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内蒙古自治区“十四五”就业促进规划》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2021年11月3日
(此件公开发布)
内蒙古自治区“十四五”就业促进规划
目 录
第一章 发展环境
第一节 发展基础
第二节 面临形势
第二章 总体要求
第一节 指导思想
第二节 基本原则
第三节 主要目标
第三章 坚持经济发展就业导向
第一节 强化就业优先政策
第二节 扩大现代产业就业容量
第三节 提高服务业吸纳就业水平
第四节 支持中小微企业吸纳就业
第四章 完善重点群体就业支持体系
第一节 突出高校毕业生等青年群体就业
第二节 促进农村牧区劳动力转移就业
第三节 加强退役军人就业保障
第四节 稳定脱贫人口就业
第五节 统筹做好其他重点群体就业工作
第五章 激发“双创”带动就业活力
第一节 优化创新创业环境
第二节 提升创业服务能力
第三节 支持各类重点群体投身创业
第六章 支持多渠道灵活就业
第一节 鼓励个体经营发展
第二节 增加非全日制就业机会
第三节 支持和规范发展新就业形态
第七章 全面提升劳动者就业创业能力
第一节 完善职业技能培训体系
第二节 提升职业教育现代化水平
第三节 完善普通高校人才培养机制
第四节 加强技能人才队伍建设
第八章 强化公共就业服务供给
第一节 健全人力资源市场体系
第二节 健全公共就业创业服务体系
第三节 加强公共就业线上服务平台建设
第四节 提升基层公共就业服务能力
第九章 提升劳动者就业质量
第一节 增进劳动者就业获得感
第二节 健全劳动关系协调机制
第三节 强化劳动者权益保障
第十章 有效防范化解就业失业风险
第一节 健全就业形势分析研判机制
第二节 加强就业失业监测预警
第三节 全面加强失业风险应对
第十一章 加强规划组织实施
第一节 落实规划责任
第二节 坚持依法行政
第三节 强化资金保障
第四节 提升政策效果
第五节 加强监测评估
第六节 做好宣传引导
就业是最大的民生工程、民心工程,也是经济发展的基本支撑、社会稳定的重要保障。为实现更加充分更高质量就业、扎实推进共同富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国务院“十四五”就业促进规划》以及《内蒙古自治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编制本规划。
第一章 发展环境
第一节 发展基础
“十三五”时期是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五年,也是我区就业工作取得积极进展的五年。五年来,面对严峻复杂的国内外形势和艰巨繁重的就业任务,自治区党委和政府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始终把促进就业摆在经济社会发展突出位置,大力实施就业优先战略,深入落实积极就业政策,全面完成了就业各项目标任务。就业规模不断扩大,全区城镇累计新增就业128.44万人,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在4%以内的较低水平。就业结构持续优化,第三产业成为吸纳就业的主体。劳动者就业技能稳步提升,技能劳动者总量由211.7万人增加到279万人。重点群体就业帮扶扎实推进,高校毕业生、农牧民工、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等就业基本稳定。深入实施“创业内蒙古”行动,创业带动就业效应有效发挥。就业质量稳步提升,人力资源服务体系、收入分配机制不断完善。劳动者就业权益得到保障,劳动关系更加和谐。“十三五”时期我区就业形势保持总体稳定,为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作出了积极贡献,也为“十四五”时期经济社会发展奠定了坚实基础。
第二节 面临形势
“十四五”时期,我区促进就业面临的机遇和挑战都有新的变化。进入新发展阶段的内蒙古,仍处于重要战略机遇期,走以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为导向的高质量发展新路子,为就业长期稳定创造了良好条件;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深入发展,新兴就业创业机会日益增多;新型城镇化、乡村振兴孕育巨大发展潜力,新的就业增长点不断涌现。但也要看到,经济社会发展环境日趋复杂,不稳定性不确定性明显增加,对就业的影响不容忽视;我区人口结构深度调整,劳动力供求两侧均出现较大变化,城镇就业压力依然较大,高校毕业生等重点群体就业总量不减,规模性失业风险依然存在;产业转型升级、技术进步加快,对劳动者技能提出更高要求,结构性就业矛盾更加突出;就业方式更加多元化,灵活就业人员、新就业形态人员劳动权益保障亟待加强;劳动力供需出现较大变化,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建设还不能与之相适应。总之,“十四五”时期我区就业形势依然复杂严峻,稳定和扩大就业任务艰巨,必须在危机中育新机、于变局中开新局,推动就业工作实现新发展。
第二章 总体要求
“十四五”时期是开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向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进军的第一个五年,也是内蒙古走以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为导向的高质量发展新路子,实现新的更大发展的关键时期,千方百计稳定和扩大就业、推动实现更加充分更高质量就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第一节 指导思想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内蒙古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以实现更加充分更高质量就业为主要目标,坚持劳动者自主择业、市场调节就业、政府促进就业和鼓励创业,坚持走以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为导向的高质量发展新路子,统筹安全与发展,深入实施就业优先战略,坚持经济发展就业导向,持续强化就业优先政策,建立健全促进就业机制,完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扩大就业容量,提升就业质量,缓解结构性就业矛盾,有效防范和化解失业风险,确保就业局势总体稳定,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第二节 基本原则
——坚持党的领导。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就业工作的决策部署,进一步提升政治判断力、政治领悟力、政治执行力,为实现更加充分更高质量就业提供坚强保证。
——坚持人民至上。自觉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紧扣人民对更加充分更高质量就业的期盼,强化就业优先政策,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提升劳动者就业能力,不断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坚持就业优先。继续把就业摆在经济发展和宏观政策优先位置,作为保障和改善民生的头等大事,把稳定和扩大就业作为宏观调控的优先目标和经济运行合理区间的下限,增强经济发展对就业的拉动作用,实现就业增长与经济发展良性互动。
——坚持扩容提质。着力培育新的就业增长点,千方百计扩大就业容量,坚持“稳岗、扩岗”并举、“规模、质量”并重,更加注重缓解结构性就业矛盾,推动形成人力资源市场更高水平的供需动态平衡。
——坚持统筹兼顾。充分发挥市场促进就业的决定性作用,落实政府政策支持、公共服务等责任,破除制约就业的体制机制障碍,统筹城乡就业政策,优化资源配置,打破区域、城乡分割,最大限度确保普惠享有、均等可及,增强就业工作的系统性、整体性和协同性。
——坚持底线思维。紧盯就业领域关键环节和突出问题,聚焦重点地区、重点行业和重点群体,制定更加精准有效的政策措施,因地因企因人加强分类帮扶援助,有效防范规模性失业风险,切实兜牢民生底线。
第三节 主要目标
到2025年,要实现以下目标:
就业形势总体稳定。城镇新增就业100万人以上,城镇调查失业率控制在6%左右。统筹城乡就业政策进一步完善,城乡、区域就业机会差距逐步缩小,高校毕业生、农牧民工、退役军人、残疾人、就业困难人员等重点群体就业基本稳定,就业结构持续优化,人力资源市场供求基本平衡。
就业质量稳步提升。劳动关系和谐稳定,就业环境明显改善,劳动报酬提高与劳动生产率提高基本同步,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和社会保障体系更加完善,更多劳动者实现稳定体面就业。
结构性就业矛盾有效缓解。劳动者终身职业技能培训制度和人才评价体系更加健全,人力资源质量明显提升,劳动者技能素质与产业转型升级和高质量发展需要更加匹配,技能人才队伍不断壮大,全区高技能人才总量达到 88万人。
创业带动就业效应更加明显。创业引领作用更加凸显,创业环境更加优化,创业政策和服务体系更加完备,创业机会更多、渠道更广,创业带动就业动能持续释放。
风险防控能力显著增强。就业领域风险监测预警和防控应对机制不断健全,失业人员保障范围有效扩大、保障水平逐步提高,就业安全保障更加有力,规模性失业风险得到有效防控。
第三章 坚持经济发展就业导向
落实就业优先战略,建立经济发展与扩大就业联动机制,通过强化就业优先政策、发展现代产业、支持民营经济等措施,推动形成高质量发展与就业扩容提质的良性互动。
第一节 强化就业优先政策
将更加充分更高质量就业作为经济社会发展的优先目标,完善宏观经济政策对就业影响评价机制,建立政府牵头主导、部门政策协同、社会组织广泛参与的促进就业保障体系,健全就业目标考核机制,建立更加充分更高质量就业考核考评体系。加强就业政策与财税、金融、产业、投资、消费等经济政策以及人才、教育、社保等社会政策的统筹,发挥各项政策的互补性,促进经济社会政策与就业政策协同,激发市场主体活力。统筹城乡就业政策,积极引导和促进农村牧区劳动力平等、高质量就业。深入实施扩大内需战略,充分发挥消费和有效投资对就业的拉动作用,政府优先投资岗位创造多的项目,优先发展吸纳就业能力强的行业产业,释放更多就业岗位。
第二节 扩大现代产业就业容量
围绕构建绿色低碳特色优势现代产业体系,大力推进能源和战略资源基地优化升级,鼓励企业绿色高效转型,支持发展低碳经济和生态农牧业等,稳定和扩大就业规模。加快战略性新兴产业和先进制造业发展,大力发展现代装备制造业、节能环保、生物医药、电子信息、新型化工等技能密集型产业,加快推进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与产业的深度融合,催生更多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打造就业新的增长极。有序承接发达地区加工贸易产业梯度转移,拓展产业就业空间,培育一批劳动密集型产业,进一步提高就业承载能力。实施制造业降本减负行动,强化要素保障和高效服务,加大制造业投资和支持力度,引导金融机构扩大融资规模,提升制造业盈利能力和从业人员收入水平,缓解制造业用工短缺问题。
第三节 提高服务业吸纳就业水平
加快发展现代金融、现代物流、研发设计、商务会展、文化创意、信息技术、节能环保、法律服务等生产性服务业,为劳动者提供更大就业空间。推动养老托幼、健康养生、家政服务、教育培训、文体娱乐、健身休闲等生活性服务业提质扩容,为劳动者就业提供更多选择。支持发展批发零售、住宿餐饮、交通运输、仓储物流和房地产等传统服务业,稳定和提升传统服务业吸纳就业能力。加快推进旅游业提质增效和转型升级,打造集全区域优势产业、服务业领域支柱产业和综合性幸福产业为一体的旅游业,促进生态文化旅游融合发展,提升直接和间接吸纳就业能力。拓展新服务业态,提升电子商务、共享经济、远程教育医疗等新业态就业能力。
第四节 支持中小微企业吸纳就业
加大对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支持力度,完善稳定和扩大就业政策体系,落实常态化援企稳岗帮扶机制,充分发挥失业保险保生活、防失业、促就业功能,持续减轻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负担,援助企业稳定就业岗位。进一步放开民营企业市场准入,取消各类不合理限制和壁垒,减轻税费负担,降低运营成本,优化民营经济发展环境,增强吸纳就业能力。加大对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融资支持,加强普惠金融服务,完善融资增信支持体系、贷款风险担保补偿机制和政府融资担保体系,扩大信贷投放,提高融资便利度。实施中小微企业创新工程和“小升高”促进行动,大力发展创新型、创业型、劳动密集型中小微企业,培育一批竞争力强、成长性好、专注于细分市场的“专精特新”中小微企业,增强带动就业能力,扩大就业规模。
第四章 完善重点群体就业支持体系
聚焦高校毕业生、农村牧区劳动力、退役军人等重点群体,坚持市场化就业与政府统筹帮扶相结合,促进多渠道多形式就业,稳住就业基本盘。
第一节 突出高校毕业生等青年群体就业
把高校毕业生就业摆在就业工作的突出位置,结合国家和自治区重大战略布局、现代产业体系建设、发展数字经济等,创造更多适合高校毕业生等青年群体的知识性、技术性就业岗位。完善和落实高校毕业生等青年群体就业政策,鼓励和引导更多高校毕业生等青年群体到新一代信息技术、新能源、新材料、先进制造业等战略新兴产业、现代农牧业和现代服务业以及新业态领域就业创业。组织实施“三支一扶”(支教、支农、支医和帮扶乡村振兴)计划、社区民生志愿服务计划、农村牧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和志愿服务西部计划等项目,加大政府购买公共管理和社会服务岗位力度,鼓励引导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就业。把高校学生职业发展与就业指导课程贯穿整个人才培养体系,完善学科建设、课程设计和就业指导,教育引导毕业生转变就业观念,科学规划职业生涯,提升求职就业能力。实施高校毕业生、未继续升学初高中毕业生、城镇失业青年、转岗青年等青年群体就业启航计划,探索适合青年特点的就业服务模式,通过实践引导、分类指导和跟踪帮扶,帮助青年群体实现市场化就业。健全覆盖高校毕业生等青年群体就业创业全过程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常态化组织线上线下公共就业服务活动,搭建就业服务平台,开展大中城市联合招聘、校园网络招聘等系列活动,促进就业供需精准对接。健全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实名服务、困难毕业生就业援助和长期失业青年就业帮扶机制,强化离校未就业毕业生以及城乡低保家庭、零就业家庭和残疾毕业生等青年群体就业帮扶。支持高校毕业生等青年群体实习见习和参加技能培训。
第二节 促进农村牧区劳动力转移就业
围绕县域经济和乡村产业发展,深化农牧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加快建立现代农牧业产业体系、生产体系、经营体系,加强现代农牧业产业园和农牧业现代化示范区建设,延伸农畜产品加工产业链,培育壮大龙头企业,健全利益链接机制,拓宽农村牧区劳动力就业渠道。建设外出务工服务中心、劳务市场或零工市场,建立劳动力状况调查和输入地输出地对接机制,强化地区间劳务对接。实施劳务品牌促进就业计划,培育一批有地域特色、行业特征、技能特点,带动农村牧区劳动力就业效果好的劳务品牌,提高劳务输出组织化程度,促进农村牧区劳动力转移就业。大力发展生态农牧业,调整优化农牧业产业布局,建设特色农畜产品产业带和农牧业产业集群,支持新型农牧业经营主体发展。实施农村牧区基础设施、农村牧区产业配套基础设施和林业生态建设等项目,推广以工代赈方式并及时足额发放劳动报酬,推动农村牧区劳动力就近就地就业。实施农牧民工素质提升工程和高素质农牧民培育计划,推进新生代农牧民工职业技能提升计划。实施农牧民合作社规范提升行动、家庭农牧场培育计划,支持农牧民工创办合作社、家庭农牧场、农牧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创意农牧业等新型农牧业经营主体,促进农村牧区劳动力返乡入乡创业。力争到“十四五”期末,每个盟市(不含乌海市)至少建成1个农牧民工返乡创业示范旗县。
第三节 加强退役军人就业保障
加强安置方式统筹协调,强化政策制度衔接。落实退役军人安置政策,压实属地安置责任,健全“阳光安置”工作机制,引入市场化运行模式,强化多渠道、多元化安置。支持退役军人自主就业创业,按规定将退役军人纳入现有就业服务、教育培训等扶持政策覆盖范围,提升就业创业竞争力,拓宽公共就业服务供给领域,挖掘更多适合退役军人的就业岗位,促进退役军人市场化就业。实施“兵支书”培养计划,推动退役军人在嘎查村就业。全面推行退役军人就业创业适应性培训,现有培训实训基础设施面向退役军人开放,建立职业技能证书、专业资格证书等军地衔接机制。加快退役军人创业载体建设,推动各地区在创业园、孵化基地等创业载体设立退役军人创业专区,落实创业担保贷款、创业培训等扶持政策,促进退役军人返乡创业、自主创业。
第四节 稳定脱贫人口就业
把巩固拓展就业脱贫成果同实施乡村振兴有机结合起来,健全脱贫人口、农村牧区低收入人口就业帮扶长效机制,保持脱贫人口就业帮扶政策、资金支持、帮扶力量总体稳定。深入推进新型城镇化和乡村振兴战略有效衔接,推进以县域为载体的城镇化建设,吸引各类生产要素向县城流动,做大做强县域经济,增强县域吸纳就业能力。推动县乡村联动发展,打造“一旗县(市、区)一业”“一苏木乡镇一特”“一嘎查村一品”经济圈,做好产业和就业帮扶。建立脱贫人口就业需求数据库,深化区内外劳务协作,推动扶贫车间和扶贫产业园建设,支持乡村特色产业发展,促进有劳动能力的脱贫人口转移就业或就近就地就业。开发乡村公共服务类岗位,妥善安置“无法离乡、无业可扶”且有能力胜任岗位工作的脱贫人口。持续做好易地搬迁后续就业服务工作。加强脱贫地区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基础设施建设,组织开展职业技能培训,提升脱贫人口就业能力。
第五节 统筹做好其他重点群体就业工作
畅通失业人员求助渠道,建立失业人员常态化帮扶机制,强化失业登记、职业指导、职业介绍、职业培训、生活保障联动。提升就业援助制度实施效果,依托基层公共服务平台,分类保障、多点发力,落实公益性岗位托底安置等扶持政策,为就业困难人员提供及时有效的就业帮扶。加强零就业家庭动态管理,提供“一对一”就业援助,确保零就业家庭动态清零。完善残疾人就业支持政策,扶持残疾人就业创业孵化基地建设,依法落实残疾人按比例就业制度,推进残疾人辅助性就业和灵活就业。支持妇女平等就业,实施布丝瑰就业行动计划,建设助创产业联盟,创建布丝瑰研学基地、创业创新孵化基地、就业见习实习基地等,消除就业性别歧视,保障妇女劳动权益。积极开发老龄人力资源。
第五章 激发“双创”带动就业活力
全面贯彻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深入实施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优化创业环境,加大创业扶持力度,提升创业服务能力,充分释放各类市场主体、各类创业人群创业热情,有效发挥创业带动就业的倍增效应。
第一节 优化创新创业环境
深化“创业内蒙古”行动,深入推进创业领域“放管服”改革,落实国家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降低市场准入门槛和制度性交易成本,最大限度破除制约创业创新的体制机制障碍,构建更具活力的创业环境。推动创业资源开放共享,鼓励大企业向中小企业开放资源、场景、应用、需求,打造基于产业链、供应链的创新创业生态。支持各级各类科研资源、高校研发资源向企业、社会组织和个人开放,创造更多创业机会。进一步改善融资环境,完善债券、股权等融资支持工具,支持中小微企业拓宽直接融资渠道。加大创业担保贷款支持力度,合理安排贴息资金,适度扩大担保基金规模,提高贷款便利度和政策获得感。加大对初创企业支持力度,落实在用地、融资等方面的优惠政策,进一步降低创业成本,提升初创企业成功率和持续发展能力。建立创新创业开放项目对接机制,吸纳各类人才来内蒙古创业。
第二节 提升创业服务能力
强化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创业服务功能,打造全生态、专业化、多层次的创业服务体系。加强服务队伍建设,完善创业服务网络,为创业者有效提供项目开发、创业指导、融资对接和跟踪服务等创业服务。优化创业师资和创业指导专家队伍,筹建创业导师专家库,为创业者提供低成本、全要素、便利化的创业服务。推进创业园(创业孵化基地)等创业载体规范化建设,鼓励地方依托各类产业园区建设入乡返乡创业园、留学人员创业园、大学生创业园和创业孵化基地,加大“以奖代补”支持力度,培育打造全国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发展一批具有引领带动作用的特色化、功能化、高质量创业平台载体。建立大中小企业协同技术研发、产业化合作机制,支持建设一批制造业“双创”技术转移机构和制造业“双创”服务平台。启动创业培训“马兰花计划”,健全培训制度,优化培训资源,创新培训模式,组织开展创业培训,提高劳动者创业创新能力。
第三节 支持各类重点群体投身创业
实施农村牧区创业创新带头人培育、大学生创业支持、留学人员回国创业启动支持等专项计划,鼓励引导各类群体投身创业。支持高校毕业生在就业潜力大、带动作用突出、社会需求迫切的服务领域创业。落实农牧民工返乡入乡创业支持政策,带动更多农村牧区劳动力就业。鼓励科研人员离岗创业,加大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创业创新扶持力度,引导城镇失业人员等其他各类人员以创业促就业。组织创业创新大赛和交流活动,开展创业型城市创建工作,实施中小微企业创新工程和“小升高”促进行动、创业创新巾帼行动等,在全社会大力弘扬创业风尚,最大限度激活创新创业活力。
第六章 支持多渠道灵活就业
坚持顺势而为,破除各种不合理限制,拓宽灵活就业渠道,支持和规范发展新就业形态,加大对灵活就业的保障支持力度。
第一节 鼓励个体经营发展
坚持市场引领和政府引导并重、放开搞活和规范有序并举,强化政策服务供给,支持劳动者创办投资小、见效快、易转型、风险小的小规模经济实体。持续深化商事制度改革,全面清理取消不合理限制,为劳动者提供便捷高效的咨询注册服务,创造更多灵活就业机会。支持发展各类特色小店,完善基础设施。引导金融机构增发定向支持个体工商户的低息贷款。探索出台个体经营小额贷款“零门槛”政策。
第二节 增加非全日制就业机会
把灵活就业岗位供求信息纳入公共就业服务范围,建立灵活就业人员就业信息服务制度,免费发布供求信息,按需组织专场招聘,提供职业指导服务。支持盟市、旗县(市、区)在交通便利、求职集中地设立劳务市场或零工市场,组织劳务对接洽谈。将支持就业的各类政策逐步延伸到非全日制劳动者,推动非全日制劳动者较为集中的保洁绿化、批发零售、建筑装修、街头便餐、地摊经济、夜市经济等行业提质扩容。
第三节 支持和规范发展新就业形态
聚焦新技术、新产业、新模式、新基建,推动平台经济、共享经济、网络经济、绿色经济、创意经济等新业态发展,创造就业新领域,开发更多新就业模式。有效促进数字经济领域就业创业,推动数字经济和实体经济深度融合,鼓励支持就业容量大的产业集群发展,带动更多劳动者就业。落实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政策,实施包容审慎监管,促进网络零售、移动出行、线上教育培训、互联网医疗、在线娱乐等行业发展,为劳动者居家就业、远程办公、兼职就业创造条件。健全互联网平台经济及其他新业态新模式监管规则,鼓励互联网平台企业、中介服务机构降低服务费等费用,创造更多灵活就业岗位。
第七章 全面提升劳动者就业创业能力
深化人力资源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加强职业技能提升和人才开发培养,着力改善劳动力要素质量,建设一支符合高质量发展要求、适应现代化经济体系、具备较高职业技能和道德素质、结构比较合理的劳动者队伍。
第一节 完善职业技能培训体系
深入实施职业技能提升行动,稳步扩大培训规模,重点加强高校毕业生和城镇青年、退役军人、农村牧区转移劳动力、脱贫人口、失业人员、个体工商户、就业困难人员、残疾人等技能培训。推进制造业高质量发展与职业技能培训深度融合,促进制造业产业链、创新链和培训链有效衔接。推进新型产业工人队伍建设,大力开展企业职工技能提升、转岗转业培训和以工代训,全面推行企业新型学徒制,开展百校连百企培训对接活动,提高产业工人综合素质,促进企业用工、培训、就业供需有效对接。以市场需求为导向,实施重点群体、重点行业专项培训计划,广泛开展新业态新模式从业人员技能培训,打造区域特色技能培训品牌。“十四五”时期,开展补贴性职业技能培训125万人次。加快构建以公共实训基地、职业院校(含技工学校)、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行业企业为主的多元培训载体,推动培训市场全面开放,激发培训主体积极性,有效增加培训供给。充分发挥企业职业技能培训的主体作用和职业院校培训资源优势,政府补贴的职业技能培训项目全部向具备资质的职业院校开放,完善企业利用公共实训基地开展实训的制度。建立职业技能培训市场化、社会化发展机制,鼓励地方联合企业、学校、行业协会、工会等组织成立职业培训集团,开展县域职业技能培训和农牧民工职业技能培训共建共享试点、重点制造业产训融合试点,健全职业技能培训共建共享机制。引导培训资源向市场急需、企业生产必需等领域集中,动态调整政府补贴性培训项目目录,健全分层分类培训补贴标准体系,畅通培训补贴直达企业和培训者渠道,探索建立个人培训账户,实现与就业、社会保障等信息联通共享,切实提升职业技能培训质量。广泛开展订单式、定向式和套餐制培训,切实提升培训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大力开展“互联网+培训”,搭建新职业数字资源培训线上服务平台,提高培训便利度和可及性。统筹各级各类职业技能培训资金,加大使用和监管力度。加快公共实训基地、产教融合基地建设,继续实施职业技能实训基地“以奖代补”项目。大力弘扬劳模精神、劳动精神、工匠精神,营造劳动光荣的社会风尚和精益求精的敬业风气。加强职业道德教育,引导劳动者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就业观,培养敬业精神和工作责任意识,全面提升劳动者职业素养。
第二节 提升职业教育现代化水平
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实施职业教育提质培优行动计划,强化中职教育发展基础,巩固高职教育主体地位。推动学历教育与职业培训并举并重,深化职普融通、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实施高水平高等职业学校和专业建设计划,培育一批高水平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和高水平专业,打造一批产学研联合培养基地。完善“文化素质+职业技能”的考试招生办法,推进1+X证书制度试点和现代学徒制试点,构建学历教育与培训并重的现代职业教育体系。适应“互联网+职业教育”发展需求,推进虚拟工厂等网络学习空间建设和普遍应用。加大自治区高等职业教育面向基层急需人才“订单式”培养力度。大力发展技工教育,推动形成技师学院、高级技工学校、技工学校梯次发展、有序衔接、布局合理的技工教育体系。鼓励企业和社会力量兴办职业教育,增强职业教育适应性。
第三节 完善普通高校人才培养机制
构建服务全民终身学习的教育体系,推动高水平大学开放教育资源,健全终身教育与学习成果转换和认证制度,促进继续教育高质量发展。规范发展非学历继续教育。强化高校人才培养就业导向,健全人才培养与产业发展联动预警机制,实施教育提质扩容工程,着力培养创新型、应用型、技能型人才。深化高校教育教学改革,进一步完善招生、培养、就业联动机制,优化高校学科专业布局,推进专业升级和数字化改造,及时减少、撤销不适应市场需求的专业,从源头上化解就业结构性矛盾。加强重点专业学科建设,研究提出国家重点支持学科专业清单,增设经济社会发展和民生改善急需专业,适应新兴业态、新兴领域对人才的需求。加大数字人才培育投入力度,建立多层次多类型人才培养机制。改造升级传统专业,支持具备条件的本科院校向应用型转变,培养更多技术技能型人才,建设适应时代需要的产业人才后备军和人力资源库。
第四节 加强技能人才队伍建设
加快重点地区、重点领域急需紧缺技能人才的引进和培养,实施“百千万”高技能人才培养计划,推动具备条件的行业企业建立首席技师制度。建立健全技能人才多元评价体系,开展技能人才职业资格评价、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和专项职业能力考核。打通高技能人才与专业技术人才职业发展通道,在更多领域实现互评互通。强化职业技能竞赛指导教师培养,建设一批职业技能竞赛集训基地,加大各类职业技能竞赛组织开展和选拔力度,提升自治区职业技能竞赛整体水平,促进优秀技能人才脱颖而出。组织实施“技能中国行动”内蒙古行动,完善技能人才培养、使用、评价、激励机制。加大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技能大师工作室建设力度,加强高技能人才师资队伍建设。做好高技能人才调查统计和需求预测工作,完善高技能人才实时信息管理平台,开发高技能人才信息库和技能成果信息库。“十四五”期间预计培养14万名高技能人才。
第八章 强化公共就业服务供给
大力推进统一规范的人力资源市场体系建设,全力打造贯穿全程、辐射全域、便捷高效的全方位公共就业服务体系,提升劳动者市场供需匹配效率。
第一节 健全人力资源市场体系
加快建设统一规范、竞争有序的人力资源市场体系,促进就业创业、服务人才流动、推动乡村振兴。发展壮大人力资源服务业,实施人力资源服务业高质量发展行动,开展人力资源服务业骨干企业培育计划、“一带一路”人力资源服务计划,推动人力资源服务业开放发展。在广泛开展人力资源服务业联合招聘、行业企业用工服务、重点群体就业帮扶、灵活就业服务、劳务协作服务的同时,大力发展人力资源管理咨询、高级人才寻访、人才测评等高技术、高附加值业态。搭建政府部门、人力资源服务机构、重点行业企业需求协同对接平台,鼓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主动参与各类就业服务活动,为劳动者提供多样化人力资源服务。积极承接国家西部和东北地区人力资源市场援助项目,加强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建设。大力发展专业性、行业性人力资源市场,加大人力资源服务业高层次人才培养力度,提高从业人员专业化、职业化水平。深入开展“互联网+人力资源服务”行动, 运用大数据、云计算、移动互联网、人工智能等新技术,促进人力资源服务业创新发展、融合发展。完善人力资源市场供求信息发布和统计制度。健全人力资源市场监管体系,加强人力资源市场管理信息化、人力资源服务标准化和人力资源市场信用体系建设,持续优化人力资源市场环境。
第二节 健全公共就业创业服务体系
建立覆盖全民、城乡一体、均衡发展的公共就业创业服务体系,全面加强各级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建设,完善公共就业服务制度,健全户籍地、常住地、参保地、就业地公共就业服务贯穿全程、辐射全域、便捷高效供给机制,推进就业创业政策咨询、就业失业登记、职业介绍、用工指导等服务覆盖全体城乡劳动者。推进公共就业服务基础设施标准化建设,重点补齐农村牧区、易地扶贫搬迁安置区服务设施短板。加强职业指导人员、职业信息分析师、创业指导人员、劳动保障协理员等专业化队伍建设,落实工资待遇等激励保障措施。鼓励引导社会力量广泛深入参与就业服务,推进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与社会民营机构合作,为各类就业群体和用人单位提供求职招聘、技能培训、人才引进、社会保险事务代理等个性化、专业化的公共就业服务。
第三节 加强公共就业线上服务平台建设
完善全区统一的公共就业服务信息系统,推进就业公共服务事项逐步实现全程线上办理。探索智慧就业信息平台建设,建立自治区级集中的公共就业大数据库,共享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税务、教育等部门数据资源,构建多领域集成融合的应用平台,推动就业服务由互联网平台向移动终端、自助平台延伸,逐步实现就业管理和服务事项“一网通办”。完善和推广信息采集、培训对接、就业对接、跟踪服务“四位一体”公共就业服务云平台,有效促进技能培训和就业供需精准对接,强化后续跟踪服务。继续推进就业实名制服务,构建精准识别、精细分类、专业指导的公共就业服务模式,为劳动者提供个性化、专业化服务。
第四节 提升基层公共就业服务能力
实施基层公共就业服务经办能力提升计划,完善普惠性服务制度,构建公共就业创业服务和工作人员保障机制。加快苏木乡镇(街道)和嘎查村(社区)公共就业平台建设,推动服务平台规范化、服务城乡均等化、服务内容标准化、服务队伍专业化、服务方式精细化,让城乡居民就近享受规范、便捷、高效的公共就业服务。采取公开招录、公益性岗位安置和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稳定充实基层平台人员力量,加强工作人员专业技能培训,切实提高业务素质、经办能力和服务水平。实施更加精准的就业服务,完善高效率就业信息发布制度,广泛开展线上线下各类就业服务活动。开展充分就业社区(嘎查村)、街道(苏木乡镇)和旗县(市、区)建设。
第九章 提升劳动者就业质量
在促进更加充分就业的基础上,持续改善劳动者就业条件,加强劳动权益维护和保障,提高劳动者岗位待遇,提升劳动者就业获得感和满意度,促进更高质量就业。
第一节 增进劳动者就业获得感
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提高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健全工资决定、合理增长和支付保障机制,增加劳动者特别是一线劳动者报酬,基本实现劳动报酬与劳动生产率同步提高。完善工资指导线制度,健全最低工资标准动态调整机制,开展薪酬分配指导。积极推行工资集体协商制度,适时开展企业薪酬调查和信息发布。探索实行项目工资、协议工资和年薪制等灵活多样的薪酬分配方式。加大绩效工资分配激励力度。持续推进全民参保计划,加大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扩面力度,优化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工作,提高劳动者参保率。规范发展第三支柱养老保险,大力发展企业年金、职业年金。加快推动失业保险自治区级统筹。促进工程建设领域农牧民工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实施工伤预防五年行动计划,建立企业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压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深入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持续加强矿山、冶金、化工、煤炭等重点行业领域尘毒危害专项治理,坚决遏制重大特大事故发生。推动简单重复的工作环节和“危繁脏重”的工作岗位尽快实现自动化智能化替代,加快重大安全威胁领域“机器换人”。
第二节 健全劳动关系协调机制
深入开展和谐劳动关系创建活动,实施劳动关系“和谐同行”三年行动计划,健全政府、工会、企业共同参与的劳动关系协调机制,完善以职工代表大会为主要形式的民主管理制度,提升沟通协商制度化水平。坚持劳动关系矛盾系统治理、依法治理、源头治理和综合治理,提升劳动关系治理能力。建立新业态从业人员劳动权益保障机制,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加大劳动保障监察力度,提升劳动监察执法效能。健全重大集体劳动争议多部门应急联动调处机制,加强调解仲裁队伍建设,加快推进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工作标准化、信息化、规范化、专业化建设。优化仲裁办案程序,推进“互联网+调解仲裁”。加强基层劳动争议调解工作。
第三节 强化劳动者权益保障
全面推行劳动合同制度,完善劳动用工备案制度,规范劳动用工行为。持续开展清理整顿人力资源市场秩序专项行动,依法查处招聘过程中的虚假、欺诈行为。强化农牧民工权益保障,健全劳动权益保护机制,扩大农牧民工参加城镇职工社会保险覆盖范围,完善农牧民工参加失业保险政策。完善欠薪治理长效机制,持续推进根治拖欠农牧民工工资工作。畅通劳动力和人才社会性流动渠道,促进城乡劳动力要素双向有序流动,实现农牧民工与城镇职工享受同等的就业政策。加快推进农牧民市民化,县域内率先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推动农牧民工及其随迁家属平等享受就业创业、义务教育、医疗卫生、住房保障等城市基本公共服务。依法保障进城落户农牧民农村牧区土地承包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健全农户“三权”市场化退出机制和配套政策。深化劳动力要素市场配置改革,建立劳动者平等参与市场竞争的就业机制,逐步消除各类影响就业的不合理限制或就业歧视,促进平等就业。
第十章 有效防范化解就业失业风险
强化就业失业风险监测预警和防控处置体系建设,健全多方参与的就业形势分析研判机制,全面加强失业风险防控,守住不发生规模性失业风险的底线。
第一节 健全就业形势分析研判机制
增强就业形势科学研判能力,推动建立“政府+高校+企业”的就业联合实验室,组建专业分析团队,开展就业重大问题研究,提升形势感知、分析研判和科学决策水平。强化大数据在就业统计监测领域的应用,综合运用自治区宏观经济指数、就业统计、网络招聘和劳动就业服务子系统实名制数据,加强与社会保险、劳动关系、人口信息之间的数据联比,监测人力资源市场变化,掌握劳动力流动趋势,及时研判就业形势。
第二节 加强就业失业监测预警
完善就业失业统计监测体系,加强失业动态监测,充分发挥失业预警功能,及时研判企业就业失业形势,对可能发生的规模性失业进行预判。完善劳动力调查机制,开展就业岗位调查试点,建立自治区级调查失业率统计发布制度。建立企业规模裁员及突发事件报告制度,规范企业裁员行为,密切关注、及时回应失业风险舆情。
第三节 全面加强失业风险应对
充分发挥失业保险保生活、防失业、促就业功能,用足用好失业保险促进企业稳岗、支持参保职工技能提升等政策,助力企业稳定就业岗位。落实国家失业保险扩围政策,进一步畅通申领渠道,提高政策受益率。建立应对失业风险的应急预案,按照分级预警、分层响应、分类施策的原则,对失业风险大的地区和行业开展失业预警监测,确保不发生系统性、区域性、行业性失业风险。
第十一章 加强规划组织实施
完善就业工作协调机制和依法决策机制,强化统筹协调,加强检查督导和监测评估,确保规划各项目标任务落到实处。
第一节 落实规划责任
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履行促进就业的主体责任,加强规划实施的统筹协调、宏观指导和组织领导,制定规划实施分工方案,明确工作职责、实施时间表和路线图。健全就业工作协调机制,协调解决重大问题。各地区要依据本规划,结合实际制定实施本地区就业促进发展规划。
第二节 坚持依法行政
全面贯彻党中央和自治区党委《法治社会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实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八五”普法规划。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就业工作的决策部署,完善自治区促进就业政策措施,适时修订相关法规制度。推进依法行政,健全依法决策机制,完善法律顾问、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工作制度。
第三节 强化资金保障
构建与事权相匹配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公共服务经费分级保障机制,落实政府的投入责任,统筹各类就业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第四节 提升政策效果
实施就业政策落实快办帮办行动,分类公布政策清单、服务清单,充分发挥人社业务综合办理平台和自治区大数据服务平台作用,主动筛查识别政策服务对象,精准推送信息,扩大政策知晓度。建立政策落实调度机制,推动就业政策集成落地。
第五节 加强监测评估
加强对就业政策落实情况特别是重点群体就业、资金保障等情况的检查督导。完善就业统计指标体系,提升就业数据统计质量和时效性。建立监测评估机制,加强对规划实施情况的监测评估,科学制定年度计划指标,加强对重点指标的考核评估、督查检查,认真做好规划年度评估、中期评估和总结评估。
第六节 强化宣传引导
坚持正确的宣传舆论导向,大力宣传支持就业创业的政策措施和经验做法,选树一批促进就业创业工作典型经验、典型人物,发掘一批在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就业创业的先进典型。加强舆情分析,及时回应社会关切,消除误解误读,稳定社会预期,营造有利于就业创业的舆论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