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府办发〔2022〕76号

各旗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各大企事业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修订后的《鄂尔多斯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6月8日

一、总则

(一)编制目的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灾减灾救灾的重要论述精神,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决策部署,按照市委、市人民政府工作要求,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建立健全应对突发自然灾害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规范应急救助行为,提高应急救助能力,最大程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确保受灾人员基本生活,维护受灾地区社会稳定。

(二)编制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6.《自然灾害救助条例》

7.《地质灾害防治条例》

8.《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国办函〔2016〕25号)

9.《内蒙古自治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2021年版)》(内政办发〔2021〕20号)

10.《内蒙古自治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内政办发〔2021〕11号)

11.《鄂尔多斯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鄂府发〔2006〕21号)

(三)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鄂尔多斯市行政区域内发生自然灾害时的市级应急救助工作。

当毗邻盟市发生重特大自然灾害并对我市造成重大影响或市委、市人民政府作出部署要求时,按照本预案开展市内应急救助工作。

发生其它类型突发事件,根据需要可参照本预案开展应急救助工作。

(四)工作原则

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确保受灾人员基本生活;坚持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坚持党委领导、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群众自救,充分发挥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公益性社会组织作用;坚持灾害防范、救援、救灾一体化,实现灾害全过程管理。

二、组织指挥体系

(一)市级

1.鄂尔多斯市减灾委员会。鄂尔多斯市减灾委员会(下称市减灾委)为市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负责组织、领导全市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协调开展特别重大和重大自然灾害救助活动。市减灾委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自然灾害救助相关工作。市减灾委办公室设在市应急管理局,负责与市级有关部门、旗区的沟通联络,组织开展灾情会商评估、灾害救助等工作,协调落实相关支持措施。

2.专家委员会。在市减灾委的领导下,市应急管理专家队伍对全市减灾救灾工作重大决策和重要规划提供政策咨询和建议,为全市较大自然灾害的灾情评估、应急救助和灾后救助提出咨询意见。

(二)旗区

旗区设立减灾委员会,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市减灾委成员单位加强工作指导和技术支持。

(三)现场

当发生一般、较大自然灾害时,由事发地旗区减灾委员会,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市减灾委成员单位指导、支持受灾旗区开展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当发生重大、特别重大自然灾害时,在市委、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成立市救灾应急指挥部,下设综合协调、灾情信息管理、抢险救援、生产生活救助、安全维稳、医疗防疫、接收捐赠和宣传引导等专项工作组,组织开展自然灾害应急救助工作,旗区减灾委及其成员单位具体实施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参与现场救助应急的单位和人员,应当服从市救灾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领导。

三、灾害救助准备

气象、自然资源、水利、农牧、林草等部门及时向市减灾委办公室和履行救灾职责的市减灾委成员单位通报自然灾害预警预报信息,自然资源部门根据需要及时提供地理信息数据。市减灾委办公室根据自然灾害预警预报信息,结合可能受影响地区的自然条件、人口和社会经济状况,对可能出现的灾情进行预评估,当可能威胁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影响基本生活、需要提前采取应对措施时,视情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救助准备措施。

(一)向可能受到影响的旗区减灾委通报预警预报信息,提出灾害救助准备工作要求。

(二)加强应急值守,密切跟踪灾害风险变化和发展趋势,对灾害可能造成的损失进行动态评估,及时调整相关措施。

(三)做好救灾物资出库准备,紧急情况下提前调拨;启动与交通运输、铁路民航等部门和单位的应急联动机制,做好救灾物资调运准备。

(四)派出工作组,实地了解灾害风险,检查指导各项救灾准备工作。

(五)向市减灾委报告预警及灾害救助准备工作情况,并向市减灾委成员单位通报。

(六)向社会发布预警预报信息。

四、信息报告和发布

全市各级应急管理部门按照应急管理部《自然灾害情况统计调查制度》《特别重大自然灾害损失统计调查制度》有关要求,做好灾情信息收集、汇总、分析、上报和部门间共享工作。

(一)信息报告

1.对突发性自然灾害,旗区应急管理部门应在灾害发生后2小时内将本行政区域内灾情(包括灾害发生时间、灾害种类、受灾范围、灾害造成的损失等内容)和救灾工作情况(包括投入的应急力量、资金、物资和装备等,以及灾区需求、面临困难、下一步工作安排等内容)向本级人民政府和市应急管理局报告;市应急管理局在接报灾情信息2小时内完成审核、汇总,并向市人民政府和自治区应急管理厅报告,同时将相关情况通报市直有关部门。

对造成旗区行政区域内5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社会高度关注、群众反映强烈、房屋大量倒塌、农田草场大面积受灾等严重损失的突发性自然灾害,旗区应急管理部门应在灾害发生后立即报本级人民政府和市应急管理局、自治区应急管理厅和应急管理部。市应急管理局接报后应立即向市委、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应急管理厅报告。

2.自然灾害灾情稳定前,市、旗区两级应急管理部门均须执行灾情24小时零报告制度,旗区应急管理部门每天上午9:00时前将截至前一天24时的灾情向市应急管理局报告,市应急管理局每天上午10时前向自治区应急管理厅报告。灾情发生重大变化时,根据需要及时报告。

灾情稳定后,旗区应急管理部门应在5个工作日内核定灾情,向市应急管理局报告。市应急管理局在接到旗区应急管理局报告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审核、汇总灾情数据,向市委、市人民政府和自治区应急管理厅报告。

3.对于干旱灾害,旗区应急管理局应在旱情初显、群众生产和生活受到一定影响时,初报灾情,市应急管理局汇总上报自治区应急管理厅;在旱情发展过程中,每10日续报一次灾情,直至灾情解除;灾情解除后及时核报。

4.市、旗区减灾委要建立健全灾情会商制度,定期或不定期组织相关部门召开灾情会商会,全面客观评估、核定灾情数据。

(二)信息发布

信息发布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公开透明的原则。信息发布形式包括授权发布、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要主动通过应急广播、重点新闻网站或政府网站、政务微博、微信、客户端等发布信息。全市各级宣传、网信、文旅等部门应配合本级减灾委办公室做好预警、灾情等应急信息发布工作。

灾情稳定前,受灾旗区减灾委或应急管理部门应及时向社会滚动发布自然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以及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动态、成效、下一步安排等;灾情稳定后,应及时评估、核定并按有关规定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关于灾情核定和发布工作,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应急响应

根据自然灾害危害程度等因素,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分为Ⅰ、Ⅱ、Ⅲ、Ⅳ级4个响应级别。以下分级标准关于数量的表述,“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一)Ⅰ级响应

1.启动条件

本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特别重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Ⅰ级响应。

(1)因灾死亡20人以上;

(2)紧急转移安置和需紧急生活救助10万人以上;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1万间或3000户以上;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达到全市农牧业人口30%以上;

(5)灾害造成群众生产生活资料遭受特别巨大损失、短期内失去收入来源、社会关注度特别高;

(6)符合启动Ⅰ级响应条件的其它情形。

2.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市应急管理局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向市减灾委提出启动Ⅰ级响应建议;按照市委、市人民政府决定,启动Ⅰ级响应。

3.响应措施

启动市Ⅰ级应急响应后,由市委、市人民政府领导或市委、市人民政府指定的负责人统一组织、领导、协调市级层面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旗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市减灾委及其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启动应急机制

a.召开市减灾委会商会,市减灾委成员单位、专家及有关受灾旗区参加,对指导支持灾区减灾救灾重大事项作出决定。

b.市委、市人民政府领导或市委、市人民政府指定负责人率有关部门赴灾区,指导灾害救助工作。

c.市应急管理局及重点涉灾部门和单位实行24小时应急值守,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

d.市消防救援支队、森林消防中队组织专业救援人员和装备做好抢险救援救灾准备。

e.鄂尔多斯军分区、武警鄂尔多斯支队根据市有关部门和旗区人民政府商请,组织协调解放军、武警部队、民兵参与救灾。

(2)受灾人员救助

a.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及时组织医疗卫生队伍赴灾区协助开展医疗救治、灾后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卫生应急工作。

b.鄂尔多斯市消防救援支队、森林消防中队协助受灾地区有关部门组织做好受灾人员应急救援、紧急转移安置等工作。

c.鄂尔多斯军分区、武警鄂尔多斯支队、市交通运输局根据需要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受灾人员紧急转移安置等工作。

d.市公安局组织受灾地区公安部门维护灾区社会治安,协助组织受灾群众紧急转移安置等工作。

e.市交通运输局组织做好道路交通运输保障,确保转移人员、救灾物资、救援装备等车辆通行畅通。市铁路民航中心协调驻地民航企业,为救灾提供铁路民航应急运输保障服务。

f.市财政局根据市应急管理局资金安排建议紧急下达受灾人员生活救助资金。

g.市应急管理局及时下达救灾物资动用指令,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在规定时间内做好出库准备,并配合物资接收方做好物资调运。必要时,向自治区有关部门请求救灾物资支援。

h.市应急管理局组织受灾地区应急管理部门做好灾害应急救助工作。

i.市教育体育局组织受灾地区教育体育部门尽快恢复当地学校教育教学秩序,协助做好因灾伤病学生的救治和抚慰。

j.市农牧局组织做好水上作业渔船、人员的因灾避险转移等工作。

k.市民政局指导做好因灾遇难人员遗体处置工作。

l.市生态环境局及时监测因灾害导致的生态环境破坏、污染、变化等情况,开展灾区生态环境状况调查评估。

m.市妇女联合会组织受灾地区妇联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妇女儿童安置服务工作。

n.鄂尔多斯银保监分局组织保险机构做好保险理赔工作。

o.市红十字会协助做好救灾和现场应急救护工作。

(3)基础设施恢复

a.市交通运输局组织做好受损交通设施的紧急抢修工作。市铁路民航中心协调驻地铁路民航企业做好受损交通设施的紧急抢修工作。

b.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组织协调消杀用品、医药等生产供应工作。

c.中国联通鄂尔多斯分公司、中国移动鄂尔多斯分公司、中国电信鄂尔多斯分公司做好应急通信保障工作。

d.鄂尔多斯供电公司、薛家湾供电公司做好受灾地区应急供电保障和供电设施恢复工作。

e.市水利局组织做好灾区水利工程修复、应急调水等工作。

f.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指导灾后房屋应急评估和安全鉴定、市政公用基础设施抢修等工作。

(4)灾情信息管理

a.市应急管理局按照《自然灾害情况统计调查制度》规定,组织做好灾情信息收集、报送工作。

b.市相关涉灾行业管理部门负责本系统灾情信息汇总、处理工作,并及时向市应急管理局通报。

c.市减灾委办公室或市应急管理局适时组织召开灾情会商会,按规定统一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5)组织社会力量参与救灾

a.市应急管理局向社会发布接受救灾捐赠的公告,组织开展全市性救灾捐赠活动,呼吁社会救灾援助,统一接收、管理、分配全市救灾捐赠款物;会同市民政局、共青团鄂尔多斯市委员会等指导具有救援专业设备和技能的社会力量、志愿者,协同开展人员搜救、伤病员紧急运送与救治、紧急救援物资运输、受灾人员紧急转移安置、救灾物资接收发放、灾害现场清理、后勤服务保障等灾害救助工作。

b.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协助做好救灾的涉外工作。

c.市红十字会、慈善总会等社会组织依法开展救灾募捐活动。

(6)信息发布工作

a.市委宣传部、市委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组织做好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工作。

b.市应急管理局等部门通过网站发布救灾相关信息。

(7)市减灾委其它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二)Ⅱ级响应

1.启动条件

本市行政区域内发生重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Ⅱ级响应。

(1)因灾死亡15人以上、20人以下;

(2)紧急转移安置和需紧急生活救助5万人以上、10万人以下;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3000间或1000户以上、1万间或3000户以下;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全市受灾农牧业人口20%以上、30%以下;

(5)灾害造成群众生产生活资料遭受巨大损失、短期内失去收入来源、社会关注度高;

(6)符合启动Ⅱ级响应条件的其它情形。

2.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市应急管理局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向市减灾委提出启动Ⅱ级响应建议,市减灾委主任决定启动Ⅱ级响应,并向市委、市人民政府报告。

3.响应措施

启动市Ⅱ级应急响应后,市减灾委主任组织协调市级层面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旗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市减灾委及其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启动应急机制

a.市减灾委主任或委托市应急管理局主要负责人主持召开会商会,市减灾委有关成员单位、专家及有关受灾旗区参加,分析灾区形势,研究落实对灾区救灾支持措施。

b.市应急管理局主要负责人根据灾情发展以及市委、市人民政府领导指示、批示精神,率有关部门或派出负责人带队的先期工作组赴灾区慰问受灾群众,核查灾情,指导受灾地区开展救灾工作。

c.市应急管理局及重点涉灾部门和单位实行24小时应急值守,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

d.市消防救援支队、森林消防中队组织专业救援人员和装备做好抢险救援救灾准备。

e.鄂尔多斯军分区、武警鄂尔多斯支队根据市有关部门和旗区人民政府商请,组织协调解放军、武警部队、民兵参与救灾。

(2)受灾人员救助

a.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及时组织医疗卫生队伍赴灾区协助开展医疗救治、灾后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卫生应急工作。

b.市消防救援支队、森林消防中队协助受灾地区有关部门组织做好受灾人员应急救援、紧急转移安置等工作。

c.鄂尔多斯军分区、武警鄂尔多斯支队、市交通运输局、市铁路民航中心根据需要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受灾人员紧急转移安置等工作。

d.市公安局组织受灾地区公安部门维护灾区社会治安,协助组织受灾群众紧急转移安置等工作。

e.市交通运输局组织做好道路交通运输保障,确保转移人员、救灾物资、救援装备等车辆通行畅通。市铁路民航中心协调驻地民航企业,为救灾提供铁路民航应急运输保障服务。

f.市财政局根据市应急管理局资金安排建议紧急下达受灾人员生活救助资金。

g.市应急管理局及时下达救灾物资动用指令,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在规定时间内做好出库准备,并配合物资接收方做好物资调运。必要时,向自治区有关部门请求救灾物资支援。

h.市应急管理局组织受灾地区应急管理部门做好灾害应急救助工作。

i.市教育体育局组织受灾地区教育体育部门尽快恢复当地学校教育教学秩序,协助做好因灾伤病学生的救治和抚慰。

j.农牧局组织做好水上作业渔船、人员的因灾避险转移等工作。

k.市民政局指导做好因灾遇难人员遗体处置工作。

l.市生态环境局及时监测因灾害导致的生态环境破坏、污染、变化等情况,开展灾区生态环境状况调查评估。

m.市妇女联合会组织受灾地区妇联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妇女儿童安置服务工作。

n.鄂尔多斯银保监分局组织保险机构做好保险理赔工作。

o.市红十字会协助做好救灾和现场应急救护工作。

(3)基础设施恢复。

a.市交通运输局组织做好受损交通设施的紧急抢修工作。市铁路民航中心协调驻地铁路民航企业做好受损交通设施的紧急抢修工作。

b.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组织协调消杀用品、医药等生产供应工作。

c.中国联通鄂尔多斯分公司、中国移动鄂尔多斯分公司、中国电信鄂尔多斯分公司做好应急通信保障工作。

d.鄂尔多斯供电公司、薛家湾供电公司组织做好受灾地区应急供电保障和供电设施恢复。

e.市水利局组织做好灾区水利工程修复、应急调水等工作。

f.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指导灾后房屋应急评估和安全鉴定、市政公用基础设施抢修等工作。

(4)灾情信息管理

a.市应急管理局按照《自然灾害情况统计调查制度》规定,组织做好灾情信息收集、报送工作。

b.市相关涉灾行业管理部门负责本系统灾情信息汇总、处理工作,并及时向市应急管理局通报。

c.市减灾委办公室或市应急管理局适时组织召开灾情会商会,按规定统一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5)组织社会力量参与救灾

a.市应急管理局向社会发布接受救灾捐赠的公告,组织开展全市性救灾捐赠活动,呼吁社会救灾援助,统一接收、管理、分配全市救灾捐赠款物;会同市民政局、共青团鄂尔多斯市委员会等指导具有救援专业设备和技能的社会力量、志愿者,协同开展人员搜救、伤病员紧急运送与救治、紧急救援物资运输、受灾人员紧急转移安置、救灾物资接收发放、灾害现场清理、后勤服务保障等灾害救助工作。

b.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协助做好救灾的涉外工作。

c.市红十字会、慈善总会等社会组织依法开展救灾募捐活动。

(6)信息发布工作

a.市委宣传部、市委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组织做好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工作。

b.市应急管理局等部门通过网站发布救灾相关信息。

(7)市减灾委其它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三)Ⅲ级响应

1.启动条件

本市行政区域内发生较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Ⅲ级响应。

(1)因灾死亡10人以上、15人以下;

(2)紧急转移安置和需紧急生活救助2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

(3)倒塌和严重损坏住房1000间或300户以上、3000间或1000户以下;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全市农牧业人口15%以上、20%以下;

(5)灾害造成群众生产生活资料遭受重大损失、短期内失去收入来源,社会关注度较高;

(6)符合启动Ⅲ级响应条件的其它情形。

2.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市应急管理局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市应急管理局主要负责人决定启动Ⅲ级响应,并向市委、市人民政府报告。

3.响应措施

启动市Ⅲ级应急响应后,市应急管理局主要负责人组织协调市级层面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旗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市减灾委及其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及时组织市减灾委有关成员单位及有关受灾旗区召开会商会,分析灾区形势,研究落实对灾区的救灾支持措施。

(2)及时贯彻落实国家及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和市委、市人民政府关于灾害应急救助方面的指示精神。及时向市委、市人民政府和自治区应急管理厅及各有关部门报送灾情。市应急管理局和重点涉灾部门实行24小时应急值守。

(3)派出市减灾委办公室负责人带队、有关部门参加的联合工作组赴灾区慰问受灾群众,核查灾情,协助指导受灾地区开展救灾工作。

(4)市减灾委办公室或市应急管理局及时掌握灾情并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

(5)根据受灾地区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及时下拨市本级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向灾区紧急调拨救灾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落实和救灾款物发放;协调指导交通运输、铁路民航等部门和单位开展救灾物资、人员运输工作。

(6)指导受灾旗区做好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工作。

(7)组织专业救援队伍参加抢险救灾,并指导社会组织、志愿者队伍等社会力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

(8)灾情稳定后,指导受灾旗区评估、核定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9)市减灾委其它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四)Ⅳ级响应

1.启动条件

本市行政区域内发生一般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Ⅳ级响应。

(1)因灾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

(2)紧急转移安置和需紧急生活救助5000人以上、2万人以下;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600间或200户以上、1000间或300户以下;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全市农牧业人口10%以上、15%以下;

(5)灾害造成群众生产生活资料遭受较大损失、短期内失去收入来源,或引起社会关注;

(6)符合启动Ⅳ级响应条件的其它情形。

2.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市应急管理局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市应急管理局主要负责人或委托分管负责人决定启动Ⅳ级响应。

3.响应措施

启动市Ⅳ级应急响应后,市应急管理局组织协调市级层面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旗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市减灾委及其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召开会商会,分析灾区形势,研究落实救灾支持措施。

(2)及时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和市委、市人民政府关于灾害应急救助方面的指示精神。及时向市委、市人民政府和自治区应急管理厅及各有关部门报送灾情。市应急管理局和重点涉灾部门实行24小时应急值守。

(3)市应急管理局派出工作组赴灾区慰问受灾群众,核查灾情,协助指导受灾地区开展救灾工作。

(4)市减灾委办公室或市应急管理局及时掌握灾情并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

(5)根据受灾地区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及时下拨市本级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向灾区紧急调拨救灾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落实和救灾款物发放。

(6)根据受灾旗区申请,给予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和心理援助等方面支援。

(7)市减灾委其它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五)启动条件调整

1.对灾害发生在敏感地区、敏感时间和救助能力薄弱地区等特殊情况,或灾害对受灾地区经济社会造成重大影响时,启动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的标准可酌情调整。

2.市人民政府决定的其它事项。

(六)响应终止

救灾应急工作结束后,由市应急管理局提出停止响应的建议,按照启动响应的审批程序终止响应。

六、灾后救助与恢复重建

(一)过渡期生活救助

1.特别重大、重大灾害发生后,市应急管理局组织有关部门、专家及灾区应急管理部门评估过渡期生活救助需求。

2.市财政局根据市应急管理局资金安排建议及时下达过渡期生活救助资金。市应急管理局指导受灾旗区应急管理部门做好过渡期救助人员核定、资金发放等工作。

3.市应急管理局、财政局监督检查受灾旗区过渡期生活救助政策落实,定期通报救助工作情况,过渡期生活救助工作结束后组织人员进行绩效评估。旗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监督检查过渡期救助资金和物资的分配、调拨、使用等情况。

4.鼓励和动员社会各界进行援助。各级工会、团委、妇联及慈善团体积极开展捐赠、心理援助等社会救助活动。

(二)冬春救助

自然灾害发生后的当年冬季、次年春季,受灾旗区人民政府应为生活困难的受灾人员提供基本生活救助。

1.每年9月下旬开始,旗区应急管理部门要调查、核实、汇总当年冬季和次年春季本行政区域内受灾家庭口粮、衣被、取暖等方面困难及需救助的情况,填报《受灾人员冬春生活需救助情况统计表》,于10月15日前报市应急管理局。市应急管理局接到旗区应急管理局的报表后,应及时核查、汇总数据,于10月20日前报自治区应急管理厅。旗区应急管理局以户为单位填写《受灾人员冬春生活政府救助人口台账》,并报市应急管理局备案。

2.市应急管理局及时组织工作组赴灾区开展受灾群众生活困难状况评估,核实情况。市财政局、应急管理局及时向自治区财政厅、应急管理厅报送安排受灾群众冬春生活困难补助资金的请示。

3.市应急管理局根据各旗区人民政府向市人民政府或旗区财政、应急管理部门向市财政局、应急管理局的资金申请,结合灾情评估情况,提出资金补助建议,会同市财政局报市人民政府审定后下达。专项用于解决受灾群众吃饭、穿衣、取暖等基本生活困难。冬春救助工作结束后,市应急管理局及时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做好冬春救助绩效评估工作。

4.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财政局等部门落实好以工代赈、灾歉减免政策,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确保粮食供应。

(三)倒损住房恢复重建

恢复重建由旗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建房资金通过政府救助、社会互助、邻里帮工帮料、以工代赈、自行筹措、政策优惠等途径解决。积极发挥自然灾害中保险的经济补偿作用,完善市场化筹集重建资金机制。重建规划和房屋设计要科学选址、合理布局,避开地质灾害隐患点、泄洪通道等,提高抗灾设防能力。重建工作要尊重群众意愿,以受灾户自建为主。

1.市应急管理局根据旗区应急管理局对倒损住房核定情况,视情组织评估小组,并参考其它灾害管理部门评估数据,对因灾住房倒损情况综合评估。

2.市应急管理局收到受灾旗区财政、应急管理部门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申请后,根据评估小组对倒损住房情况评估的结果,提出资金补助建议,会同市财政局报市人民政府审定后下达。

3.住房重建工作结束后,旗区应急管理部门应当采取实地调查、抽样调查等方式,对本地区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管理工作开展绩效评估,并将评估结果报市应急管理局。市应急管理局收到旗区应急管理部门上报的恢复重建绩效评估后,通过组织督查组开展实地抽查等方式,对全市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管理工作进行评估。

4.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倒损住房评估、恢复重建的技术服务和指导等工作。其它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重建规划、选址,制定优惠政策,支持做好恢复重建工作。

5.由市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开展的恢复重建,按有关规定执行。

七、保障措施

(一)资金保障

1.市财政局、应急管理局等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等有关规定,合理安排市本级救灾资金预算,并按照救灾工作分级负责、救灾资金分级负担的原则,建立完善市、旗区救灾资金分担机制,切实加大救灾资金投入。

2.各旗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部门应当将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与自然灾害救助需求相适应的资金、物资保障机制,将自然灾害救助资金和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制定和完善自然灾害救助标准,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动态调整。

3.市应急管理局、市财政局按有关规定开展资金绩效目标管理工作。

(二)物资保障

1.合理规划和建设各级救灾物资储备库,完善仓储条件、设施和功能,形成救灾物资储备网络。市人民政府和自然灾害多发、易发地区的旗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自然灾害特点、居民人口数量和分布等情况,按照合理布局、规模适度、就近高效的原则,建立救灾物资储备库,设立区域性物资投放点。

2.制定救灾物资储备规划,合理确定储备品种和规模。建立健全救灾物资采购和储备制度,每年根据应对重大自然灾害的需求储备必要物资。按照实物储备和能力储备相结合的原则,健全应急采购和供货机制。

3.严格执行国家救灾物资质量技术标准、储备库建设和管理标准。建立健全全市救灾物资储备管理信息共享平台,完善部门间信息共享机制,救灾物资应急保障和补偿、更新机制,救灾物资紧急调拨和运输保障机制。

(三)通信和信息保障

1.中国联通鄂尔多斯分公司、中国移动鄂尔多斯分公司、中国电信鄂尔多斯分公司负责组织开展灾害事故应急指挥通信保障,依法保障灾情传送网络畅通。自然灾害应急信息网络应以公用通信网为基础,合理组建灾情专用通信网络,确保信息畅通。

2.加强全市灾情管理系统建设,指导旗区加强应急信息网络建设,形成联通自治区、市、旗区三级救灾通信网络,确保市人民政府和旗区人民政府及时准确掌握重大自然灾害信息。

3.充分利用现有资源、设备,建立灾情信息共享平台,实现灾情信息共享。

(四)设备设施保障

1.市直各有关部门应配备救灾管理工作必需的设备和装备。各旗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技术支撑系统,并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提供必要的查灾核灾、交通、通信等设备。

2.各旗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居民人口数量和分布等现状条件评估结果,利用学校、公园、广场、体育场馆、人防工程和大型公共建筑等公共设施,统筹规划建设应急避难场所,并设置明显标志。

灾情发生后,旗区人民政府及时启用各类避难场所,科学设置受灾群众安置点,避开山洪、地质灾害隐患点,防范次生灾害,同时要加强安置点消防安全、卫生防疫、食品安全、治安等保障,确保安置点秩序。

(五)医疗卫生保障

1.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市级医疗卫生应急专业救援队伍建设,根据需要及时赴灾区开展医疗救治和灾后防疫等工作。

2.市直各有关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和灾区人民政府请求,及时为受灾地区提供药品、器械等医疗卫生物资和设备。必要时,动员红十字会等社会力量参与现场应急救护工作。

(六)交通运输保障和治安维护

1.交通运输、铁路民航部门应当确保救灾人员和受到灾害危害的人员、救灾物资、救援设备优先运输。交通设施受损时,应迅速组织力量进行抢修。

2.根据救灾工作需要,受灾旗区可对现场及相关通道实行交通管制,开设救灾应急“绿色通道”,保证救灾工作顺利开展。灾区人民政府在紧急情况下,可征用必要的交通工具、设备、场地,确保抢险救灾工作及时有序开展。

3.公安机关、武警部队按照有关规定,参与应急处置和社会治安秩序维护工作。视情制定灾区应急状况下维护社会治安、交通秩序的行动方案,依法严厉打击违法犯罪活动。必要时,依法采取管制措施,有效维护灾区社会治安秩序。

(七)人力资源保障

1.加强自然灾害各类专业救援队伍、灾害管理人员队伍建设,发挥消防救援队伍、森林消防队伍、武警部队、民兵参与抢险救灾的突击队作用,提高自然灾害救助能力。培育、发展和引导相关社会组织和志愿者队伍,鼓励其在救灾工作中发挥积极作用。

2.组织应急管理、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生态环境、交通运输、铁路民航、水利、农牧、商务、卫生健康、林草、气象等方面专家,重点开展灾情会商、现场评估及灾害管理的业务咨询工作。

3.推行灾害信息员培训制度,建立覆盖市、旗区、苏木乡镇(街道)、嘎查村(社区)的灾害信息员队伍。企事业单位应当设立专职或兼职灾害信息员。

(八)社会动员保障

1.完善救灾捐赠管理相关政策,建立健全救灾捐赠动员、运行和监督管理机制,规范救灾捐赠的组织发动、款物接收、统计、分配、使用、公示反馈等工作。

2.建立健全自然灾害民生保障机制,发挥保险等市场机制在灾害风险防范、损失补偿、恢复重建等方面的积极作用。建立健全巨灾保险制度,积极稳妥推进公共安全救助保险工作。保险企业要建立自然灾害理赔绿色通道,提升服务水平,提高理赔时效。

3.完善非灾区支援灾区的对口支援机制。

4.科学组织、有效引导,充分发挥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嘎查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志愿者在灾害救助中的作用。

(九)科技保障

1.市科学技术局提供科技方面的综合咨询建议,协调适用于灾区救灾的科技成果支持救灾工作。

2.市气象局做好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运行维护工作,确保系统稳定运行,各涉灾部门通过系统及时向各级责任人和社会公众发布自然灾害预警信息。

3.市自然资源局提供灾区地理资料、信息数据,组织灾区现场影像获取等应急测绘,开展灾情监测、空间分析等应急保障,为灾情研判等提供支撑。

4.市水文水资源分中心及时提供全市现有站点水文监测数据,灾害发生后及时开展水文测报及水旱灾害水文调查工作。

(十)宣传和培训

1.广泛开展防灾减灾救灾宣传活动,利用各类媒体和平台宣传灾害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常识,组织好全国“防灾减灾日”“国际减灾日”“全国科普日”“全国消防日”“世界气象日”“国际民防日”等活动,增强公民防灾减灾意识和自救互救技能。积极推进社区减灾活动,推动综合减灾示范旗区、示范社区建设。

2.组织开展对各级人民政府分管负责人、灾害管理人员和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社会组织和志愿者的培训。

八、附则

(一)术语解释

本预案所称自然灾害主要包括洪涝、干旱等水旱灾害,风雹、低温冷冻、雪灾、沙尘暴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森林草原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

(二)预案演练

市应急管理局会同市减灾委成员单位,制定应急演练计划并定期组织演练。

(三)预案管理

本预案实施后,市应急管理局要适时召集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评估,并视情况变化作出相应修改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各旗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预案修订本旗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制定落实本预案任务工作手册、行动方案等,确保责任落实到位。

(四)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市应急管理局负责解释。

(五)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鄂尔多斯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鄂府办发〔2014〕71号)同时废止。

附件:1.鄂尔多斯市救灾应急指挥部组成及工作职责

2.鄂尔多斯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