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盟(市)财政局:

按照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的《关于2021年内蒙古自治区本级预算调整方案(草案)的报告》以及《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2021年第12次主席办公会议纪要》,为保障自治区农村牧区供水工程建设和饮水安全,做好脱贫攻坚与乡村振兴的有效衔接,现下达你盟(市)2021年自治区农村牧区供水保障工程建设资金 万元,支出功能分类科目列“213类05款99”科目。

你盟(市)要按照《内蒙古自治区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内财农规〔2021〕8号)要求,结合《内蒙古自治区“十四五”农村牧区供水保障规划》建设任务使用资金;脱贫摘帽旗县涉农资金统筹整合要按照《内蒙古自治区脱贫旗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涉牧资金工作实施细则》(内财农〔2021〕812号)相关规定分配使用资金。全区共下达资金25594万元,其中,20000万元为一般债券资金、5594万元为公共预算安排资金。请各盟市对照资金分配表,如下达你盟市资金为债券资金,务必于每月5日前,在“地方政府债务管理系统”中及时更新债券资金支出数据。

你盟(市)收到文件后,要将资金尽快分解下达到旗县。加强资金管理和监督检查,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内财监〔2019〕1343号)要求,对此次下达的资金,会同水利部门做好绩效目标细化完善、审核等相关工作,于2021年11月20日前报送自治区财政厅、水利厅。

附件:2021年自治区农村牧区供水保障工程建设资金预算分配表.xls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2021年11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