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府办发〔2023〕96号

各旗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各大企事业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鄂尔多斯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后评估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9月15日

鄂尔多斯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后评估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强化依法行政,推进法治政府建设,增强我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公信力和执行力,规范行政规范性文件后评估工作。根据《内蒙古自治区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监督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9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37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内政办发〔2018〕58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鄂尔多斯市范围内各级人民政府(政府办公室),各级政府组成部门及法律法规、规章授权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单位组织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下称规范性文件)制定后评估工作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规范性文件制定后评估,是指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行政工作的需要,对规范性文件的内容、实施成效、存在问题等进行调查、分析、评价,提出修改、废止、提高文件质量等意见的活动。

第三条规范性文件制定后评估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客观公正。在全面了解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的意见,科学分析规范性文件实施情况的基础上,得出客观的评价结论,提出公正的评估意见。

(二)公开透明。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评估过程和评估结果应当公开。

(三)科学民主。要通过多种形式和渠道保证公众的参与权、知情权、表达权和监督权,广泛听取意见,科学收集、分析、评估相关资料。

(四)注重实效。评估结果作为完善公共政策、改进行政管理方式和文件是否继续有效实施的重要依据。

第四条 按照“谁起草、谁评估,谁实施、谁评估,谁评估、谁负责”的原则,规范性文件制定后评估一般由起草单位负责组织实施;部门联合制定或涉及多个部门职责的,由牵头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有多个实施部门的,主要实施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制定单位被撤销或职权已调整的,由继续行使其职权的单位负责组织实施。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办公室(政策法规)、各级司法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规范性文件制定后评估监督管理。评估单位应当于每年第一季度前将本部门规范性文件后评估计划报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涉及以各级人民政府(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的规范性文件的后评估计划,应当同时报同级人民政府备案。原则上每年至少对1件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后评估。

第六条规范性文件制定后评估一般应对文件实施情况整体评估,仅需要了解部分条款实施情况的,可以对该部分条款单独评估。对内容相近或相关的数个规范性文件,可以进行集中评估。

第七条 规范性文件施行满一年,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组织开展后评估。

(一)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反映意见较多的。

(二)不适应社会经济发展,拟作重大修改的。

(三)拟将“暂行”“试行”的规范性文件上升为长期有效的。

(四)涉及重大财政资金使用,对民生有重大影响,社会关注度高的。

(五)属于改革探索或先行先试的。

(六)实施后明显未达到预期效果,起草或实施单位提出修改建议的。

(七)有效期届满后需继续实施的。

(八)其它需要评估的。

第八条 规范性文件制定后评估主要内容包括。

(一)结合法定权责和社会经济发展实际,审核制定主体是否合法。

(二)结合法律、法规、规章的立、改、废、释,审核是否超越制定单位的法定职权或者超越法律、法规、规章的授权范围。

(三)审核是否违法设立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收费等事项。

(四)审核是否存在无法律法规依据作出减损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合法权益或增加其义务的情形。

(五)审核是否存在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作出增加本单位权力或者减少本单位法定职责的情形。

(六)审核是否制定含有排除或者限制公平竞争内容的措施,是否存在违法干预或者影响市场主体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和违法设置市场准入、退出条件的情形。

(七)规定的制度、措施是否切合实际、具体可行、具有针对性、易于操作,规定的程序是否正当、简便易行。

(八)分析实施过程中付出的成本与取得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情况,拟通过制定规范性文件解决的主要问题,在文件施行后哪些问题已经解决,哪些问题尚未解决;对尚未解决的问题,应当区分是文件本身可操作性问题,还是实施方法的问题及后续解决办法。

(九)是否具有其它与改革精神、形势发展等政策不相适应的情况。

第九条 评估单位可以将规范性文件制定后评估工作的全部或者部分事项委托有关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社会团体等第三方机构实施。

第十条 评估单位实施规范性文件制定后评估主要开展以下工作。

(一)成立评估工作组。评估实施机关应当成立评估工作小组,由其具体负责评估工作。

(二)制定评估方案。方案要包含评估主体、评估目的、评估内容、评估标准、评估方法、评估步骤和时间安排。

(三)公开征求意见。纳入后评估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可通过政府(部门)网站、新闻发布会、报刊、广播等方式公开征集社会公众意见,向社会征求意见不少于10日;涉及相关单位职权的,书面征求单位的意见。

(四)开展评估调研活动。调研可采取召开部门调研会、专家论证会、听证会等方式听取意见;也可以开展问卷调查或者实地考察、调研活动。

(五)开展分析比较工作。采取文献搜索、个案分析、成本效益分析等评估方法全面分析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实施效果。

第十一条 规范性文件制定后评估工作完成后要形成后评估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文件的执行情况和实施效果。主要评估规范性文件是否得到普遍遵守和执行,是否达到预期效果;规范性文件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管理成本;实施中存在的问题;执法人员、行政相对人和社会公众的评价和反应;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届满是否需要继续实施。

(二)文件的合法性。主要评估规范性文件是否与上位法相一致(包括所依据的上位法废止或修订后,是否需要及时修订);与同位阶规范性文件是否存在矛盾,各项制度是否协调、衔接。

(三)文件的合理性。主要评估行政机关的权力与责任是否相当,行政相对人权利与义务是否相匹配;行政管理措施是否必要、可行,是否公开、公平、公正。

(四)文件的操作性。主要评估规范性文件是否能有效解决具体问题;管理措施是否高效、便民,配套制度是否健全、完备;程序是否简便、易于操作;表述是否规范准确,有无歧义。

(五)评估结果运用建议。提出文件继续有效、修改、废止(宣布失效)或者有效期届满重新公布的明确建议。同时,可针对配套制度和行政管理方式等提出改进和完善对策。

第十二条 以各级人民政府(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后评估报告,应当由评估单位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备案。以部门名义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后评估报告,应当经本部门法制机构审查通过,部门主要领导批准后,报送本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

规范性文件评估单位应当将评估报告批准后15日内向社会公布。

备案机关认为规范性文件制定后评估报告所提建议可行、合理的,可以将评估报告的建议报送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向相关机关反馈。

规范性文件后评估单位要对评估过程中的资料和后评估报告装订存档,并做好电子存储。

第十三条 规范性文件制定后评估报告应当作为清理、修改或者废止该文件和改进行政工作的重要依据。

后评估报告建议规范性文件进行修改的,有关单位应当按照法定程序组织对该文件进行修改。有关单位根据后评估报告修改规范性文件,应当采纳后评估报告提出的建议,未采纳的应当在起草说明中说明理由。

后评估报告建议废止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单位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废止该文件。

后评估报告建议完善有关配套制度、改进行政管理方式的,有关单位应当及时采取相应措施予以办理。

第十四条 参与规范性文件制定后评估的单位和个人对评估中涉及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应当予以保密。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本办法施行后,国家、自治区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