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旗区、市直园区科技管理部门,各有关单位、企业:
为进一步鼓励科研人员大胆实践、勇于创新,营造允许试错、宽容失败的良好氛围,现将《鄂尔多斯市科技计划项目容错免责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鄂尔多斯市科技计划项目容错免责制度
鄂尔多斯市科学技术局
2024年2月22日
鄂尔多斯市科技计划项目容错免责制度
为鼓励科研人员大胆实践、勇于创新,营造允许试错、宽容失败的良好氛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和《关于加快推进“科技兴蒙”行动 支持科技创新若干政策措施》(内党发〔2020〕17号)等,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容错免责遵循的基本原则
(一)尊重规律,允许试错。充分尊重科技创新规律,激发科研人员创新积极性,消除其对创新风险的顾虑,激励干事创业、担当作为。
(二)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严格区分“敢为人先、大胆探索、挑战未知”而出现的科研失败和“弄虚作假、懈怠失信、谋取私利”等违纪违法行为。
(三)依法依规,尽职免责。动态监控科技计划项目实施,督促项目主体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确保容错免责在科研诚信底线、法律法规红线内进行。
二、容错免责适用的情形
(一)适用范围。凡承担鄂尔多斯市科技计划项目的单位或个人,在组织实施过程中出现失误或错误,或因不确定性、高风险性出现科研失败或未达到预期目标,可作出容错免责认定。
(二)认定条件。在科技计划项目组织实施过程中,项目承担单位和个人已履行勤勉尽责义务且符合下列条件,经认定可以给予容错免责。
1.对科技计划项目组织实施过程中,符合规定条件、标准和程序,但未达到预期效果,相关单位和个人勤勉尽责、履行了民主决策程序,且没有获取非法利益的;
2.因不可抗拒因素,或因现有水平和条件难以克服或实现的技术,致使项目不能继续或不能完成研究开发内容和目标;
3.因技术路线选择失误导致难以完成预定目标;
4.因不可预见因素,项目研发的关键技术已由他人公开,致使本研究开发工作成为不必要的;
5.因不可预见因素,科技计划项目研发取得了目标产品,但由于市场变化进一步产业化应用没有意义的;
6.因探索使用新机制、新方法、新模式、新技术导致的科研创新无法实施和难以完成的;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形。
三、容错免责认定程序
(一)提出申请。相关单位或个人在市科技局启动追责程序后15个工作日内,或科技计划项目组织实施过程中科研人员认为符合容错免责适用情形的,可向市科技局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
(二)调查核实。市科技局受理申请后,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及时进行调查核实,充分听取有关单位或个人的申辩意见。必要时组织专家组进行评估,形成调查报告或认定报告。
(三)审核认定。根据调查核实及专家评审情况,市科技局对容错免责申请进行集体审议,作出是否容错免责的决策认定。
(四)结果公示。市科技局作出容错免责认定决定后,通过门户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对公示有异议的,市科技局应核实有关情况并提出调查处理意见。
(五)反馈归档。根据公示结果,市科技局应将容错免责认定结果反馈给申请单位或个人,对相关资料统一归档。对不予认定的,应说明理由。
四、容错免责结果运用
(一)免除责任。项目承担单位和科研人员被认定为容错免责的,不予追究科研失败责任,不影响相关评价与考核,不影响再次申请财政资金支持的科技项目,不纳入科研信用不良记录。在个人年度考核、评先评优、表彰奖励和干部提拔任用、职级职称晋升时不作负面评价。
(二)分析总结。经认定为容错免责的单位或个人,需对失败原因进行深入分析,总结失败经验,形成书面报告提交市科技局。市科技局结合科技报告制度等相关规定,科学评估失败科技计划的科学价值,为后续科学研究和科技管理工作提供借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