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印发自治区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内政办发〔2022〕36号,以下简称《工作方案》)。为方便社会公众广泛知晓和正确理解《工作方案》相关内容,现解读如下。

第一、开展专项整治,是贯彻落实国家有关要求消除自建房安全隐患的具体举措

为落实全国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电视电话会议和自治区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会议精神,深入开展我区自建房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有效消除自建房安全隐患,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22〕10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了《工作方案》。《工作方案》的制定与实施,是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消除自建房安全隐患的具体举措。

第二、明确目标任务,力争在2025年6月底前,完成全部自建房安全隐患整治

一是明确总体要求,主要是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坚持党政同责、属地负责;坚持部门协同,各负其责;坚持全面排查,重点整治;坚持产权人主体责任,依法依规整改等五个原则,来开展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二是明确工作目标,对自治区所有自建房安全隐患进行排查整治,消除自建房安全隐患,加强安全管理,形成常态化自建房安全管理体系。三是明确主要任务,分别是全面排查摸底,开展“百日行动”,彻底整治隐患,落实部门监管责任,加强房屋安全管理。四是明确工作步骤,从即日起至2023年6月底前完成对本行政区域内所有自建房排查摸底。其中,对经营性自建房要在2022年6月底前全面完成排查摸底,在2022年9月底前全面完成“百日行动”工作要求。从2023年1月开始,力争在2025年6月底前,完成全部自建房安全隐患整治。之后建立健全房屋安全管理体制机制,严控隐患增量、消化隐患存量。

第三、强化组织领导,形成职能部门牵头负责、专业机构广泛参与、督查宣传并重的工作机制

一是强化组织领导。要求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建立完善相应的领导机构,制定本地区的整治方案,开展集中整治,确保政策、资金、工作、人员落到实处。二是强化支撑保障。各地要组织动员设计、施工、监理、检测、鉴定等专业机构、行业企业技术人员和乡村建设工匠广泛参与排查整治工作,强化技术保障。三是强化检查督导。各级安委办要创新检查方式,通过明察暗访、突击检查、回头检查、交叉检查等多种方式,强化检查实效。四是强化宣传引导。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广泛宣传自建房屋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重要性,提高和全社会公共安全意识,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