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2023年第5次常务会审议通过,市政府公布了修订后的《鄂尔多斯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鄂府发〔2023〕31号),现解读如下。

一、修订背景及目的

经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2021年第1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市政府公布了《鄂尔多斯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鄂府发〔2021〕220号),对规范鄂尔多斯市市长质量奖的评审、引导和激励全市各行各业加强质量管理、推动质量强市建设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内蒙古自治区主席质量奖管理办法》(内政办发〔2022〕86号)的修订,原管理办法中部分条款已不符合上级有关文件规定,有必要对原管理办法进行修订。

二、修订依据及过程

《鄂尔多斯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修订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主席质量奖管理办法的通知》(内政办发〔2022〕86号)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修订,结合鄂尔多斯市实际及鄂尔多斯市标准化和质量强市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意见,完善形成了《鄂尔多斯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修订稿)》。

三、修订的主要内容

一是将制定依据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内蒙古自治区主席质量奖管理办法》。二是删除了“总则”章程中“市长质量奖有效期为三年”的表述。三是删除了有关“个人”的表述,并将“组织”相关表述修改为“企事业单位”。四是将“原管理办法”中鄂尔多斯市市长质量奖评审委员会修改为鄂尔多斯市标准化和质量强市工作领导小组,评审委员会秘书处修改为鄂尔多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五是将申报条件中“具有突出的经营业绩或社会贡献”修改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其主要经济、技术指标和质量水平位居全市同行业前列;从事非营利性业务的单位,其社会贡献居鄂尔多斯市内同行业前列”。在申报条件中增加了“近3年无质量、安全、环境污染、公共卫生等事故,无相关违法、违规、违纪和失信记录”的表述,删除了企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限制条件,删除了质量奖个人申报条件。六是删除了资格审核、材料评审、现场评审、陈述答辩等环节工作时限的要求。七是将“奖金”有关表述修改为“质量工作资助资金”,增加了“获奖单位应当配合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展财政专项资金绩效评价”的表述。八是增加了“再次获奖的单位,授予证书和称号,不授予奖金,不占当年授奖名额”的表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