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联合印发了《关于做好失业保险基金自治区级统筹有关工作的通知》(内人社发〔2022〕59号)(以下简称《通知》)。
现就《通知》中“统一失业保险政策”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起来看!

政策依据

根据《社会保险法》《失业保险条例》《内蒙古自治区失业保险实施办法》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失业保险基金省级统筹的指导意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速推进失业保险基金省级统筹有关工作的通知》《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建立失业保险基金自治区级统筹制度的实施意见》及有关政策规定,2023年1月1日起实施失业保险基金自治区级统筹工作。

“统一失业保险政策”

解读

统一缴费基数核定

••••••

失业保险法定参保范围的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应缴失业保险费须与养老保险同时核定,失业保险缴费基数须与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保持一致。

统一待遇标准

全区执行统一的失业保险标准(包括:待遇类别、申领条件、享受期限、待遇标准等)。其中:

代缴基本医疗保险费。

按领取失业保险金所在地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进行代缴。

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

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支出标准参照领取失业保险金所在地养老保险参保职工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有关规定发放,但对于同时符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工伤保险丧葬补助金和失业保险丧葬补助金条件的,其遗属只能选择领取其中的一项。

统一城乡失业保险政策

自2022年8月1日起,实施全区统一的农牧民工和城镇职工参加失业保险政策,其中:

失业保险参保缴费

自2022年8月1日起,用人单位招用的农牧民工按照城镇职工单位和个人的缴费费率缴纳失业保险费,即原以农牧民工身份参加失业保险的职工,也需按照0.5%的费率缴纳失业保险费,失业保险参保人员不再划分城镇职工和农牧民工

失业保险待遇

01

自2022年8月1日起,取消一次性生活补助和临时生活补助。

2022年8月1日前已申领待遇的:

按照原政策规定享受一次性生活补助、临时生活补助。

2022年8月1日前已停保未申领一次性生活补助、临时生活补助的:

符合失业保险金申领条件的申领失业保险金,符合失业补助金申领条件的申领失业补助金。

02

自2022年8月1日起,原以农牧民工身份参加失业保险的缴费年限全部按照城镇职工缴费年限计算。

对于已经领取过一次性生活补助的农牧民工缴费年限,不进行累计计算。

统一再次失业的待遇计发办法

对存在前次应领未领待遇人员,再次参保缴费失业后领取失业保险金的规定。其中:

就业参加失业保险并缴费满1年后再次失业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

如存在前次应领取而尚未领失业保险金月数的,此次核算失业保险金应发月数包括前次应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月数,但核算的应发月数最长不超过24个月。

就业参加失业保险但缴费不满1年后再次失业人员:

如符合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且存在前次应领取而尚未领失业保险金月数的,可以继续申领前次失业应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这里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01.此次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发放开始时间,按本次申请之月确定(如申请之月存在失业保险缴费记录,从申请之月次月确定)。
02.此次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应发月数,为前次失业应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月数。
03.此次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标准,按照申请当月标准计发(即现在的失业保险金标准),同时享受本次领取期限内的代缴基本医疗保险费等待遇。

统一失业保险金续发政策

续发待遇可发至法定退休年龄当月,不能与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重复发放。

续发期间出现《社会保险法》及有关政策规定停发失业保险金的情形,停发待遇。

统一自主创业一次性发放政策

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领取了工商营业执照等实现自主创业的失业人员,可申请一次性领取其应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一次性领取失业保险金后不再享受代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等领金人员按月享受的其他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