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盟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按照自治区《关于印发2024年自治区重点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指南的通知》和《内蒙古自治区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培育认定管理暂行办法》要求,经盟市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推荐、委托第三方中介机构组织专家评审和公示,确定21家内蒙古自治区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名单见附件),现予以公布,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内蒙古自治区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以下简称特色产业集群)要培育壮大主导产业,提升创新能力和专业化水平,提高集群核心竞争力。

二、盟市工信局要加强对本地区特色产业集群发展情况的持续跟踪和监测,组织填报上一年度发展情况,于每年3月10日前报送至工信厅。

三、特色产业集群认定有效期为三年(2024年6月至2027年6月)。

四、自治区工信厅对已认定特色产业集群实行动态管理,有效期满后,开展复核工作。

联系人:马国银,联系电话:0471-4826513。

附件:2024年内蒙古自治区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名单

2024年6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