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盟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为加强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和销售许可的事前事中事后监管,进一步规范行政许可事项管理工作,积极营造良好营商环境,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把申报材料审核关

各级民爆行业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和《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实施办法》《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实施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对企业提交的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销售许可的申请、延续、变更、年检(销售企业年度报告)等材料进行审核,材料不全的要及时补充完善,确保报送材料要件齐全。企业也可登录自治区政务服务平台综合窗口,按照办事指南、流程和所需材料要求,办理上述事项。

二、按时报送相关材料

《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证》或《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内的单项民爆物品生产线(或现场混装系统)三年有效期届满的企业,需要继续从事民用爆炸物品生产和经营活动的,企业要在有效期届满前三个月提交延期申请及相关材料。各级民爆行业主管部门要在法律规定时限内对企业提交的材料完成审核,及时上报初复审意见和申请材料。

三、强化监管举措

各级民爆行业主管部门要依法依规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通过自治区、盟市、旗县(区)三级监管体系,一级查一级的监督检查工作机制,不断强化属地安全监管职责。要把企业诚信建设、合法经营与生产、销售许可证年检、换证挂钩,三级联审把关,不断强化监管责任落实。各级可聘请民爆行业专家,对企业办理行政许可事项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核,必要时可组织现场核查。

各级民爆行业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工信厅将定期对各盟市进行考核,对申报材料把关不严、办理时间超过规定时限等突出问题进行通报。

2024年3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