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落实《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40号),进一步规范粮食收购服务管理,结合我区实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近日印发了《内蒙古自治区粮食收购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现将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制定《办法》的背景是什么?

2021年4月,国务院新修订的《粮食流通管理条例》颁布实施,提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粮食收购管理和服务,规范粮食收购活动。具体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办法》立足我区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的政治站位,在贯彻落实《粮食流通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的基础上,压紧压实粮食安全主体责任,为我区规范粮食收购市场秩序,保护粮食生产者、收购者、消费者合法权益提供了制度保障,以确保我区粮食收购市场有序健康发展。

二、制定《办法》的依据是什么?

(一)《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40号)

(二)依据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办公室关于认真落实《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取消粮食收购资格许可有关事项的通知(国粮办粮〔2021〕100号)。

三、《办法》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办法》包括七章四十五条,第一章总则,共6条,对粮食收购活动的主体、遵循的原则及相关部门职能职责进行了明确。第二章粮食收购企业备案,共11条,对收购企业备案方式、备案材料、备案流程及备案机关职责给予明确。第三章粮食收购行为规范,共9条,对收购者应当具备的条件及有关行为规范提出明确要求。第四章粮食收购质量管理,共5条,对粮食质量标准、检验、管理制度等进行明确。第五章粮食收购服务保障,共6条,要求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加强组织领导,协调相关部门强化产后服务,确保有人收粮、有钱收粮、有车运粮,不发生阶段性“卖粮难”。第六章粮食收购监督检查,共5条,明确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市场监管等部门按职责分工,加强粮食市场监督检查,维护粮食市场秩序。第七章附则,共3条,补充提出了相关要求。

四、粮食收购企业什么时间进行备案?

粮食收购企业应当在粮食收购前完成粮食收购备案。粮食收购企业备案信息任何一项发生变更,应在开展粮食收购活动前进行备案变更并提供相关材料。

五、粮食收购企业以什么方式进行备案?

在内蒙古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粮食收购的企业,可通过现场、线上等方式进行备案,也可以采取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多种方式开展粮食收购备案和变更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