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府发〔2023〕22号

各旗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部门:

为巩固提升全市草原保护修复成果,促进草原生态环境加快恢复、生态建设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市人民政府决定持续加强草畜平衡禁牧休牧和禁垦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思想认识

草畜平衡、禁牧休牧和禁垦工作是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筑牢我国北方重要生态安全屏障的具体行动,是保护草原生态安全、实现草原资源永续利用的实现途径。各旗区、市直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草畜平衡、禁牧休牧和禁垦工作,正确处理草原生态保护与经济社会发展的关系,坚守生态、民生底线,坚决克服禁而不止、休而不息、监管不力等问题。要全面落实第三轮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政策,严格按照《内蒙古自治区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条例》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工作的指导意见》(内政办发〔2022〕64号)有关规定和要求,细化工作举措,强化工作力度,真正将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工作抓紧抓细抓实。

二、切实履行职责

各旗区人民政府是草畜平衡、禁牧休牧和禁垦工作的责任主体,对本行政区域内相关工作负全责。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具体组织实施本辖区内草畜平衡、禁牧休牧和禁垦工作。草原使用者、草原承包经营者是保护草原的主体,应当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草原,遵守草畜平衡、禁牧休牧和禁垦制度,履行草原保护义务。各旗区结合第三轮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政策实施,逐级签订草畜平衡、禁牧休牧和禁垦责任状,完善旗区、苏木乡镇、嘎查村三级禁牧工作责任制,全面落实草原管护员的管护责任。各级林业和草原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业务指导,加大监督检查力度,有序推动草畜平衡、禁牧休牧和禁垦工作深入开展。

三、抓好重点环节

各旗区要将草原补奖政策资金及时足额发放给农牧民,严格实行嘎查村级公示制度。要积极争取国家、自治区和市级各类建设项目,加大基础设施建设,采取各类措施,抓好饲草料储备供应等工作。禁牧区严格执行禁牧制度,设立明显的禁牧区标识,明确范围、措施、责任人等事项,全年不得放牧。乌审旗、杭锦旗、鄂托克旗、鄂托克前旗草畜平衡区要严格执行草畜平衡制度和休牧制度,牧草返青期进行休牧,休牧期不得少于三个月。各相关旗区尽快开展2023年适宜载畜量核定工作,并及时将载畜量标准进行公示,苏木乡镇、嘎查村严格按照牧户草原面积、草原类型、草原等级核定具体载畜量。禁牧区和休牧期要加大执法巡查力度,将流转草原作为重点巡查监控区进行监管,严格查处违反禁休牧制度和草畜平衡区超载放牧的行为。把查处非法开垦草原作为草原执法工作的重点,及时严厉查处非法开垦草原案件,对涉嫌构成刑事犯罪的,要依据有关规定,及时移送司法机关。

四、强化保障措施

各旗区根据工作要求,每年要将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保证绩效考核、执法和政策培训、政策宣传等管理支出。将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制度落实纳入旗区乡村振兴和林长制考核指标中,将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监督、草原网格化监管、第三轮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政策落实作为重要考核依据。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发放宣传单、张贴标语、进村入户宣讲、微信平台宣传等多种形式,大力宣传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制度、草原保护政策及相关法律法规,推广舍饲圈养和草场改良模式,引导农牧民科学保护、合理利用草原资源,营造知法守法的良好氛围。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

2023年4月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