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部办公厅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路规划建设和环评工作 推动绿色低碳转型发展的通知

交办规划函〔2025〕22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生态环境厅(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交通运输和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推动形成齐抓共管、协调高效的工作格局,加快公路绿色低碳转型升级,提升生态环境保护水平,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完善公路网规划编制和规划环评工作

(一)科学规范编制公路网规划。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组织编制或调整公路网规划时,要结合国土空间规划、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强化应对气候变化,节约集约利用资源,优化交通资源配置,提升服务质量效益,推动绿色低碳基础设施建设,科学合理确定公路建设布局、结构、规模和技术标准,按程序审批。

(二)编制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规划编制部门在组织编制或修编国、省道公路网规划时,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等有关规定,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充分发挥规划环评源头预防作用。公路网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要符合相关技术导则要求,履行规划环评审查程序。

(三)开展规划环境影响跟踪评价。对生态环境有重大影响的公路网规划实施后,规划编制部门要及时组织规划环境影响的跟踪评价,将评价结果报规划审批部门,并通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发现有明显不良环境影响时,要及时提出改进措施。

二、推动公路设计更好落实绿色低碳发展理念

(四)选址选线避让环境敏感区。公路建设项目选址选线要合理避让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生态保护红线、自然保护地以及其他野生动物重要栖息地、迁徙洄游通道等环境敏感区。涉及法定禁止穿越区域但确实无法避让的,应采取无害化穿(跨)越方式,或依法依规取得农业、林草等有关主管部门许可文件,并强化影响减缓和补偿措施。同时,公路选址选线应当尽量避开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

(五)落实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公路建设项目各阶段设计文件环境保护与景观篇章要明确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措施,环境保护设施费用纳入项目投资,确保防治污染和保护生态的设施或措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并强化绿色低碳技术、装备、产品、材料以及低噪声施工工艺和设备推广应用。切实加强工程监理工作,严格施工环境保护要求,根据环评审查意见要求依法依规开展环境监测等工作。

(六)集约节约利用土地。公路建设项目设计方案要尽量节约集约利用土地,压减永久占地数量,合理降低施工道路、场地等临时占地数量,注重永临结合、集约布设施工场地,科学设置取弃土场和砂石料场。优化公路设计方案,推进土石方综合利用,减少弃方和借方。

三、切实做好公路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

(七)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督促指导公路建设单位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要求,组织开展公路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在项目开工建设前将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等文件报有审批权的主管部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编制要符合环境影响评价相关导则和标准规范要求。涉及基本农田和沙化土地等生态环境保护目标的公路建设项目,要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八)强化规划环评与建设项目环评联动。公路网规划环评作为规划内公路建设项目环评的重要依据。对于属于《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不予审批情形的,依法不予审批项目环评文件。公路网规划所包含公路建设项目的环评内容,应按照公路网规划环评结论和审查意见予以简化,并根据公路建设项目周边生态环境特征强化分析论证环境敏感区影响、声环境影响、生态影响、重要生态环境保护措施等评价内容。

(九)落实并联审批规定。严格落实国务院关于建设项目并联审批管理规定要求,涉及自然保护地、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生态保护红线等法定保护区域的公路建设项目,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相关主管部门意见依法不作为环评审批的考量因素,推行并联审批。

(十)开展环保手续核查。公路建设项目开工前,要督促指导建设单位对项目重大变动情况、设计文件落实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要求情况等进行核查。公路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督促指导建设单位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公路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由生态环境部商交通运输部另行发布。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

四、强化公路建设项目施工期环境保护工作

(十一)强化生态环境保护。公路建设项目要参照《绿色公路建设技术指南》,落实资源节约、环境保护有关要求,尽量减少占用耕地、林地和草地,加强表土资源剥离和堆存管理,施工结束后用于复耕或生态修复。强化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重要栖息地和迁徙洄游通道保护,必要时可采取修建野生动物通道等措施维护生境的连通性。尽量避让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天然集中分布区和古树名木,必要时进行异地保护。强化弃土弃渣场安全防护和生态保护修复,严禁随意弃土弃渣。

(十二)加强水环境保护及风险防范。公路建设项目要重视对饮用水水源地的保护,依法绕避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对涉及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取水口的路段,跨越Ⅱ类及以上水体的桥梁,在确保安全和技术可行的前提下,要按照依法批复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要求,采取设置桥(路)面径流水收集系统等环境风险防范措施。要对发生污染事故后的桥面径流等进行处理。

(十三)强化大气污染防治。公路建设项目应当采取有效防尘降尘措施,减少施工、运输、贮存过程扬尘污染,加强取弃土场、拌合站和料场等区域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确保施工车辆、非道路移动机械等符合排放标准,鼓励具备条件的项目推广使用新能源清洁能源车辆、机械。鼓励气候变化风险较高的区域探索开展公路项目适应气候变化评价,提高公路适应气候变化能力。

(十四)加强噪声污染防治。公路建设项目要根据工程特点与环境特征,制定合理可行的噪声防治对策和措施,在可能造成噪声污染的重点路段,根据需要设置声屏障或者采取其他减少振动、降低噪声的措施,降低施工噪声和公路交通噪声影响。公路建设项目实施前,沿线声环境敏感目标现状声环境质量达标的,项目实施后要确保其满足声环境质量标准要求;项目实施前现状声环境质量不达标的,要强化噪声防治措施,并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及噪声污染综合治理方案要求,确保项目实施后敏感目标声环境质量满足标准要求或不恶化。

五、加强公路运营期环境保护管理工作

(十五)开展竣工环保验收。公路建设项目交工后,建设单位要按照生态环境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十六)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在项目建设、运行过程中产生不符合经审批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情况的,或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文件明确要求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的,项目法人要按规定组织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工作。

(十七)加强运营期环保设施管理。强化公路运营期生态保护及污染防治设施运营维护管理,确保生态环保效果。对受影响的环境保护目标和重点保护物种,相关部门和单位根据职责分工,依法组织开展跟踪监测。

(十八)统筹新增环境敏感区与现状公路关系。相关部门要加强工作对接,在划定、调整生态保护红线、自然保护地、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地、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公园等环境敏感区时,要统筹考虑现状公路通行和改造升级、运营维护要求,原则上不带入矛盾冲突。确实无法避开的,应按照“谁后建、谁承担”的原则,结合相关部门意见同步加强公路安全防护设施、污染防治设施建设,采取有效的生态保护措施。对既有环境敏感区内的现有公路,支持开展运营维护工作,保障公路技术状况处于良好技术状态。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

2025年1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

抄送: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驻交通运输部纪检监察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