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府办发〔2023〕35号

各旗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各大企事业单位:

为切实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国家计量发展规划(2021—2035年)的通知》(国发〔2021〕37号)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贯彻落实〈计量发展规划(2021—2035年)〉实施方案的通知》(内政发〔2022〕30号)确定的各项目标任务,抓好我市各项计量工作目标任务落实,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各旗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计量工作,充分认识计量在服务高质量发展中的基础性、战略性、引导性作用,结合本旗区、本部门实际,对照任务分工进一步明确和细化目标任务,制定具体措施,加快工作推进进程,确保各项工作任务落到实处。

二、全市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大对公益性计量技术机构的支持力度,加强计量基础设施和计量基准、计量标准、标准物质、计量数据等国家战略资源能力建设,大力支持产业计量测试中心、碳计量实验室建设,强化计量监管和基层、基础能力建设,保障法制计量监督开展和量值传递溯源体系有效运行。按照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将公益性计量工作所需经费按规定分别纳入市、旗区两级财政预算。

三、加强市、旗区联动和部门协调,建立完善计量工作的部门联席会议制度,构建统一协调、运行高效、资源共享、多元共治的大计量工作格局。

四、建立推进目标任务落实评估考核机制,坚持定量与定性、客观评价与主观评价相结合,组织开展目标任务落实年度监测分析、中期评估和总结评估,鼓励开展第三方评估。及时跟踪分析和研究解决任务分工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将评估结果作为优化资源配置、破解发展难题的重要依据,不断强化评估考核结果应用。

附件:1.鄂尔多斯市贯彻落实计量发展规划(2021—2035年)目标任务分工(共52项)

2.鄂尔多斯市贯彻落实自治区实施方案目标任务分工(共27项)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4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