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修订《内蒙古自治区技术装备首台(套)、关键零部件及新材料首批(次)认定管理暂行办法》的背景及主要考虑是什么?

《内蒙古自治区技术装备首台(套)、关键零部件及新材料首批(次)认定管理暂行办法》实施以来,对推进我区产业转型、提升整体发展水平发挥了积极作用。该管理办法每两年修订一次,从上一次修订至今,发现该办法存在一些不适应当前产业发展的情况,部分问题也是装备企业多次反映的,为此我处对《内蒙古自治区技术装备首台(套)、关键零部件及新材料首批(次)认定管理暂行办法》(内工信装工字〔2022〕6号)进行修订。

二、相比之前,修订了哪些内容?

(一)删除了部分内容,共4项。

1.删除了原文第五条(四)中“通过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资质认定的检验检测机构的性能参数检测(经核实,无相应检验检测机构的,以产品合格证和用户使用报告为准)”;

2.删除了原文第五条(五)中“中试后首年度实际销售额不低于50万元的首批次应用项目”;

3.删除了原文第八条“(二)两名以上非本单位并具有相关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专家出具的首台套(首批次)推荐函,同时提交推荐专家简介”;

4.删除了原文第八条“(六)相关中介机构出具的上一年度企业财务审计报告,新建企业应提供当年财务报表”。

(二)修改了部分内容,共5项。

1.将原文第五条(一)中“申请单位在内蒙古自治区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改为“申请单位应为在内蒙古自治区境内注册的企业”;

2.将原文第六条“企业研制开发的仅限于自用的设备、材料不属于首台套、首批次认定范围”改为“属于下列产品之一的,不列入认定范围:(一)仅限于自用的产品。(二)代工生产或以外购元器件、零部件、原料等散件组装导致关键设备及部件自主化明显不足的产品”;

3.将原文第八条“(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复印件”改为“(五)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4.将原文第八条“(五)……质监部门出具的检测报告……”改为“(八)……产品质量检测报告……”;

5.将原文第十三条“参与认定评审工作的专家如泄漏认定产品的技术秘密、非法占有申请单位的科技成果、出现重大失误且造成重大损失的,依法追究责任”改为“承担认定评审工作的第三方机构在评审过程中出现失误的,三年内不得参与技术装备首台(套)、关键零部件及新材料首批(次)的认定工作;出现重大失误且造成重大损失的,依法追究责任”。

(三)新增了部分内容,共4项。

1.在原文第八条加入“(六)近三年未发生较大安全、环保和质量事故的承诺书”;

2.在原文第八条加入“(九)产品价值证明(可以证明产品价值的采购合同、采购协议或产品交付通知等)”;

3.在原文第八条加入“(十)产品定型实验报告、

产品定型意见或其他可证明产品研制完成时间的证明”;

4.在原文第八条加入“(十一)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四)调整了部分内容顺序,共2项。

1.对原文第八条(一)进行了细化,并规范了材料名称,将“(一)内蒙古自治区技术装备首台套、关键零部件及新材料首批次认定申请报告书(附件1)、内蒙古自治区首台套、首批次认定申请表(附件2、附件3)、内蒙古自治区首台套、首批次申请材料真实性承诺书(附件4)”调整为“(一)内蒙古自治区技术装备首台(套)、关键零部件及新材料首批(次)认定申请报告书(见附件1)。(二)内蒙古自治区技术装备首台(套)、关键零部件首批(次)认定申请表(见附件2)。(三)内蒙古自治区新材料首批(次)认定申请表(附件3)。(四)内蒙古自治区首台(套)、首批(次)申请材料真实性承诺书(见附件4)”;

2.将原文第八条“(四)知识产权权益归属和自主品牌状况的有效证明文件……合作开发的合同或协议”调整为“(七)知识产权权益归属和自主品牌状况的有效证明文件……合作开发的合同或协议”。

三、《内蒙古自治区技术装备首台(套)、关键零部件及新材料首批(次)认定管理暂行办法》中,申报产品须达到的价值的依据是什么?

原文第五条(五)“首台(套)成套设备价值在80万元/套以上,单台设备价值在10万元/台以上;首批(次)零部件价值在2万元/吨以上,首批(次)新材料价值在1万元/吨以上”中的产品价值,是在充分走访调研、征求相关企业意见的基础上设定的,此项在暂行办法设立之初,一直沿用至今,在征求意见时,也无企业提出异议,因此继续沿用,未作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