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发展改革情况评估工作的通知
工信厅规函〔2024〕21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管理部门: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全面掌握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以下简称自创区)发展改革进展情况,总结成效,发现问题,进一步强化自创区改革示范引领作用,现组织开展自创区发展改革情况评估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估对象
本次评估对象为国务院批复的23家自创区(名单见附件1)。评估时间基准为自批复之日起至2024年5月31日。
二、评估内容
本次评估包括五个方面:一是目标定位实现情况,包括在落实国家战略、实现功能定位和建设目标等的情况;二是创新发展成效情况,包括创新资源集聚、创新主体培育、产业竞争提升、创新生态优化等的情况;三是改革任务落实情况,包括关键核心技术攻关体制、成果转移转化机制,以及财税金融、人才引育、开放合作、营商环境等方面改革的情况;四是示范效应发挥情况,包括出台政策的示范性和带动性,以及自创区与自贸区联动发展等的情况;五是管理机制保障情况,主要包括自创区组织机构的设立、运行和保障情况,以及法规政策制定情况。
本次评估在各自创区自评估的基础上,进一步结合专题座谈、实地调研、案例分析等多种形式开展总体评估。重点评估意见采取适当方式反馈至自创区管理部门,总体成效和结论将汇总凝练形成专题报告呈报党中央、国务院。
三、工作要求
(一)本次评估由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指导,委托工业和信息化部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中心(以下简称部火炬中心)开展具体工作。
(二)请各自创区管理部门组织本区域内自创区开展自评估工作,并做好初步审查和监督。2024年7月10日前将自评估报告及相关材料的电子版及加盖公章的扫描件发送至部火炬中心邮箱:gaoxq2@chinatorch.gov.cn。
(三)各自创区要认真编写自评估报告(6000字左右,提纲见附件2),并提供相关材料(包括出台推动自创区发展改革的法律条例、制度文件、改革政策、管理办法等),对自评估报告及相关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四)部火炬中心对自评估报告及相关材料进行审核,根据需要采取专题座谈、实地调研、专家评议、案例分析等形式开展评估。请各自创区管理部门提前做好相关准备,具体时间及要求另行通知。
联系方式:
工业和信息化部规划司胡也 010-68205743
部火炬中心阮琳娜 010-68209136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2024年6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