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草背景

近年来,由于管网维修养护和更新改造任务繁重,供热企业更新改造意识不强,资金投入不够,且一些小区内供热设施及二次管网不符合供热企业验收标准及权责不清晰,建设单位、供热企业、物业企业间推诿扯皮,有关责任方未能及时对供热设施及二次管网进行维护、更新,造成供热问题频发,影响供热质量。为保证居民冬季取暖,及时处置供暖期突发事故,有序推进供热设施设备维修、养护、更新,结合我市实际,决定建立城镇供热保障金制度,通过“以奖代补”的形式,对符合条件项目予以补贴,激励引导供热企业依法承担社会责任,加强对供热设施和管网的维护、更新,提高安全供热水平。

二、起草依据

(一)《内蒙古自治区城镇供热条例》第四十二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供热管网维修、养护、更新保障资金制度。维修、养护、更新保障资金由所在地供热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专项用于热用户分户终端计量装置或者入户端口以外供热设施、设备维修、养护、更新。供热管网维修、养护、更新保障资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办法,由盟行政公署、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确定。

(二)《鄂尔多斯市城镇供热管理办法》(鄂府发〔2013〕86号)第二十一条:建立城镇供热保障资金制度,保障资金由供热主管部门统一管理。

三、主要内容

《管理办法》分为4个章节,共19条。

第一章总则。明确了制定《管理办法》的目的和依据、适用范围、职能划分、使用主体和主要原则,明确城镇供热保障金实行市和旗区财政分级承担、年度计划管理、集中统一使用、节余滚动结转。

第二章资金筹集与使用。分别就供热保障金的筹集、使用范围、申报流程、申报材料等作了具体规定,明确供热保障金主要用于热用户分户终端计量装置或者入户端口以外供热设施及管网的维修、养护、更新;城镇居民采暖期供热突发事件的应急保障;市政府研究决定的其它供热应急保障事项。明确市级城镇供热保障金每年由市级财政安排不低于2000万元,通过“以奖代补”的形式,在项目完工后予以补贴,原则不超过总体项目投资的10%。

第三章监督管理。分别就供热保障金的监督管理和供热设施及管线后续维修养护作了具体规定。明确供热设施及管网维修、养护、更新项目,要符合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项目完工后应移交供热企业负责维修、养护、更新。移交给供热企业的设施设备以及相关管线,其维修、养护、更新等费用,依据《内蒙古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由供热企业承担。

第四章附则。明确了《管理办法》的解释权和施行时间。旗区可参照本办法并结合各自实际制定相应供热保障金使用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