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与新能源汽车积分并行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商务部 海关总署 市场监管总局令第53号)要求,现将企业提交的2023年度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与新能源汽车积分执行情况年度报告进行公示。如有意见或建议,请于2024年5月1日前以书面或电子邮件形式反馈至工业和信息化部装备工业一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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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023年度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与新能源汽车积分情况
工业和信息化部装备工业一司
2024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