关爱服务。(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市残疾人联合会)

5.提升基本养老服务信息化水平。加强基本养老服务信息化建设,不断完善老年人基础信息,提高居家社区机构养老服务信息化水平,推进居家适老化改造、家庭养老床位等信息化场景应用,推动智慧养老服务监督调度系统与智慧城市信息系统互联互通、信息共享。加强养老服务领域信息无障碍建设,促进人工智能、物联网、云计算、大数据等新一代信息技术和智能软硬件产品深度应用,坚持传统服务方式与智能化服务并行,切实解决老年人在运用智能技术方面遇到的困难。依托“96111”为老服务热线和我市“5112349”为老服务专线,为老年人提供政策咨询、信息查询、业务办理、预约服务等便民养老服务,切实解决老年人的基本养老服务保障问题。(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局、市大数据中心)

(四)养老服务供给能力提升行动

1.科学规划养老服务设施布局。2023年底前,市、旗区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工作领导小组)吸纳同级民政部门为成员单位。各旗区要将养老服务设施(含光荣院)建设纳入相关规划。各旗区民政部门会同自然资源部门在2024年底前编制完成养老服务设施专项规划,合理确定设施种类、数量、规模以及布局,形成结构科学、功能完备、布局合理的养老服务设施网络。公益性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用地,可依法使用国有划拨土地或者集体所有土地。营利性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用地,以租赁、出让等方式供应。对基层政府和国有企事业单位调整后腾出的各类闲置用房,适合开展养老服务的,优先用于养老服务设施。(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局、市民政局、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加快补齐配建养老服务设施短板。各旗区新建城区、新建居住区要按照每百户不少于30平方米建筑面积标准和“四同步”要求配建养老服务设施;规模较小的新建居住区可与周边居住地块统筹配建达标养老服务设施。老城区和已建成居住区要结合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居住区建设补短板行动等,通过新建、改建、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配置。(责任单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自然资源局、市民政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3.发挥公办养老机构兜底保障作用。政府投入资源或出资建设的养老服务设施要优先用于基本养老服务。保持每个旗区至少建有1所以失能特困人员专业照护为主的县级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确保生活不能自理特困人员集中供养率达到60%以上,有集中供养意愿的特困人员集中供养率达到100%。推动公办养老机构全面达到《养老机构服务安全基本规范》要求。健全公办养老机构入住管理制度,在满足特困人员集中供养需求前提下,重点接收经济困难失能失智老年人、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老年人,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现役军人家属和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遗属入住公办养老机构。(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4.拓展基本养老服务设施供给渠道。光荣院在保障好集中供养对象的前提下,可利用空余床位为其他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者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无赡养、扶养能力的老年优待抚恤对象提供优惠服务。全面落实《城企联动普惠养老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增加普惠养老服务有效供给,充分发挥中央预算内投资示范带动作用和地方政府引导作用,鼓励支持党政机关和国有企事业单位所属培训疗养机构转型为普惠型养老服务设施。(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五)养老服务供给结构优化行动

1.支持家庭承担养老功能。整合居家适老化改造、家庭智能安防设施改造等项目,以失能老年人家庭为重点,2023年试点开展特殊困难老年人家庭养老床位建设,到2025年全市建设家庭养老床位2000张以上。逐步探索推行政府购买“喘息服务”,为长期居家失能老年人提供短期托养服务。为照护失能、部分失能老年人的家庭成员提供照护技能培训,符合条件的按规定给予培训补贴。(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

2.打造“一刻钟”居家养老服务圈。大力发展居家社区养老服务,依托和整合现有资源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医疗康复、精神慰藉、文体娱乐、紧急援救等基本养老服务。在当前全市每个街道建成1所具备综合功能的养老服务中心、社区养老服务站点服务覆盖率100%的基础上,逐步拓展服务内容、扩大服务范围,加强标准化建设,到2025年全面完成“一刻钟”居家养老服务圈建设。支持养老机构、社会组织、医疗机构、家政公司、物业企业等运营居家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因地制宜提供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提升居家社区养老服务便利化、可及化、信息化、专业化水平。(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3.优化县域养老服务资源布局。构建以旗县级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为中心、苏木乡镇敬老院为辐射、农村牧区互助幸福院为补充的三级养老服务网络,2023年,建设乡镇养老服务中心9个、嘎查村养老站200个,苏木乡镇养老服务设施覆盖率达到100%。到2025年,农村牧区养老服务覆盖率达到100%。依托党群服务中心、敬老院、互助幸福院等设施建设养老服务中心(站),引入社会力量,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或志愿服务等方式,为特殊困难老年人提供集中或居家上门服务,并为其他老年人提供价格可及的普惠养老服务。(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农牧局)

4.增加医养融合服务供给。聚焦失能失智老年人长期照护需求,优先发展专业化、医养结合能力突出的养老机构,持续提高护理型床位和认知障碍照护床位比例,到2025年底,全市护理型床位占比达到60%以上。深入推进医养融合,健全医疗卫生机构与养老机构业务协作机制,开通预约就诊、急诊急救绿色通道,提升养老机构举办的医疗机构开展医疗服务和药事管理能力,将符合条件的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按规定纳入医保定点管理。加强老年人健康管理,落实老年人基本公共服务和家庭医生签约服务,推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支持老年人医疗照护、家庭病床、居家护理等服务。(责任单位: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市医疗保障局、市民政局)

5.加强适老化改造和无障碍设施建设。优先推进与老年人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公共服务设施适老化和无障碍改造,优先纳入分散特困供养及城乡低保、低边对象中的失能、高龄、残疾老年人家庭实施居家适老化改造,逐步实施普惠型公共服务设施和居家适老化无障碍改造,为老年人提供安全、便利和舒适的环境。积极发展康复辅助器具社区租赁服务,提升老年人生活自理能力和居家养老品质。(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残疾人联合会)

6.提升基本养老政务服务水平。积极推进养老服务认证工作。依托政务服务一体化平台,完善养老服务办事指南,优化办事流程,推进同一事项无差别受理、同标准办理,强化养老服“好差评”结果运用。依托国家人口基础信息库,推进基本养老服务对象信息、服务保障信息统一归集、互认和开放共享。(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局、市大数据中心)

(六)养老服务市场主体培育行动

1.培育优质供给主体。提升国有经济对养老服务体系的支持能力,强化国有经济在基本养老服务领域有效供给。吸引社会资本参与养老服务业,支持培育一批规模化、品牌化、连锁化的养老服务企业,每年重点培育1—2家品牌养老机构。大力培育养老服务企业(社会组织),支持以旗区为单位建立政府购买养老服务供应商库,不区分营利性质、注册地、经营规模,引导鼓励各类养老服务主体入库,按照服务评价结果定期动态更新。(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推动养老事业和养老产业协同发展。大力加强健康养老产业招商引资、招才引智“双招双引”工作。建立市级养老产业项目库,谋划一批带动作用强、技术含量高、市场效益好的项目,在项目审批、要素保障等方面给予重点支持。积极组织、举办、参加各类健康养老产业“双招双引”推介会。依托我市生态、文旅和中蒙医药康养优势资源,打造全国重点休闲康养基地。(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科学技术局、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文化和旅游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七)养老服务行业管理水平提升行动

1.完善综合监管制度。推进养老服务综合监管改革,加强养老服务机构登记备案管理,开展养老机构“双随机、一公开”部门联合监督检查。加强养老服务领域信用监管和信息公开。加强对从业人员的监督管理,引导从业人员遵守职业道德、提升职业素养,依法依规惩处欺老虐老等行为。加强涉老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援助,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防范化解养老服务机构建筑、消防、燃气、食品、公共卫生等风险隐患,提高安全管理、风险防控和应急处置能力。加强养老服务领域非法集资风险的排查、监测预警和宣传教育,常态化开展打击整治养老服务诈骗行为。(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消防救援支队、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鄂尔多斯监管分局)

2.推进行业标准化建设探索完善包括养老服务基础通用标准、服务技能标准、服务机构管理标准、居家养老服务标准、社区养老服务标准、老年产品用品标准等在内的养老服务地方标准体系。通过培训、论坛、讲座、展览等多种形式,加大养老服务标准化工作的宣传力度和已发布标准的宣贯力度,力争使养老服务标准落实到行业管理和经营服务的各个环节,提高全行业实施标准的自觉性。开展养老机构等级评定,评定结果作为养老服务监管、政府购买服务和财政补贴的重要参。到2025年底,全市80%以上的苏木乡镇敬老院等级评定达到一级或二级,80%以上的旗区级公办养老机构达到二级或三级;鼓励民办养老机构参与等级评定,对达到一定等级的机构按规定给予补贴。鼓励养老服务机构参与质量认证。(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3.提高老年人及行业抗风险能力。继续实施户籍60周岁以上老年人意外伤害保险工作,合理调整保险方案,提升风险保障水平。继续实施养老服务机构责任保险制度,对投保责任保险的养老机构按政策规定给予补贴。探索实施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综合责任险和雇主责任险。2025年底前,建立养老服务事故鉴定和纠纷协调机构,依法依规保障养老服务企业(社会组织)权益。(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财政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鄂尔多斯监管分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4.促进呼包鄂乌养老协同发展。落实《推进呼包鄂乌养老服务一体化发展合作框架协议》,推动养老服务规划对接,增加养老服务多元化供给,推进养老服务同城化发展,加强市际间沟通协作和对话交流,努力推动形成养老服务对象、功能、标准、监管等方面的一体化管理运行体系,促进呼包鄂乌区域养老服务一体化、均衡化、规模化发展。(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八)养老服务发展要素强化行动

1.加强从业人员职业技能培训。依托职业院校、医疗卫生机构、养老机构等建立养老服务实训基地,加强养老服务从业人员职业技能培训,按规定落实培训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等政策。将失能老年人家庭成员照护培训纳入政府购买养老服务目录,符合条件的失能老年人家庭成员参加照护培训等相关职业技能培训的,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出台入职补贴、特岗津贴等激励政策,促进养老服务从业人员劳动报酬合理增长,稳定养老服务从业人员队伍。举办养老护理职业技能大赛,选树“最美护理员”,不断提升养老护理职业荣誉感。(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

2.探索建立老年人长期照护保障制度。探索建立相关保险、福利、救助相衔接的长期照护保障制度,研究建立长期照护服务项目、标准、质量评价等行业规范,完善居家、社区、机构相衔接的专业化长期照护服务体系。(责任单位:市医疗保障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

3.完善基本养老服务经费保障机制。在自治区补助资金的基础上,健全市、旗区两级分担的基本养老服务经费保障机制。市、旗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养老服务事业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落实国家和自治区基本公共服务标准(2021年版),做好基本养老服务补贴制度与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等社会救助政策的衔接。鼓励引导企业、社会组织、个人等社会力量依法通过捐赠、设立慈善基金、志愿服务等方式,为基本养老服务提供支持和帮助。(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4.落实养老服务优惠扶持政策。落实土地、税费、金融等方面优惠扶持政策,鼓励社会力量参与提供基本养老服务,将基本养老服务纳入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推进政府购买服务与直接提供服务有机结合,优先保障经济困难的失能、高龄、无人照顾等老年人的服务需求。优化养老机构建设和运营补贴政策,支持养老机构提供基本养老服务。逐步建立完善社区养老服务场所运营补贴政策,探索建立社会办养老机构和服务场所购买使用康复辅助器具补贴制度。(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市医疗保障局、市税务局)

三、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旗区要将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重要议事日程,建立稳定的经费保障机制。市养老服务工作领导小组、市养老服务联席会议、市老龄工作委员会等要切实发挥作用,及时研究解决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工作中的重要问题。市直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明确落实措施和进度安排。

(二)加大资金支持。市、旗区财政要加强对养老服务领域的资金投入,重点向专业照护服务、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农村牧区养老服务等领域倾斜。优化民办养老机构一次性建设及床位运营补贴政策,对城乡养老服务设施给予建设、运营补贴,旗区可结合养老服务设施规模、服务项目、服务人次、服务质量评价等因素,在市级补贴基础上自行确定补贴标准。

(三)强化督促指导。各旗区、市直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责任,落实支持政策,加强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市民政局要会同发改、财政等部门建立健全评价机制,把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情况纳入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综合绩效评估。各旗区要强化基本养老服务综合监管,确保服务质量和安全,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依规严肃追究责任。注重发挥标准对基本养老服务技术支撑作用,积极引导开展服务质量第三方认证。

(四)营造良好社会氛围。各旗区、市直各有关部门要主动做好基本养老服务政策宣传解读,及时公开基本养老服务信息,畅通意见建议反馈渠道,凝聚社会共识,充分调动各方支持配合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积极性和主动性。重要改革事项要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提前做好风险评估。

附件:鄂尔多斯市基本养老服务清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