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街道办事处、区直各部门、各垂直管理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康巴什区支持科技创新高质量发展的措施(科创十二条)》已由区人民政府2022年第1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鄂尔多斯市康巴什区人民政府
2022年6月17日
内蒙古自治区2022年坚持稳中求进 推动产业高质量发展政策清单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深入贯彻落实自 治区党委十一届二次全会暨全区经济工作会议精神,认真贯彻 落实自治区2022年政府工作报告部署安排,聚焦聚力"稳字当 头、稳中求进”要求,充分调动各方面谋发展抓发展的积极性 主动性,推动经济持续平稳健康发展,结合自治区实际,提出 如下政策清单。
一、推进农牧业优质高效转型
(一) 增强粮食综合生产能力.
1.实施优质高效增粮示范行动,安排110亿元农业生产发展 等资金稳定粮食播种面积和产量.(责任单位: 自治区农牧厅、 发展改革委、财政厅)
2.实施耕地保护与建设行动,安排40亿元资金,支持400万 亩高标准农田建设.安排6亿元资金,支持1350万亩黑土地保护 性耕作.(责任单位: 自治区农牧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
3.支持将符合条件的盐碱地等后备土地资源适度有序开发为 耕地,安排5000万元资金分类开展盐碱化耕地改良,推动在盐碱 地种植水稻、高粱等适宜作物.(责任单位: 自治区农牧厅、财 政厅)
4.实施大豆振兴计划,因地制宜提高大豆生产者补贴,支持扩种大豆430万亩,增加优质高蛋白、功能性大豆供给.(责任 单位: 自治区农牧厅、财政厅)
(二) 实施种业振兴行动.
5.安排1.2亿元资金,支持实施种质资源保护利用、良种化 水平提升、优势特色品种培育三大工程.(责任单位: 自治区农 牧厅、科技厅、财政厅)
6.启动种业科技创新重大示范工程,安排1.2亿元资金,以 草业、奶牛、肉牛、肉羊、马铃薯等优势特色产业和杂粮、蔬菜、 向日葵等其他产业(“5+N"产业”为重点,面向全国发布榜单, 集中开展核心技术攻关.(责任单位: 自治区科技厅、农牧厅、林草局)
7.建立优良品种奖励机制.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马铃薯优 质新品种,年推广面积在10万亩以上的一次性奖补500万元,年 推广面积在30万亩以上的一次性奖补1000万元.对通过国家审 定的品种育种企业一次性奖补.(责任单位: 自治区农牧厅、财 政厅)
8.支持优势特色地方品种保护利用,安排2000万元资金,用 于苏尼特羊、鸟珠穆沁羊、蒙古牛等国家级保种场建设.(责任
单位: 自治区农牧厅、发展改革委)
9.推广肉牛和绒山羊良种技术,安排2000万元资金,支持兴 安盟、锡林郭勒盟、鄂尔多斯市等扩大人工授精覆盖面,整体提 高单产水平.(责任单位: 自治区农牧厅)
(三) 实施奶业振兴行动.
10.支持增加优质奶源供应,鼓励新建规模化奶牛养殖场,推 动优质奶牛扩群增量,对建成的300头奶牛以上养殖场及配套奶
站,依据存栏规模分档给予补贴.(责任单位: 自治区农牧厅)
11.支持养殖场标准化改造升级,对存栏50-3000头中小奶 畜养殖场改造扩容提升,依据存栏规模分档给予奖励.(责任单 位: 自治区农牧厅)
12.支持奶牛育种扩群增量,鼓励奶牛育种企业能力建设,对 育种能力评价达标的奶牛育种企业给予奖励。对养殖场能繁母牛 利用性控胚胎培育高产奶牛给予适当补贴.(责任单位: 自治区
农牧厅、科技厅、财政厅)
13.加大饲草收储补贴力度,对奶畜养殖场和奶农合作社收储 饲草料给予适当补贴.(责任单位: 自治区农牧厅)
14.鼓励扩大苜蓿草种植面积,对新增集中连片标准化种植 500亩以上的苜蓿草种植企业(合作社、户) 给予奖励 .( 责任
单位: 自治区农牧厅、财政厅)
15.支持乳制品加工企业提高生鲜乳加工能力,对新增鲜奶加 工处理量给予一定补贴,对企业喷粉按淡季收购生鲜乳数量给予 一定补贴.(责任单位 : 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农牧厅)
( 四 ) 推进农牧业全产业链发展.
16.筹措40亿元以上资金,支持建设农牧业优势特色产业集 群项目,巩固提升奶业、玉米2个千亿级产业集群,以及肉牛、 肉羊、向日葵、羊绒、马铃薯、杂粮杂豆、小麦、蔬菜、饲草料 和大豆 10个百亿级产业.(责任单位 : 自治区农牧厅、财政厅、发展改革委)
17.安排2.5亿元资金,支持打造一批10万头肉牛和100万只 肉羊养殖大县,鼓励就地新建改建大型屠宰项目,配套建设畜禽 产品精细分割、冷链加工及配送体系.(责任单位: 自治区财政 厅、农牧厅、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
18.支持建立农牧业品牌目录,鼓励开展有机农产品、绿色食 品和农产品地理标志,推动"蒙"字标认证.(责任单位: 自治 区市场监管局、农牧厅)
二、推动工业调整优化升级
(一) 培育壮大工业产业链.
19.对投资10亿元及以上且当年投产的先进制造业集群、优 势特色产业链"延链补链强链”"建设重点项目,按贷款实际利息 的30%、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给予一年贴息补助.(责 任单位: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农牧厅、能源局、 财政厅)
20.对年度自治区级税费贡献首次突破1亿元的重点产业链 企业,按"一事一议"方式给予重点支持.(责任单位: 自治区 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农牧厅、能源局、财政厅)
21.对投资2000万元及以上(脱贫地区、革命老区投资1000 万元及以上) 的先进制造业集群、优势特色产业链的工艺设备更 新、新产品开发等技术改造项目,按照实际完成投资额的20%、单 个项目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给予补助。对智能工厂、数字化车间 项目,按照实际完成投资额的20%、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给予补助.支持高危、高强度生产环节 "机器换人 ",按照工 业机器人购置费用的20%、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给予补助 .( 责任单位 : 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财政厅)
22.支持节能技术改造,对年节能量2000吨标准煤以上的(含 2000吨标准煤) 节能技术改造项目(包括打捆项目) , 每 节 约 1 吨标准煤给予200元补助,单个项目补助不超过500万元.对大 数据中心电源使用效率(PUE 值) 首次降低到 1.3 的 , 每节约 1 吨标准煤给予200元补助 ,单个项目补助不超过500万元.(责 任单位: 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财政厅)
23.支持节水技术改造,对年节水量5万吨以上的节水技术改 造项目(包括打捆项目) , 按每节约 1 吨水给予 10 元补助 , 单个 项目补助不超过500万元.(责任单位: 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 财政厅)
24.支持固废综合利用,对新建年利用量1万吨以上的采用先 进适用技术进行工业固废和再生资源高端化、绿色化、循环化利 用项目,每利用1吨工业固废和再生资源给予10元补助,单个项目补助不超过500万元.(责任单位: 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 财政厅)
25.对新认定为国家级绿色工厂、绿色产品、绿色供应链、能 效领跑者、水效领跑者的企业给予10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新认 定为自治区级绿色工厂、绿色产品、绿色供应链、节水标杆的企 业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励.(责任单位: 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 财政厅)
26.对5G 等新一代信息技术在工业领域的典型应用场景项 目,按照实际完成投资额的20%、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给予奖补.(责任单位: 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财政厅)
27.对主导制定国际、国家(行业) 标准的企业,分别给予每 个标准30万元、20万元一次性奖励;参与制定国际、国家(行 业) 标准的企业,分别给予每个20万元、10万元一次性奖励;单 个企业主导或参与标准制定每年奖励资金不超过50万元.(责任 单位: 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财政厅)
28.对通过国家"两化融合"管理体系标准贯标评定的企业,达 到5A级、4A级、3A级、2A级、A级的分别给予300万元、200 万元、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一次性奖励.(责任单位: 自 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财政厅)
29.对启动仿制药一致性评价的药品品种,以受理仿制药一致 性评价申请或备案临床试验为节点,先行补助30万元,通过一致 性评价的品种再给予不低于总投入20%后续补助,单个品种补助 总额不超过300万元.(责任单位: 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卫 生健康委)
(二) 做好现代能源经济这篇文章.
30.支持煤炭优质产能释放,提高发电供热化肥用煤中长期合 同履约水平.优化电价政策,支持煤电企业提高发电出力.(责 任单位: 自治区能源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
31.支持符合条件的新能源电源及配套送出工程建成即并网, 对纳入相关规划的新能源配套送出工程项目开辟绿色审批通道。(责任单位: 自治区能源局,内蒙古电力[集团] 公司、国网蒙 东电力公司)
32.支持新增源网荷储一体化项目增配新能源规模,支持工业 园区燃煤自备电厂可再生能源替代,鼓励燃煤机组灵活性改造,鼓 励自建、购买储能或调峰能力配建新能源项目.(责任单位: 自 治区能源局、工业和信息化厅,内蒙古电力[集团] 公司、国网蒙东电力公司)
33.对符合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定位、产业链配套的重大示范 项目,光伏治沙、采煤沉陷区治理、矿区治理等生态保护修复项 目,国家试点示范及乡村振兴等项目,支持建设一定规模的保障 性新能源项目.(责任单位: 自治区能源局、工业和信息化厅、 农牧厅、乡村振兴局,内蒙古电力[集团] 公司、国网蒙东电力 公司)
34.对纳入示范的风光制氢一体化项目,按照制氢量所需电量 合理配置新能源规模。对氢燃料电池汽车发放新能源汽车号牌。(责任单位: 自治区能源局、工业和信息化厅、公安厅、交通运 输厅、发展改革委)
35.支持统筹推进新能源开发与新能源装备制造业发展,按照 "空间分离、时间同步"原则,优先支持新能源开发与新能源装备制造一体化建设.(责任单位: 自治区能源局、工业和信息化厅)
36.安排8亿元以上资金,支持清洁取暖工程建设和大气污染 防治.(责任单位: 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生态环境厅、发展 改革委、财政厅、能源局)
(三) 加快发展新能源汽车产业.
37.有序淘汰国三以下柴油老旧车辆,新增或更新车辆全部使 用新能源重型货车.实施公共领域车辆电动化替代,新增和更新 的城市公交车辆全部使用新能源汽车,环卫车辆比例不低于10%, 快递物流配送车辆、党政机关及公务机构车辆、出租车、网约车 比例不低于30%.(责任单位: 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交通运 输厅、公安厅、能源局、机关事务管理局,内蒙古邮政管理局、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内蒙古局)
38.对新建改建新能源汽车及配套零部件重点项目,给予贷款 贴息补助.(责任单位: 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财政厅)
39.支持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安排2亿元专项债,支持新能源 汽车充电站(桩) 、燃料电池加氢站建设.将独立占地的公共充 换电站纳入国土空间详细规划;按照公用设施营业网点用地明确 土地供应方式和流程,支持采用租赁用地方式建设公共充换电 站.(责任单位: 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自然资源厅、住房城 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公安厅、文化和旅游厅、能源局,内蒙古电力[集团] 公司、国网蒙东电力公司)
40.新建大型公共建筑物配套机动车停车场、城市公共机动车 停车场、公共文化服务场所配套机动车停车场,配套建设充电基 础设施的车位占总车位的比例达到15%以上,相关部门据此开展 竣工验收.(责任单位: 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自然资源厅、公安厅、文化和旅游厅、能源局,内蒙古电力[集团] 公司、国网蒙东电力公司)
41.优化高速公路服务区、4A级及以上旅游景区、星级酒店、 自驾车旅居车营地充电设施布局,呼包鄂乌地区开通运营的高速 公路服务区不超过100公里建设一对充电设施.(责任单位: 自 治区交通运输厅、文化和旅游厅,内蒙古电力[集团] 公司、国网蒙东电力公司)
42.提高区内高速公路服务区等已建成公共充电站(桩) 的管 理维护水平,确保充电桩完好可用率不低于95%,支持通过合作 经营等模式降低充电设施运营成本.(责任单位: 自治区交通运 输厅、内蒙古电力[集团] 公司、国网蒙东电力公司)
43.新建居民小区配套机动车停车位100%建设电动汽车充电 基础设施或预留建设安装条件,与主体建筑同步设计、施工、验 收.改造老旧小区时,对具备条件的小区增加停车位、建设充电 桩.(责任单位: 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自然资源厅、能源局,内蒙古电力[集团] 公司、国网蒙东电力公司)
(四) 支持工业园区提质增效.
44.支持智慧工业园区建设,建立涵盖企业运行、项目建设、 能耗管控、污染监测等一体化、"全景式"园区管控平台,对单 个园区给予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一次性奖补.(责任单位: 自治 区工业和信息化厅、财政厅)
45.支持低碳零碳示范园区建设,对自治区低碳示范园区、零 碳示范园区,根据新增可再生能源消纳对应的能耗量给予奖补. (责任单位: 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财政厅)
46.安排8亿元专项债,支持工业园区污水、渣场、供热、管网、标准厂房等基础设施项目建设.(责任单位: 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财政厅、发展改革委)
47.突出高质量发展导向,按年度对工业园区考核评价,对综 合实力考核评价靠前的工业园区给予一次性300万元支持;对争 先进位、亩均效益、绿色低碳、科技创新、招商引资等单项指标 考核评价靠前的工业园区给予一次性500万元支持.(责任单位: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财政厅)
48.进一步简化项目审批流程,安排以奖代补资金1.5亿元, 支持开展开发区区域评估,加快重大项目落地.(责任单位: 自 治区自然资源厅、工业和信息化厅)
(五) 加强工业创新平台建设.
49.对国家级制造业创新中心给予1000万元研发经费补助. 对新创建成为自治区制造业创新中心的给予500万元一次性研发 经费补助.对新认定为国家级、自治区级工业设计中心的,分别 给予100万元、50万元一次性研发经费补助.对新认定的自治区 级企业技术中心,给予50万元一次性研发经费补助.对新认定的 国家技术创新示范企业、全国"质量标杆"企业,给予100万元 一次性研发经费补助.(责任单位: 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科 技厅、财政厅)
50.对设备上云上平台的企业按照实际费用的20%给予补助, 单个企业最高补助不超过300万元。对认定为自治区优秀云服务 商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登云标杆企业,按照 登云投入实际费用的20%给予补助,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200万元.支持婴幼儿配方乳粉质量追溯体系建设,对开展婴幼儿配方 乳粉数字化可追溯平台建设,且接入国家婴幼儿配方乳粉质量追 溯平台的企业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励.(责任单位: 自治区工业 和信息化厅、财政厅)
51.对新创建的区域级、行业级、企业级工业互联网平台,按 照实际完成投资额的20%、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500万元、400 万元、300万元给予奖补。对新建工业互联网标识解析二级节点 且与国家顶级节点实现互联互通的企业,给予500万元一次性补 助.对开展工业互联网标识解析创新应用的企业,依据应用效果 给予补助,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300万元.(责任单位: 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财政厅)
52.对获批自治区级生态环境领域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中 心、技术创新中心等环保企业,以项目竞争方式择优给予支持.(责任单位: 自治区科技厅、生态环境厅、财政厅)
53.建立自治区级生态环境科技成果转化综合服务平台,支持 2--3家生态环境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基地建设.(责任单位: 自治区生态环境厅、科技厅)
(六) 加大科研攻关力度.
54.对认定为自治区技术装备首台(套) 、关键零部件首批 (次) 、新材料首批(次) 产品,按照保费的80%给予补贴.(责
任单位: 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财政厅)
55.安排4亿元资金,支持科技创新示范重大工程建设,聚焦 新能源、新材料、高端装备制造、数字经济、生物技术等重点领域,开展优势特色产业研发攻关.(责任单位: 自治区科技厅) 56.实施研发投入攻坚行动,按照企业上年度研发投入强度及增量增幅给予奖补,单个企业每年最高奖补500万元.自然科学 基金支持智能制造领域开展基础理论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责任单位: 自治区科技厅、财政厅)
57.对自治区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的第一完成单位及相关人 员,按国家奖金额度的5倍给予科研经费支持和奖励。鼓励企业 对科研人员实施股权、期权和分红激励,国有企业对科研人员的 股权激励或现金分红激励支出不纳入工资总额基数.(责任单位: 自治区科技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国资委)
58.安排3000万元资金,引导支持北斗产业发展.(责任单位: 自治区党委军民融合办、发展改革委)
59.支持技术创新成果产业化应用,发布新技术产业化应用指 导目录(2022本) ,对列入目录的重大技术创新成果在区内实现 转化应用的项目,按实际完成投资额的20%给予一次性补助,单 个项目最高不超过500万元.(责任单位: 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 厅、科技厅)
(七) 促进中小企业转型升级.
60.开展先进工业企业评价活动,对自治区评定的工业技改投 资先进企业、科技创新先进企业、节能降耗先进企业、数字化应 用先进企业、“专精特新"先进企业,每户给予一次性奖励100 万元.(责任单位: 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财政厅)
61.对自治区认定的创新型中小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和"小巨人"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50万元、100万元一次性 奖励.(责任单位: 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财政厅)
62.实施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能力提升工程,支持一批科技型 中小企业加速科技成果转化落地,引导科技型企业用好融资担保 体系.(责任单位: 自治区科技厅、地方金融监管局、财政厅, 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
63.支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和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专业技 术人才申报职称,将技术创新、专利发明、成果转化、技术推广、 标准制定等方面获得的工作绩效、创新成果作为其申报职称的重要参考.(责任单位: 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三、促进服务业提质提效
(一) 加快培育新兴服务业.
64.支持科技服务业发展,鼓励符合条件的科技服务业企业申 报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对首次获批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区内企 业给予30万元一次性奖补,用于持续开展研究开发活动.(责任 单位: 自治区科技厅、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
65.支持技术经纪服务行业加快发展,对新获批的国家级技术 转移人才培养基地给予一次性100万元后补助支持,对技术经纪 人/经理人年度内累计促成技术转移转化交易金额超过100万元 的,按技术交易合同实际成交额的2%,给予最高20万元奖励. (责任单位: 自治区科技厅、财政厅)
66.支持商务会展业发展,对中国一蒙古国博览会等以自治区 人民政府、国家主管部门及以上层级名义主办的商务会展活动,按"一事一议"方式给予专项资金补助.(责任单位: 自治区商务厅、内蒙古贸促会)
67.鼓励企业建立以工业设计中心为核心载体的工业设计创 新体系,对认定为国家级、自治区级的工业设计中心,分别给予 100万元、50万元一次性科研经费补助.(责任单位: 自治区工 业和信息化厅、财政厅)
68.按照首版次软件取得知识产权或证书规定期限内截至 申请时的实际销售总额的20%给予补助,单个企业补助金额最 高不超过300万元.对企业新开发的工业软件(工业APP) , 按 照研发该产品实际投入金额的20%给予补助,单个企业最高不 超过300万元.(责任单位 : 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发展改 革委、财政厅)
69.鼓励电商企业对当地优势产业、产品实行电商化改造,形 成明显成效并经行业主管部门认定的,给予每年不超过100万元 奖励,最多连续支持3年.鼓励电商企业组织区内企业对接知名 互联网资源,开展联合营销、品牌推广等活动,取得明显成效并 经行业主管部门认定的,给予企业提供服务成本的20%、最高不 超过200万元的资金支持.(责任单位: 自治区商务厅、发展改 革委)
70.安排2000万元资金,支持呼和浩特、赤峰、鄂尔多斯、 满洲里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发挥示范作用.(责任单位: 自 治区商务厅)
( 二) 加快发展物流服务业.
71.安排1500万元奖补资金,支持网络货运产业发展.将在 内蒙古注册落户的网络货运企业每年缴纳税收中的自治区分成 增量部分奖补注册地所在盟市,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网络货运企业 经营范围和规模,确认领用发票的种类、数量.(责任单位: 自 治区交通运输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内蒙古税务局)
72.鼓励农村牧区客运货运邮政快递融合发展,给予国家城乡 交通运输一体化示范县投资补助200万元,对承担农村牧区客运 功能的旗县(市、区)客运站给予年度运营补贴20万元,对投入 运营的苏木乡镇客运站给予年度运营补贴3万元,打通农牧民出 行消费"最后一公里".(责任单位: 自治区交通运输厅、财政
厅,内蒙古邮政管理局)
73.对新命名的全国"四好农村路"示范盟市和旗县(市、区), 分别给予1000万元一次性激励资金;对新命名的自治区"四好农 村路"示范盟市和旗县(市、区) ,分别给予1000万元和500 万元一次性激励资金。激励资金主要用于农村牧区公路建设和养 护.(责任单位: 自治区交通运输厅、财政厅、农牧厅、乡村振 兴局)
74.按照补贴后区域内业务总体盈亏平衡和自主可持续经营 等原则,以快递进村单量、单件成本、派送距离和服务发生区域 等为依据,对实际发生的快递进村业务服务,按照每单不超过0.3 元,由各盟市制定实施差异化后补贴政策.(责任单位: 内蒙古 邮政管理局)
75.开展多式联运"一单制"试点工程,对纳入试点工程的企业,经评审合格且排名前五名的企业,给予每个企业300万元一 次性奖补.(责任单位: 自治区交通运输厅、财政厅)
76.继续对通行自治区内高速公路ETC客货车给予5%通行费 折扣优惠,长期执行.继续推行高速公路差异化收费试点,降低 高速公路出行成本,促进物流业降本增效.(责任单位: 自治区 交通运输厅、财政厅、发展改革委)
(三) 加快恢复接触性服务业.
77.支持5个一刻钟便民生活圈建设,分别给予不低于200万 元奖补。对符合条件的品牌连锁便利店企业试行"一照多址"、 合并压减审批事项,促进品牌连锁便利店发展.(责任单位: 自治区商务厅、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局)
78.安排2000万元资金,推动商贸餐饮住宿业恢复发展,加 快步行街改造提升,培育发展"首店经济",支持零售业创新转 型.鼓励餐饮企业创新经营模式,支持住宿行业构建以"数字化、 智能化、线上化"为主线的酒店管理模式.(责任单位: 自治区商务厅、市场监管局、文化和旅游厅)
79.实施重大文化旅游工程,安排1亿元资金,支持重点旅游 休闲城市、长城和黄河国家文化公园、品牌旅游景区等重大项目 建设.(责任单位: 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
80.安排400万元资金,对当年创建成功国家5A级旅游景区、 国家旅游度假区或列入备选名单的重点旅游项目、国家全域旅游 示范区、国家级旅游滑雪度假地、国家级旅游休闲街区、国家夜 间文化和旅游消费集聚区给予一次性奖励.(责任单位: 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财政厅)
81.安排4500万元资金,支持文化和旅游创意商品店、文化 旅游创意商品开发、驻场精品旅游演艺、文化产业园区、文创和 旅游商品大赛等项目,推动文化旅游商品传承创新.(责任单位: 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财政厅)
(四) 加快提升传统服务业.
82.安排不低于50亿元资金,加大公共服务基础设施补短板 力度,支持卫生健康、教育强国、全民健身、应对人口老龄化和 托育、文化保护传承利用及社会服务兜底等重大公共服务工程建 设.(责任单位: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卫生健康委、民 政厅、教育厅、文化和旅游厅、体育局)
83.开展普惠养老城企联动专项行动,支持党政机关和国有企 事业单位及其他社会力量增加普惠养老供给,对列入国家普惠养 老城企联动专项行动的项目,居家社区型和医养结合型按每张床 位2万元给予支持,旅居型按每张床位1万元给予支持.(责任单位: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民政厅、卫生健康委)
84.开展普惠托育服务专项工程,支持公办机构和社会力量依 托社区、幼儿园、妇幼保健机构等建设嵌入式、分布式、连锁化、 专业化的托育服务设施,提供日托、计时托等普惠托育服务,对 列入国家普惠托育专项的项目,按每个托位1万元的标准给予资 金补助.(责任单位: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卫生健康委、教育厅)
85.将社区养老、保洁、维修、生活配送等家政服务项目纳入 市政建设规划。根据家政服务业企业规模、带动就业数量、服务质量、运营规范度和获得国家、自治区级荣誉称号等情况,对家 庭服务业企业分档考核并给予30万元、20万元、10万元奖励. (责任单位: 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商务厅、民政厅、发展改革委)
86.鼓励服务业企业开展品牌化建设,对当年新获得中国质量 奖、中国质量奖提名奖、中华老字号称号、内蒙古老字号称号、自 治区主席质量奖的服务业企业给予一次性奖补,支持获奖企业开 展服务提升项目建设.(责任单位: 自治区市场监管局、商务厅)
四、强化要素支撑
(一) 加强土地要素保障.
87.在国土空间规划编制过渡期内,支持盟市、旗县(市、区) 将国家和自治区重大项目的用地布局及规模纳入国土空间总体 规划、2022年度建设用地预审选址和建设用地报批重点项目清 单.对建设用地不足的盟市、旗县(市、区) 可预支使用《全国 国土规划纲要(2016-2030年) 》下达的新增建设用地规模.(责 任单位: 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交通运输厅、农牧厅、水利厅、能源局)
88.制定出台新建工业项目“标准地"供地政策,推动自治区 级以上经济技术开发区(园区) 、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等重点区 域开展“标准地"供地.(责任单位: 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工业 和信息化厅)
89.对新建先进制造业项目用地,可采取长期租赁、先租后让、 弹性年期出让等多种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责任单位: 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工业和信息化厅)
90.对符合集约节约用地要求的特色优势先进制造业新建或 技术改造项目,土地出让底价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对应全 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执行,按比例计算后低于该项 目实际土地取得成本、土地前期开发成本和按规定应收取的相关 费用之和的,应按不低于实际各项成本费用之和的原则确定出让 底价.( 责任单位 : 自治区自然资源厅、财政厅)
91.依法取得的工业用地,改造开发后提高厂房容积率但不改 变用途的,可不再增缴土地价款.(责任单位: 自治区自然资源 厅、财政厅)
92.在符合发展规划、产业政策、标准规范、投资强度、厂房 结构安全、不改变工业用途的前提下,重点技术改造项目容积率 可提升至2.0 以上. 允许 "零增地 "技术改造项目先建后验 ,依 法依规报审.(责任单位: 自治区自然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 工业和信息化厅)
93.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等前提下,支持风电光伏项目使用未 利用土地,对使用戈壁、荒漠等未利用地的、不占压土地、不改 变地表形态的,按原地类认定.项目永久性建筑用地部分需办理 建设用地审批手续.(责任单位: 自治区自然资源厅、能源局, 内蒙古电力〔集团〕 公司、国网蒙东电力公司)
94.鼓励风电光伏项目利用露天矿排土场、采煤沉陷区土地. 对于因采煤沉陷无法恢复的农用地,经审批核定后可变更为其 他类型农用地或未利用地.(责任单位: 自治区自然资源厅、能源局)
95.在符合重大规划前提下,经批准利用现有房屋和土地兴办 "互联网+"、文化创意、科技研发、工业旅游、众创空间等新业 态的,实行按原用途和土地权利类型使用土地为期5年的过渡期 政策.(责任单位: 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二) 合理统筹能耗指标.
96.按照"能耗强度严格控制、能耗总量弹性管理"原则,全 面落实能耗强度降低激励、新增可再生能源消费量和原料用能核 减等能耗"双控"弹性管理政策.(责任单位: 自治区发展改革 委、工业和信息化厅、能源局)
97.以控制能耗强度为核心,对标盟市“十四五”单位GDP能 耗降低目标,按照"一盟(市) 一策、分类处理"的原则,分盟 市设置新上项目能耗强度标杆值,合理保障低能耗强度优质项目 用能需求.(责任单位: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 能源局)
98.支持将符合条件的煤电气肥保供、现代煤化工、全国一体 化算力网络内蒙古枢纽节点和林格尔数据中心集群(和林格尔新 区、集宁大数据产业园) 等项目纳入国家重大项目能耗单列范围. (责任单位: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能源局、大 数据中心)
99.新增风电光伏发电项目建成投产后形成的电能增量,除国 家和自治区重大项目外,由电网公司统筹消纳全部用于非"两高" 项目.(责任单位: 自治区能源局、内蒙古电力[集团] 公司、国网蒙东电力公司)
(三) 提升金融服务水平.
100.自治区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重点支持单户担保金额1000 万元及以下的小微企业和“三农三牧"主体,收取担保费率原则 上不超过0.6%.(责任单位: 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管局、财政厅、农牧厅、乡村振兴局)
101.支持农牧业经营主体融资,按照融资成本最高不超过8% 的标准,重点对家庭农场、种养大户、农牧民合作社等适度规模 新型经营主体提供10万元至1000万元的担保贷款.(责任单位:
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管局、财政厅、农牧厅,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内蒙古银保监局)
102.加大农业保险支持力度,在产粮大县实施三大粮食作物 完全成本保险,中央和自治区分别承担45%和30%的保险费补贴. (责任单位: 自治区农牧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地方金融监管局 , 内蒙古银保监局)
103.支持自治区粮食收购贷款信用保证基金发挥更大作用,鼓 励为粮食企业市场化收购粮食提供更大规模融资增信.(责任单 位: 自治区粮食和储备局、财政厅,内蒙古银保监局、农业发展 银行内蒙古分行)
104.加大产业基金对重点产业发展的支持力度.扩大自治区 重点产业发展引导基金规模,以市场化方式支持先进制造业集群 和产业链重大项目 ,力争使用产业基金80亿元以上. 以市场化 方式新设立100亿元规模的新能源装备制造产业基金,重点支持新能源装备制造重大项目建设.(责任单位: 自治区工业和信息 化厅、财政厅、发展改革委、科技厅、民政厅、农牧厅、文化和旅游厅、能源局)
105.有效发挥流动性风险防控基金和纾困基金作用,加大助 企纾困力度,缓释企业刚性兑付风险.(责任单位: 自治区财政 厅、地方金融监管局)
106.有效应对大宗商品价格波动,支持推广汇率避险政策及 汇率风险管理产品,鼓励银行减费让利,有效支持涉外企业树立 风险中性意识,提升企业汇率风险管理能力与水平.(责任单位: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内蒙古银保监局、内蒙古证监局)
107.鼓励企业贷款利率稳中有降,支持辖内地方法人金融机 构将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 嵌入内部资金转移定价(FTP) , 持 续监督放贷机构按要求明示贷款年化利率.(责任单位: 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内蒙古银保监局)
108.鼓励更多优质企业改制上市,对在境内(上海、深圳、 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企业最高奖补1300万元,对在境外(香港、 纽约、纳斯达克证券交易所) 上市企业奖补500万元.(责任单 位: 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管局、财政厅,内蒙古证监局)
109.对符合高新技术设备及关键部件进口,以不超过申报年 度6月30日前最后一期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 作为贴 息率,由盟市自主确定并落实贴息资金,自治区财政予以适当补 助.(责任单位: 自治区商务厅、财政厅,呼和浩特海关、满洲 里海关、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
(四) 加强人才政策支持。
110.优化人才落户和子女入学政策,进一步完善人才落户绿 色通道及服务专员机制,对来内蒙古投资兴业的企业家和高层次 人才子女,由盟市、旗县(市、区) 教育行政部门按照有关要求 就近就便安置入学.(责任单位: 自治区公安厅、教育厅、人力 资源社会保障厅)
111.支持盟市通过新建人才公寓或统筹现有公共租赁住房、保 障性租赁住房、市场租赁住房、商品住房等资源,针对不同层次 人才,配套完善人才住房补贴政策和服务机制,宜租则租、宜补 则补.符合条件的人才住房建设项目纳入自治区重点项目,享受 要素保障各项政策.(责任单位: 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发展改革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112.实施重点产业链尖端人才奖励制度,在首批打造12条重 点产业链中,对年度研发费用不低于500万元且增幅达到10%以 上的重点企业中,年薪高于100万元的研发一线人员,由自治区 人民政府统一表彰,其实际缴纳个人所得税旗县(市、区) 留成 部分,由旗县(市、区) 人民政府全额予以奖励.(责任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科技厅、财政厅)
113.引进高层次人才的新型研发机构,可使用自治区人才专 项编制予以保障。对于科研成果具有创新价值、能力和贡献较为 突出的高层次人才,与自治区新型研发机构签订3年以上劳动(聘用) 合同的,自治区补助15万元.(责任单位: 自治区党委编办、 教育厅、科技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114.支持引进国内外知名人力资源服务品牌,引进位居国内 排名前30位人力资源企业且经营满一年以上的,经综合考核评估 后,对带动就业人数突出的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励.(责任单位: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
115.对"大国工匠”"北疆工匠"分别按每人每年20万元、 10万元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责任单位: 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
五、优化发展环境
(一) 减轻企业负担.
116.拖欠民营企业中小企业无分歧账款一律清偿到位,确保
欠款动态清零.(责任单位: 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财政厅)
117.扩大税费优惠政策“自行判别、自行申报、事后监管”范 围,推行税收专家顾问与企业"一对一"直连服务模式.实施"一 户一策"一揽子税费解决方案,确保税费优惠政策应知尽知、直达 快享.(责任单位: 内蒙古税务局)
118.落实小微企业减税降费政策,对月销售额15万元以下(含 15万元) 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继续执行小型微利企业和个 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部分再减半的所得税优惠政策.(责任单位: 内蒙古税务局、自治区财政厅)
119.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0万元(含100万元) 的小型 微利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对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 元(按季9万元) 的小规模纳税人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责任单位: 内蒙古税务局、自治区财政厅)
120.对设在内蒙古符合西部大开发优惠政策条件的鼓励类产 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经认定的符合规定条 件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符合条件 的制造业企业研发费用可在税前100%加计扣除。符合条件的纳税 人,可依法申请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责任单位: 内蒙古税务局、自治区财政厅)
121.对从事种养业及农产品初加工的企业,按国家规定免征、 减征企业所得税,享受农用电政策.(责任单位: 内蒙古税务局、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122.发布自治区重点支持产业目录,对5G基站、充电设施、数 据中心、先进材料、制氢、储能等纳入目录的给予电价政策支持。(责任单位: 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发展改革委)
123.落实城市配送车辆便利通行政策,对运输生活必需品、鲜 活农产品、冷藏保鲜产品、邮政寄递等涉及民生物资的新能源和 清洁能源配送车辆,取消通行限制,在城市公共停车场、货物装 卸点等停车场地免收停车费.(责任单位: 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公安厅,内蒙古邮政管理局)
124.对在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内,直接用于采摘和农牧 业观光的种养殖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对个人出租住房经 营乡村旅游的,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减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责任单位: 内蒙古税务局)
(二) 优化市场环境.
125.在符合相关规定情形下,实现企业在属地海关"申报、查验、放行",落实空运快件RCEP6小时通关.(责任单位: 呼和浩特海关、满洲里海关)
126.积极争取国铁集团增加内蒙古中欧班列开行计划,鼓励 和支持增加开行线路。在口岸通关、铁路作业等方面建立路企协 作机制,压减班列边境出入境时间,提高通关效率.(责任单位: 中国铁路呼和浩特局集团有限公司,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口岸办,呼和浩特海关、满洲里海关)
127.深化"蒙速办·四办"服务.实施“一网通办"2.0建设,实 现企业开办、经营许可等高频事项"一次办""掌上办""跨省 通办".推进"帮您办"队伍建设,为投资企业提供精准代办、贴 心帮办服务.(责任单位: 自治区政务服务局、市场监督管理局)
(三) 激发地方活力.
128.鼓励各地区通过股权分配、税收分成等方式合作共建重 大项目,支持发展"飞地经济",按照采购规模,对产值、投资、 税收等经济指标在产销两地进行分成核算.(责任单位: 自治区 能源局、工业和信息化厅、财政厅、统计局)
129.建立盟市和旗县(市、区) 高质量发展综合绩效评价奖 励机制,对综合评价靠前的盟市和旗县(市、区) 给予奖励.(责任单位: 自治区党委组织部、财政厅、发展改革委、统计局)
130.建立优化营商环境奖补机制,安排1亿元资金,按季度 对盟市落实优化营商环境3.0版、完成固定资产投资等情况进行 考核评价,对排名靠前的盟市给予奖励.(责任单位: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