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国资委、国家发展改革委近日联合印发《关于规范中央企业采购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围绕合理选择采购方式、强化采购寻源和供应商管理、完善采购执行和评审机制、推动采购活动公开透明、提升采购数智化水平、加大集中采购力度、发挥采购对科技创新的支撑作用、鼓励更好履行社会责任等方面提出具体要求。
在采购方式上,除招标方式以外,《意见》还规定了询比采购、竞价采购、谈判采购、直接采购4种方式及其适用条件。其中,询比采购是指由3个及以上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一次报出不得更改的价格,经评审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竞价采购是指由3个及以上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多轮次公开竞争报价,按照最终报价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谈判采购是指同时与2个及以上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分别进行一轮或多轮谈判,经评审确定成交供应商的竞争采购方式;直接采购是指与特定的供应商进行一轮或多轮商议,根据商议情况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非竞争采购方式。
针对供应商管理,《意见》提出,要建立合格供应商名录并做好动态管理和评价工作。对供应商实施量化考核,综合供应商考核结果及资质信用、管理水平、创新能力等,分级管理供应商,深化与优质供应商长期稳定合作。强化中央企业间供应商信息和考核结果的公开、共享和规范应用,探索相关行业内部建立高风险供应商名单,条件成熟后逐步推广高风险供应商名单信息共享,同时不得将未纳入高风险供应商名单作为参与采购的基本资格条件,不得将有解决纠纷诉求的合规供应商纳入高风险供应商名单管理,不得排斥或限制潜在供应商。
为提升采购数智化水平,《意见》明确,要深化电子采购系统应用,在确保规则标准统一、设施联通的前提下,企业可自行建设电子采购交易系统。暂未自建交易平台的企业,可自主选择提供合理收费和优质服务的其他中央企业、地方或第三方电子交易系统。严格规范电子采购平台收费行为,合理确定收费标准,不得重复收费,不得将收费作为前置条件排斥或限制潜在供应商。大力推广企业电子商城,鼓励中央企业自建电子商城。
《意见》还要求,健全采购执行机制,中央企业应按照程序并依照国家有关标准制定采购计划、编制采购文件、发出采购公告或邀请书、发送采购文件、组织采购评审、确定成交供应商、签订合同,小额零星采购可适当简化采购流程。完善评审专家机制,探索在同行业中央企业间共建评审专家库。推动采购活动公开透明,除直接采购及其他采购方式中涉密等特殊项目外,企业应根据行业属性,结合企业实际确定公开采购限额基准线,限额以上的采购项目原则上应采用公开方式,在本企业电子采购交易平台或省级及以上媒介公告公示采购信息。加大集中采购力度,积极推行集中采购,增强企业议价和协调能力、提高整体效益,集团总部汇总各子企业一定时期内所需的工程、货物或服务,按照分类分级集中采购目录清单,统一组织多项目联合打捆采购或框架协议采购,可采用“统谈统签”或“统谈分签”的模式,对相似度高、采购量大的产品品类,支持中央企业开展联合采购。鼓励更好地履行社会责任,要大力扶持中小企业发展,鼓励中央企业通过预留采购份额、优先安排价款支付等方式给予中小企业积极支持。坚决落实政策性采购要求,预留一定份额采购预算,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采购脱贫地区、革命老区、民族地区和边疆地区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