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税务总局28日发布公告明确,延续实施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个人持有挂牌公司的股票,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对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公告自2024年7月1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执行。

公告明确,个人持有挂牌公司的股票,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上述所得统一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个人转让股票时,按照先进先出的原则计算持股期限,即证券账户中先取得的股票视为先转让。

公告还明确,对证券投资基金从挂牌公司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按照本公告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对个人和证券投资基金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原STAQ、NET系统挂牌公司(以下统称两网公司)以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退市公司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按照本公告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但退市公司的限售股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第四条规定执行。

记者注意到,上述规定与我国对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保持了一致。本次公告中,挂牌公司是指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开转让的非上市公众公司;持股期限是指个人取得挂牌公司股票之日至转让交割该股票之日前一日的持有时间。

公告明确,挂牌公司派发股息红利时,对截至股权登记日个人持股1年以内(含1年)且尚未转让的,挂牌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待个人转让股票时,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票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证券登记结算公司,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应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挂牌公司,挂牌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并应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