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各旗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各有关委、办、厅、局,各有关事业单位: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决策部署和《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三次土壤普查的通知》(国发〔2022〕4号)要求,为全面掌握全区土壤资源状况和土壤质量变化趋势等情况,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自2022年起组织开展全区第三次土壤普查。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普查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遵循全面性、科学性、专业性原则,衔接已有成果,按照“统一领导、部门协作、分级负责、各方参与”的要求,全面查明查清我区土壤类型及分布规律、土壤资源现状及变化趋势,真实准确掌握土壤质量、性状和利用状况等,全面提升土壤资源保护和利用水平,为守住耕地红线、优化农牧业生产布局、确保国家粮食安全奠定坚实基础,为加快农牧业和农村牧区现代化、全面推进乡村振兴、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提供有力支撑。

二、普查对象与内容

普查对象为全区耕地、园地、林地、草地等农用地和部分未利用地的土壤。其中,林地、草地重点调查与食物生产相关的土地,未利用地重点调查与可开垦耕地资源相关的土地,如盐碱地等。

普查内容包括四个方面:一是土壤性状普查,包括野外土壤表层样品采集和土壤理化性状、生物性状指标分析化验等;二是土壤类型普查,包括对主要土壤类型的剖面挖掘观测、采样化验等,补充完善土壤类型;三是土壤立地条件普查,包括地形地貌、植被类型、气候、水文地质等;四是土壤利用状况普查,包括基础设施条件、种植制度、农牧业生产水平等。

三、普查时间安排

2022年,制定全区土壤普查实施方案、年度试点方案和盐碱地普查方案;组织呼伦贝尔市扎兰屯市、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赤峰市巴林右旗、乌兰察布市察哈尔右翼前旗、巴彦淖尔市五原县完成试点普查任务;启动并完成全区盐碱地普查。

2023-2024年,全面开展普查工作,组织开展多层级技术实训指导,完成外业调查采样和内业测试化验,开展土壤普查数据库与样品库建设,形成阶段性成果。外业调查采样、内业测试化验时间截至2024年11月底。

2025年上半年,完成普查成果整理、数据审核、录入等工作,汇总形成第三次全区土壤普查基本数据;下半年,完成普查成果验收、汇交与总结,建成土壤普查数据库与样品库,形成全区耕地质量报告和全区土壤利用适宜性评价报告。

四、普查组织实施

土壤普查是一项重要的国情国力调查,涉及范围广、参与部门多、工作任务重、技术要求高。为加强组织领导,成立自治区第三次土壤普查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普查组织实施中重大问题的研究和决策。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自治区农牧厅,负责普查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和协调。办公室下设综合协调组、普查技术组、专家咨询组,其中,综合协调组由自治区农牧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自然资源厅、生态环境厅、水利厅、林草局、统计局等部门相关处室及农牧业技术推广中心、耕地质量监测保护中心主要负责人组成,负责工作统筹、人员调度、组织协调、资金筹措等;普查技术组由自治区农牧厅、自然资源厅、水利厅、林草局、农牧业科学院,内蒙古农业大学等部门、单位相关技术人员组成,进一步细化分工,分别负责全区林草地、耕地(含园地)土壤、未利用地(重点盐碱地)土壤普查的具体实施工作;专家咨询组由具备丰富实践经验和相关专业知识的专家组成,负责审查相关方案、解决工作中的难点问题、技术培训、实地指导等。办公室各工作组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通力协作、密切配合,确保高质量完成普查任务。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是本地区土壤普查的责任主体,要成立相应的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加强组织领导,系统谋划、统筹推进。

五、普查经费保障

本次土壤普查经费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按承担的工作任务分担。地方财政负责本区域的外业调查采样、内业测试化验、技术培训、专家指导服务、数据分析、成果汇总和数据库样品库建设等。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根据工作进度安排,将经费纳入相应年度预算予以保障,并加强监督审计。各地区可按规定统筹现有资金渠道支持土壤普查相关工作。

六、普查工作要求

各地区要加强专家技术指导、专业技术人员配置、普查队伍培训,确保土壤普查专业化、标准化、规范化。要强化质量控制,建立普查工作质量管理体系和普查数据质量追溯机制,层层压实责任。各级普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必须严格按要求报送普查数据,确保数据真实、准确、完整。任何地区、部门、单位和个人都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弄虚作假和篡改普查数据。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全国统一的土壤普查工作平台等现代化技术手段,提高信息化水平,科学、规范、高效推进普查工作。用好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媒体,广泛宣传土壤普查的重要意义和要求,为普查工作顺利开展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附件 自治区第三次土壤普查领导小组人员名单

2022年3月19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