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中国渔政亮剑2025”系列专项执法行动方案》的通知
农渔发〔2025〕3号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切实维护渔业生产秩序,加强渔业资源和水域生态环境保护,提升渔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促进渔业高质量发展,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等规定,我部研究制定了《“中国渔政亮剑2025”系列专项执法行动方案》。现印发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农业农村部渔业渔政管理局张宇
电话:010-59192927、59192920(传真)
邮箱:yuzhengchu@agri.gov.cn
农业农村部长江流域渔政监督管理办公室刘晓强
电话:021-62453019
邮箱:changzhifa@agri.gov.cn
农业农村部渔政保障中心祝晓峰
电话:021-62688825
邮箱:zf31415926@126.com
农业农村部
2025年3月25日
“中国渔政亮剑2025”系列专项执法行动方案
一、组织领导
“中国渔政亮剑2025”系列专项执法行动(以下简称“亮剑2025”)由农业农村部统一领导,农业农村部渔业渔政管理局(以下简称“部渔业渔政局”)会同农业农村部长江流域渔政监督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部长江办”)统筹协调,农业农村部渔政保障中心(以下简称“部渔政保障中心”)负责督促落实,各省级渔业渔政主管部门或渔政执法机构(包括承担渔业行政执法职责的农业、海洋渔业、生态等各类综合行政执法机构,下同)负责具体组织实施。
“亮剑2025”成立指挥部,指挥长由部渔业渔政局局长刘新中担任,副指挥长由部长江办主任江开勇、部渔业渔政局副局长王欣太、部渔政保障中心主任刘忠松和各省级渔业渔政主管部门分管负责同志担任,成员包括部渔业渔政局、部长江办、部渔政保障中心和各省级渔业渔政主管部门相关处室负责同志。指挥部办公室设在部渔业渔政局渔政处。
二、行动任务
(一)长江流域禁捕水域执法专项行动。一是组织区域会战。会同公安、市场监管等部门开展“春季护渔”、“秋季护渔”区域会战等行动,深挖非法捕捞犯罪线索,严惩有组织犯罪团伙,坚决斩断“捕、运、销”地下产业链。二是加强重点监管。聚焦跨省交界、案件高发、举报线索集中、舆情多发等重点水域,常态化组织交叉巡航执法,加大长假、鱼汛、夜间等重点时段巡查频次,依法查处非法捕捞和市场销售长江野生鱼等行为。三是规范垂钓管理。督促各地按照《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长江流域禁捕水域垂钓管理工作的意见》,科学划定禁钓区和禁钓期,疏堵结合加强垂钓执法监管。四是强化明查暗访。进一步完善公开举报制度,推行有奖举报,加强非法捕捞举报线索、舆情等数据梳理分析,强化“四不两直”暗查暗访、视频监控、网上巡查,对群众举报集中、社会反映强烈、非法捕捞高发的地区,综合运用挂牌督办、提级督办、通报约谈等方式,强化震慑警示作用。
(二)海洋伏季休渔专项行动。一是强化船籍港监管。严格执行船籍港休渔制度,建立应休渔渔船名册,确保应休尽休。对于确因特殊原因需要异地休渔的渔船,船籍港所在地渔业渔政主管部门要主动对接靠泊港,建立完善船籍港和靠泊港共管机制,压紧压实属地责任、监管责任、主体责任。二是加强海上巡查。强化与海警机构执法协作,聚焦异地休渔渔船、养殖船(含采捕自繁自养贝类船只)、捕捞辅助船、生态环境(渔业资源)监测调查船等重点对象,严厉打击非法捕捞作业行为。在专项捕捞启动时间节点和8月16日、9月1日两个开渔时间节点,紧盯北纬26度30分线和北纬35度线附近海域,严防未开渔船舶提前出海、已开渔船舶违规越线等违法违规行为。三是严管专项捕捞。强化专项捕捞渔船审批,落实专项捕捞渔船标识、船位动态监控、渔获物定点上岸、执法船伴航执法等监管措施,重点检查专项捕捞渔船是否符合捕捞许可证规定的作业类型、场所、时限等要求。
(三)黄河等内陆重点水域休禁渔专项行动。一是加强重点区域执法。聚焦行政区域交界、案件多发等重点水域,加大执法巡查力度,配合公安等部门重点查处打击有组织、成规模、链条化的捕运销违法犯罪团伙。二是加强销售非法捕捞渔获物监管。配合市场监管等部门,通过对水产市场等重点区域执法监管,严厉打击销售非法捕捞渔获物等行为。三是强化上中下游针对性执法举措。在河源区和上游水域,加强土著鱼类资源管护,强化常态化巡护。在中下游水域,严打“绝户网”、电鱼等捕捞行为。在下游三角洲、入海口等河海交汇区域,重点打击偷捕螃蟹、泵吸贝类等违法行为。
(四)保护水生野生动物专项行动。一是严管繁育展演。加强对科研院所、海洋馆、水族馆和博物馆等繁育展演场所监管,清查登记鲸豚、鲸鲨、海龟、斑海豹等物种在养情况以及水生野生动物制品展示展览情况,并录入全国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信息管理系统。对执法中发现在养、展示展演情况与许可证记录无法对应的,责令限期整改;无法说明合法来源的,依法严肃查处。二是开展栖息地监管巡查。强化对海龟、斑海豹、中华鲟、长江江豚等旗舰物种和两栖类、爬行类等水生野生动物主要栖息地监管巡查,严厉打击非法猎捕行为。三是规范经营利用。配合公安、市场监管等部门,以加利福尼亚湾石首鱼、中国鲎、海马、鳄鱼、鲟鱼、龟鳖类等物种作为重点,强化对水产市场等重点区域和个体养殖户等重点对象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未经批准或超期限、超范围经营利用水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行为。
(五)打击整治涉渔“三无”船舶和违规渔具渔法专项行动。一是打击涉渔“三无”船舶。按照地方政府牵头、多部门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要求,对于检查发现的涉渔“三无”船舶,一律依法依规处置。加大涉渔大马力快艇打击力度。二是整治违规网具和电毒炸鱼。配合网信、公安、市场监管等部门严厉打击违法制造、线上线下销售违规网具、电毒炸鱼工具等行为。对于在休禁渔区、休禁渔期电毒炸鱼或使用禁用渔具等严重违法行为,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三是集中拆解销毁。组织涉渔“三无”船舶和“绝户网”、电毒炸鱼工具等集中公开拆解销毁活动,有力震慑不法行为。四是规范渔船修造。配合工信、市场监管等部门加强渔船修造活动监管,全面摸排渔船修造厂点,检查修造生产经营活动,清理取缔“沙滩船厂”,严厉查处未经审批造船、未经检验下水等违法行为。
(六)规范鳗苗捕捞专项执法行动。一是依港监管。强化渔船出港前检查和港内日常巡查,重点检查鳗苗捕捞渔船持证生产、渔具数量、辅助作业平台使用、进出渔港报告、渔捞日志填写等内容,结合实际加强渔获物定点上岸管理。二是海上监管。盯紧传统捕捞区域、交界水域等违法违规行为多发海域,在专项捕捞集中作业区域安排渔政船伴航执法,及时清理海上违规放置的鳗苗捕捞网具。加大对专项捕捞渔船登临检查力度,发现超时限、超区域、超网具核定数量违法违规捕捞鳗苗的,依法依规严厉查处。三是部门联动。加强与公安、交通运输、海关、市场监管、海警等部门执法协作,共同打击倒卖捕捞许可证和走私、非法贩运、收购鳗苗等行为。
(七)履行港口国措施协定专项执法行动。一是入港前查证。对申请进入我国港口的涉渔外国籍船舶,通过系统查验区域渔业管理组织渔船注册、捕捞授权、渔获转运等相关信息,对存在从事非法捕捞活动风险的涉渔外国籍船舶,联合相关港口口岸管理部门做出禁止入港(向涉渔外国籍船舶开放的港口)决定。对于因不可抗力或避险原因申请入港的,可依有关规定先行允许入港,但在排除其从事非法捕捞活动的风险前不得允许其使用港口服务。二是进港检查。根据《关于预防、制止和消除非法、不报告、不管制捕鱼的港口国措施协定》(以下简称“协定”)等有关要求,会同相关执法单位对经批准入港的涉渔外国籍船舶进行抽检,重点核查船上渔获物种类、数量、来源,船舶相关许可证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等,抽检比例原则上不低于5%,并将检查情况按规定报送部渔业渔政局。三是建立健全机制。加强与交通运输、海关和移民管理等港口口岸管理部门协作,建立健全渔政执法人员进入商港抽检等工作合作机制。加强渔政执法人员能力培训,确保协定各项措施落实到位。
(八)水产养殖专项执法行动。一是开展投入品使用监管执法。依法查处违反水产养殖相关法律法规的企业和个人,维护水产养殖产业发展良好秩序。定期巡查水产养殖过程中是否按规定建立、保存水产品生产记录,是否伪造、变造水产品生产记录,是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使用兽药,是否建立用药记录,是否使用禁用药物,从源头保障水产品质量安全。二是开展持证养殖生产监管执法。重点检查在全民所有水域滩涂从事水产养殖生产的单位和个人是否依法取得养殖证,是否超越养殖证规定的范围进行养殖生产;水产苗种生产者(自育、自用水产苗种的除外)是否持有有效的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按照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规定的范围、种类等开展水产苗种生产。三是开展苗种检疫监管执法。重点对出售或者运输水产苗种是否申报检疫、是否获取《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情况进行检查,检疫不合格的是否重新申报检疫或进行相关处理。
(九)涉外渔业专项行动。一是公海和周边海域。深化与公安、海警等部门协作,共同打击我渔船非法出境(越界)至朝鲜、韩国、日本、越南等国管辖海域、朝韩敏感水域等海域捕捞,共同打击海上侵渔活动。二是中俄边境水域。在黑龙江、乌苏里江、松阿察河、兴凯湖等水域,抓好重点区域布控和水面巡查,会同相关部门严防渔民越界捕捞,严厉打击各类涉渔违法行为。实施好中俄春季和秋季渔政联合执法检查。三是中朝边境水域。在辽宁省水丰水库,吉林省云峰水库、渭源水库、鸭绿江(吉林白山、通化段)、图们江(干流及红旗河、珲春河等主要支流),联合公安、海事等部门开展非法捕捞治理。四是中老和中越边境水域。加强中老渔政联合执法,保护和修复澜沧江水生生物资源。在中越边境条件具备的区段加大执法力度,推动开展中越同步执法行动。
(十)渔业安全生产隐患治理专项行动。一是整治船员违规出海作业。严格整治职务船员配备不齐、不持证上岗、船员人证不符、临水作业不穿救生衣等违法违规行为。二是整治渔船违规不安全行为。联合公安、海警等部门严肃查处渔船脱检脱管和船舶不适航等违法违规行为;严厉打击渔船超载、超区域作业、违规改变作业方式、救生消防设施设备不足及进出港不报告,擅自关闭、破坏、屏蔽、拆卸北斗或AIS等安全通信导航和船位监测终端设备,或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等违法违规行为。三是扎实做好商渔共治。深入推进“商渔共治2025”专项行动,继续抓牢抓实联合宣教和联合执法工作,强化网位仪AIS规范管理。创新宣教活动形式,密集开展防碰撞专题培训和典型事故警示警醒。同时,落实好渔业安全生产百日攻坚六大行动各项任务要求。
除上述十个专项执法行动外,各地要按照有关部署要求,结合实际、立足职能,统筹抓好水产种质资源、远洋渔业、涉渔工程、外来物种防治、海缆保护等监管执法工作。我部将视情开展监督指导和暗访调研。
三、工作要求
(一)精准谋划部署,提升工作质效。各省级渔业渔政主管部门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高标准、严要求抓好工作落实。发挥科研单位、高等院校等第三方机构作用,有效提升履职手段和效能。推行包容审慎监管和柔性执法理念,精准落实“五不罚”要求,让行政执法既有力度又有温度。
(二)深化部门协作,加强行刑衔接。主动加强与网信、外事、工信、公安、交通运输、水利、海关、市场监管、海警等部门沟通协调,推动实现不同执法单位间信息联通、线索联查、执法联动、案件联办。积极配合公安、法院、检察院等部门,加强行刑衔接,深挖渔业领域涉黑涉恶线索,坚决打击组织化、团伙化、链条化违法犯罪活动。我部将适时针对海洋伏季休渔、黄河等内陆重点水域休禁渔等重点执法领域,组织省际联合交叉执法行动。
(三)深入普法教育,强化支撑保障。严格落实“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聚焦《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修订、渔船管理改革等新制度、新形势、新要求,针对性做好宣传教育工作。强化渔政执法船艇等装备建设,组织开展渔政执法能力提升活动,增强一线渔政执法人员实务技能。完善执法激励机制,对工作突出的集体和个人,以适当方式给予表扬。
请各省级渔业渔政主管部门于3月28日前将“亮剑2025”指挥部副指挥长、成员及联络员名单报送至部渔业渔政局(电子版请同时发送邮箱),并及时总结先进经验做法。行动期间,遇重大情况请及时报我部。
附件:1.“中国渔政亮剑2025”指挥部副指挥长、成员及联络员名单
2.“中国渔政亮剑2025”力量投入调度汇总表
3.“中国渔政亮剑2025”检查事项调度汇总表
4.“中国渔政亮剑2025”查办案件调度汇总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