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旗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部门: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及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推进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指示重要讲话精神,进一步做好黄河干流鄂尔多斯段及重点支流入河排口综合整治工作,现就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重点任务

针对国家黄河干流及乌兰木伦河入河排口三级排查认定的全市473个排口(其中东胜区10个、康巴什区24个、达拉特旗41个、准格尔旗190个、伊金霍洛旗64个、杭锦旗139个、鄂托克旗5个),坚持以旗区为治理主体,通过扎实开展综合整治,进一步切准排口底数、强化责任落实、制定科学措施、健全工作机制,着力推进解决旗区重视不到位、排查不细致、整治不积极以及部分旗区农业退水口存疑等问题。

二、职责分工

(一)各旗区人民政府

各旗区人民政府要按照“守土有责、守土负责、守土尽责”的要求,切实承担起辖区内排口综合整治的主体责任,并以发挥“河长制”管理优势为抓手,扎实推动各项工作举措落地见效。同时,要根据工作实际,组织所辖开发区(园区)管理委员会及相关部门落实工作到位。

(二)市生态环境局

市生态环境局统筹负责全市工业排口的综合整治工作,指导各旗区制定实施方案,统一工业排口整治标准,定期督导、调度、通报整治工作,会同各旗区人民政府及时开展整治验收。

(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统筹负责全市雨洪径流排口、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口的综合整治工作,指导各旗区制定实施方案,统一雨洪径流排口整治标准,定期督导、调度、通报整治工作,会同各旗区人民政府及时开展整治验收。

(四)市交通运输局

市交通运输局统筹负责全市码头排口的综合整治工作,指导各旗区制定实施方案,统一码头排口整治标准,定期督导、调度、通报整治工作,会同各旗区人民政府及时开展整治验收。

(五)市水利局

市水利局统筹负责全市溪流、沟渠、河港等整治工作,指导各旗区制定实施方案,统一溪流、沟渠、河港等整治标准,定期督导、调度、通报整治工作,会同各旗区人民政府及时开展整治验收。

(六)市农牧局

市农牧局统筹负责全市农业农村排口的整治工作,指导各旗区制定实施方案,统一农业农村排口整治标准,定期督导、调度、通报整治工作,会同各旗区人民政府及时开展整治验收。

三、整治措施

各旗区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国办函〔2022〕17号)、发展改革委等十部委《关于推进污水资源化利用的指导意见》(发改环资〔2021〕13号)、生态环境部等三部委《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炭资源开发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的通知》(环环评〔2020〕63号)、生态环境部《黄河流域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工作计划》(环办执法函〔2021〕134号)、水利部《入河排污污口监督管理办法》和《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关于现阶段加强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内环发〔2021〕130号)等文件要求,结合“生态环境空间信息服务平台”录入工作,认真做好相关工作。

(一)规范建立台账。各旗区要参照《黄河干流及乌兰木伦河入河排口确认清单》(下称《清单》),规范建立排口台账,并按照排查整治分类工作有关技术规范,对所有入河排口分类登记,实行“一口一档”管理。同时,按照生态环境部《入河(海)排污口命名与编码规则》(HJ1235—2021),重新对最终核实的入河排口统一命名、编码,实现对入河排口的“户籍化”规范管理。

(二)实施溯源分析。各旗区对国家移交的入河排口开展再排查、再核实工作和溯源分析工作,并详细查清入河排口排放特征及去向、排放单位基本情况等信息,确保精确排口类型,按有关要求准确在系统中录入相关信息。一是再排查再核实上,对国家移交的入河排口进行再核实,如发现属于七类非排口(户用散排口、单独地块散排口、小区域路面排水设施口、过水设施口、取水设施口、未联入河网小型排口、自然地表小型径流)或系统内重复填报点位的情况,按照生态环境部黄河流域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的技术要求,提供能够支撑证明的现场照片、现场视频和文字说明等相关佐证材料,申请核销,经市、自治区、生态环境部三级审核通过后,不再列入排污口总数。同时,对生态环境部推送的入河排污口信息数据进行再次确认。二是在责任主体明确上,按照“谁污染、谁负责、谁整治”原则,逐一明确排口责任主体,配套建立完善责任清单。对难以界定主体责任的排口,由所在地旗区人民政府组织开展溯源分析,查清排口对应的排放单位及其隶属关系,确定责任主体;对经溯源后仍无法界定主体责任的排口,由所在地苏木乡镇人民政府担任责任主体,或由其协调明确责任主体。责任主体承担排口的源头治理、综合整治、规范化建设、日常维护管理等职责。三是在排口确认处置上,对核定确认的排口,按照工业、城镇污水处理厂、农业、其他4种类型逐一建档管理、加强整治(整治要求详见附件2),并通过检查入河排口登记、审批等执行情况(包括入河排口设置同意、所在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及排污许可证等),进一步细化完善排口台账及相关统计工作。

(三)全面开展监测。加快组织开展入河排口的水质、水量监测,准确掌握入河污染物排放及其特点、规律等情况,重点要加强汛期前、大雨后的监测,识别排放量较大、排放水质较差、环境影响较大的入河排口及主要排放问题,确保做到精准施治、过程科学。监测指标包括流量、水质2项指标,其中,水质指标主要包括pH值、全盐量、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总氮、氟化物等,对行业特征明显的入河排口,可按照行业排放标准要求加测特征指标。开展排口监测时,应根据排口情况确定监测频次,原则上每个排口至少监测一次以上,要重点选取丰水期排水量大的时段进行监测;对雨污混排口等间歇排放的排口,监测结果应充分反映晴、雨天气时的不同排放情况,并查清污水混入状况。

(四)编制整治方案。编制入河排口综合整治方案,于2023年底前全面完成黄河干流及重要支流排口整治任务。一是在编制方案方面,要按照“一口一策”原则,逐项明确对入河排口排污问题以及环境风险的整治要求、具体措施、整治目标、完成时限等内容,并根据监测溯源结果精准施治,坚决防止出现“扩大化”“一刀切”现象。对监测、溯源中发现排放问题突出或环境风险大的入河排口作为整治重点,科学分析成因,明确整治措施,纳入年度生态环境治理任务调度推进。二是在推进实施方面,要综合考虑排口类型、合法性、排入水体环境质量、日常监管等因素,通过开展整治,将入河排口科学划分为“取缔类”“整治类”“规范类”处置,形成依法保留的最终排口清单,并认真落实常态化管理举措。三是在保障落实方面,各旗区要充分发挥“河长制”管理优势,积极组织所辖开发区(园区)管委会及旗本级生态环境、住建、水利、交通、农牧等相关部门,认真履行各自职能职责,做到密切配合、形成合力,逐步建立和完善长效机制,确保入河排口综合整治工作取得积极成效。

(五)坚持分类处置。以截污治污为重点,实行“依法取缔一批、清理合并一批、规范整治一批”,确保整治完成一个、及时销号一个。一是依法取缔方面,对位于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地及其它需要特殊保护区域内的工业排口、城镇污水处理厂排口、农业排口等违法设置的入河排口,依法责令拆除、关闭或停用。二是清理合并方面,对城镇污水收集管网覆盖范围内的生活污水散排口,逐步清理合并,并规范接入污水收集管网。最大限度推进开发区、园区及园内企业现有排口清理合并工作,实现园内污水全部经由截污纳管输送至园内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统一处理。各开发区、园区企业及工矿类企业,每家原则上只允许保留1个排口,已设多个排口的要加快清理合并,确因客观条件受限需要保留2个以上的,应向本旗区生态环境部门申请备案,经批准后方可使用。对集中分布、连片聚集的中小型水产养殖散排口,鼓励统一收集处理养殖尾水,并设置唯一排口。三是规范整治方面,对存在借道排放等情况的排口,要及时清理违规接入的支管、支线,确保一个排口只对应一个排放单位;对确需多个排放单位共用一个排口的,要督促相关排放单位相互协调、厘清责任,并在排污许可证中载明。对存在布局不合理、设施老化破损、排水不畅、检修维护难等问题的排口和排放管线,要有针对性地采取调整排口位置和排放管线走向、更新维护设施、设置必要的检查井等措施。同时,排口设置应当符合相关规范要求。

(六)强化日常监管。进一步推动入河排口属地主体和部门监管责任落细落实。一是主体责任方面,各旗区人民政府是落实本旗区排口监管的责任主体,要进一步健全完善常态化机制,认真做好日常监管、排查整治等工作,将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要督促有关开发区(园区)管委会和旗直部门、苏木乡镇加强各自管理责任落实,形成各司其职、齐抓共管的良好格局;要建立入河排口信息管理系统,整合入河排口基本信息、视频监控、自动监测等数据,实现信息化动态管理;要定期不定期开展水质监测和执法监管,配套水质在线监控设施,实施水质实时连续监测,确保达标排放;要按照有关技术规范,统一在最终确认的排口现场设置二维码标志牌,公示排口名称、编码、类别、责任主体、监管单位和监督电话等内容,便于现场监测、监督检查、社会监督。二是统筹监管方面,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负责履行全市入河排口污染排放的行政执法职责,并指导各旗区生态环境分局规范和加强入河排口监管执法工作;市生态环境局要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积极组织或会同市直相关部门做好联合执法、协同监管等工作,并定期不定期对各旗区工作情况进行检查、督查、抽查。

(七)严格审核门槛。对确需设置入河排放口的单位,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要严格按照《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关于现阶段加强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内环发〔2021〕130号)有关要求落实审批权限。现阶段重点做好工业废水排口、生活污水排口,以及农业农村排口中畜禽养殖排口和水产养殖排口的设置审核工作。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政治站位。各旗区要深刻认识做好入河排口综合整治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坚持把整治入河排口当作推进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的务实有效之举,加快健全组织领导机构,配齐业务力量,层层压实责任,形成工作合力,提高整治质效,不断提升入河排口管理水平。

(二)全面深入排查。各旗区参照国家移交的入河排口整治程序,做好自治区排查的入河排口“再排查、监测、溯源、整治方案编制”工作,将基本信息录入“内蒙古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系统”。同时,参照国家黄河干流及重点支流入河排口现场一、二、三级排查文件要求,对国家、自治区未排查的黄河重点支流(如无定河、十大孔兑等)进行排查,要求按时完成年度排查任务并加强日常监管。

(三)注重工作实效。各旗区要全力推进入河排口综合整治各项工作,认真总结、推广好的经验做法,按时上报工作报告及相关材料。市污染防治攻坚工作领导小组要把入河排口综合整治工作纳入日常调度范围,对措施不实、工作滞后的旗区,要及时在全市范围通报。

五、工作时限

各旗区要及时、认真做好排口“排查、监测、溯源和整治方案编制”工作,按以下时间截点报送至市污染防治攻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电子邮箱787160654@qq.com。

(一)于2022年8月底前报送监测工作总结。

(二)于2022年9月底前报送溯源分析工作总结。

(三)于2022年9月底前将综合整治方案报送至市污染防治攻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通过后上报市人民政府、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国家生态环境部逐级审核,经最终审核通过后按时间节点和工作要求推进实施综合整治

(四)于2022年11月底前对国家、自治区未排查的黄河重点支流(如无定河、十大孔兑等)进行排查形成全口径排口清单,报送至市生态环境局。

附件:1.各旗区黄河干流及乌兰木伦河入河排口确认清单

2.入河排口分类整治要求

3.《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关于现阶段加强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内环发〔2021〕130号)

4.《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关于进一步扎实推进黄河流域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的函》(内环函〔2022〕404号)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

2022年8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