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国家要求,结合自治区实际情况,我区整合差别电价、阶梯电价、惩罚性电价等差别化电价,建立统一的高耗能行业差别化电价电费收入征收管理制度,由自治区财政厅、发改委、工信厅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差别化电价电费收入征收管理办法》(简称《办法》),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为了遏制高耗能产业的盲目发展和低水平重复建设,淘汰落后生产能力,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和技术升级等,国家要求各省、区、市针对特定行业实行差别化电价,将电网企业执行差别化电价增加的电费收入全额上缴地方国库,纳入省级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用于支持当地经济结构调整和节能减排等工作。为此,自治区财政厅、发改委、工信厅联合研究制定了《办法》。

二、政策依据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国家电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差别电价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7〕2655号)、《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水泥企业用电实行阶梯电价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6〕75号)、《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运用价格手段促进钢铁行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有关事项通知》(发改价格〔2016〕2803号)、《关于印发促进工业经济平稳增长的若干政策的通知》(发改产业〔2022〕273号)等有关规定。

三、主要内容

《办法》共十三条,主要内容分别为:

(一)第一条说明制定《办法》的目的和主要依据文件。

(二)第二条说明差别化电价电费收入的征收行业对象,主要分成三类,不同分类对应不同的行业、标准、执收单位,同时说明国家、自治区后续明确开征的其他差别化电价,除特殊规定外,所征收的电费收入同样适用于本办法。

(三)第三条说明自治区工信厅和发改委分别负责的执收差别化电价行业企业名单。

(四)第四条说明差别化电价电费收入的收费性质、入库科目、入库级次。

(五)第五条说明电费收入按照国家、自治区现行标准收缴。如需修改自治区权限内征收标准的,由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另行制定。

(六)第六条说明电费收入由自治区电网企业负责组织收缴,同时规定各级供电企业汇总缴纳方式和时间。

(七)第七条明确预算管理方式。

(八)第八条和第九条说明自治区电网企业要严格执行国家及自治区差别化电价管理政策,建立征收台账,确保差别化电费收入应收尽收。

(九)第十条明确减免权限。

(十)第十一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电费收入,对违反规定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处置。

(十一)第十二条说明自治区财政厅、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按职能职责分别负责解释《办法》有关内容。

(十二)第十三条明确《办法》执行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