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盟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满洲里市工信和科技局、二连浩特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扩权强县试点旗县(市、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现将《内蒙古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内资企业工业技术类改造和信息化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核准备案工作规程》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各地区可参照本规程,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内资企业工业技术类改造和信息化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备案工作规程。
2022年5月9日
内蒙古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内资企业工业技术类改造和信息化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核准备案工作规程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规范自治区本级内资企业工业技术类改造和信息化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核准备案工作程序,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18号)、《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73号)、《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2017年第2号)、《企业投资项目事中事后监管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2018年第14号)、《内蒙古自治区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内发改投字〔2017〕1490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规范稀土投资项目核准的指导意见》(工信部原〔2017〕127号)、《内蒙古自治区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7年本)》,制定《内蒙古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内资企业工业技术类改造和信息化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核准备案工作规程》。
一、职能范围
(一)依据和职能。依据《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办公厅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职能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厅发〔2018〕48号)、《关于调整自治区发改委和自治区工信厅工作职责的批复》内机编委发(〔2021 〕10号)规定,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按规定权限审核报送属于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核准、备案工业技术类改造和信息化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二)核准范围。《内蒙古自治区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7年本)》中规定的工业技术类改造项目;《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规范稀土投资项目核准的指导意见》(工信部原〔2017〕127号)中规定的应由自治区核准的稀土投资项目。
(三)备案范围。核准范围以外,跨盟市的工业技术类改造和信息化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二、项目核准
(一)核准申报所需要件
1.地方申请文件。地方工信部门初审并提出意见后出具的核准申请文件(附核准所需材料)。
2.项目申请报告。报告主要包括内容:项目单位基本情况;拟建项目名称、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投资金额、建设期限以及工艺流程等;项目资源利用情况分析以及对生态环境的影响分析;项目对经济和社会的影响分析;申报材料内容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承诺书。
3.用地预审意见(自然资源部门明确可以不进行用地预审的情形除外)或土地证。
4.矿山开发技术类改造项目需提供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及政法部门出具的审核意见。
5.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需要办理的其他相关手续。
(二)核准项目受理方式
除涉及国家秘密的项目外,项目核准通过自治区投资项目在线审批平台(以下简称在线审批平台)实行线上受理、办理,也可以通过自治区政府服务大厅综合窗口线下受理。项目单位统一使用在线审批平台生成的项目代码办理相关手续。
(三)核准程序及时限
1.线上受理的,项目建设单位通过在线审批平台向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报送项目申报要件。线下受理的,项目建设单位将纸质材料一式三份送交自治区政府服务大厅综合业务窗口。
2.经初审,认为申报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在收到项目申报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告知项目单位需补正相关材料。对于不在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核准范围、违反产业政策的项目,出具不予核准的书面通知,并说明不予核准的理由。
3.对申报材料齐备的项目予以接件受理。正式受理申报材料后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予以核准的决定。项目情况复杂或者需要征求有关单位意见的,经本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核准时限,但延长的时限不得超过40个工作日。对于需要评估的项目,按照有关规定委托工程咨询单位进行评估。评估时限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项目情况特别复杂的,履行审批程序后,可以延长评估时限,但延长后的总期限不得超过60个工作日。根据评估结果,一次性告知企业需要修正的内容。评估所需时间应当告知项目单位。项目评估、项目单位修正相关内容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核准审查时限内。
4.对审核通过准予核准的项目,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项目核准文件并依法将项目核准有关信息公开。
(四)核准效力
1.项目变更。取得项目核准文件的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单位应当在项目建设期内及时以书面形式向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提出变更申请。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变更的书面决定:
(1)建设地点发生变更的;
(2)投资主体、投资规模、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发生较大变化的;
(3)项目变更可能对经济、社会、环境等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
(4)需要对核准文件所规定的内容进行调整的其他重大情形。
2.项目延期。核准机关出具项目核准文件或同意项目变更决定2年内未开工建设,需要延期开工建设的,项目单位应当在2年期限届满的30个工作日前,向核准机关申请延期开工建设。核准机关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延期开工建设的决定,并出具相应文件。开工建设只能延期一次,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国家对项目延期开工建设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在2年期限内未开工建设也未按照规定向核准机关申请延期的,项目核准文件或同意项目变更决定自动失效。
三、项目备案
(一)备案项目受理方式
1.项目备案通过在线审批平台实行线上受理、办理,也可以通过自治区政府服务大厅综合窗口线下受理。项目单位统一使用在线审批平台生成的项目代码办理相关手续。
2.项目单位可通过在线审批平台填写《内蒙古自治区企业投资项目备案项目申请表》,将投资项目信息告知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项目单位对备案项目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负责。
(二)备案程序及时限
1.线上受理的,项目建设单位通过在线审批平台向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报送项目备案信息。线下受理的,项目建设单位将项目备案基本信息(主要包括:项目单位情况、项目情况及项目符合产业政策声明)送交自治区政府服务大厅综合业务窗口后,由备案部门指导完成项目备案申请表的填报。
2.根据国家和自治区相关规定对申请备案项目进行“合规性”审查。认为备案项目属于产业政策禁止投资建设或者不属于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备案范围以及项目填报信息不准确等情形的,应当在项目单位提交备案信息后5个工作日内通过在线审批平台及时告知项目单位予以纠正或者对备案予以撤销。在5个工作日未发现以上情形的,项目单位可通过在线审批平台自行打印项目备案告知书。
(三)备案效力
1.项目备案后,项目法人发生变化,项目建设地点、规模、内容发生重大变更,总投资变化20%以上或者放弃项目建设的,项目单位应当通过在线审批平台及时告知备案机关,并修改相关信息或撤销备案。
2.备案机关确认项目备案告知书或同意项目变更决定2年内未开工建设,需要延期开工建设的,项目单位应当在2年期限届满的30个工作日前,向备案机关申请延期开工建设。备案机关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延期开工建设的决定。开工建设只能延期一次,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国家对项目延期开工建设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在2年期限内未开工建设也未按照规定向备案机关申请延期的,项目备案文件或同意项目变更决定自动失效。
四、监督管理
自治区本级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予以核准备案,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予以核准备案的,应依法予以撤销或纠正;对盟市、旗县(市、区)工业和信息化部门项目备案工作加强指导和监督;对本级核准备案的重点项目,在项目开工后至少开展一次现场核查。
(一)核准项目的监督管理
1.是否按照核准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进行建设。
2.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作较大调整的,是否按规定办理变更手续。
3.是否按期开工建设,需要延期开工建设的,是否按规定办理延期开工建设手续。
4.对于应申请办理项目核准但未依法取得核准文件的、违反法律法规擅自开工建设的、不按照批准内容组织实施的,一经发现,相关信息列入项目异常信用记录,并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二)备案项目的监督管理
1.是否按照备案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进行建设。
2.是否属于实行核准管理的项目。
3.是否属于违反产业政策的项目。
4.对于违反法律法规擅自开工建设的、不按照备案内容组织实施的,一经发现,相关信息列入项目异常信用记录,并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五、法律责任
对项目核准备案中存在的违规违法行为,依据《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73号)、《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17年第2号)、《内蒙古自治区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内发改投字〔2017〕1490号)有关规定处置。
六、附 则
本规程适用于内资企业在内蒙古自治区境内投资建设且由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核准备案的项目,由内蒙古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解释。
本规程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内蒙古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内资企业工业和信息化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核准与备案工作规程的通知》(内经信投规字(〔2016〕344)同时废止。
附注:名词解释
1.工业技术类改造项目:是指企业在现有基础上,通过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提高产品质量、增加产品品种、优化产品结构而进行的技术工艺升级换代和设备、生产线增添,推动节约能源资源、清洁生产、安全生产、智能化数字化生产而进行的技术改造,由于城市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需要等而进行的局部迁建项目。
2.工业信息化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是指内资企业投资建设的工业领域信息化项目,不包括政府投资建设的信息化项目和其他领域信息化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