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各旗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事关国土生态安全,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事关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为进一步做好全区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有效预防和扑灭森林草原火灾,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和森林资源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发布如下命令。

一、明确管制时间

2022年春季全区森林草原防灭火戒严管制期为4月1日至5月31日。各地区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提前进入或推迟结束戒严管制期限,向社会公布,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和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备案。

二、划定管制区域

森林草原防灭火戒严管制区域由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划定,并向社会公布。

三、落实防灭火责任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严格实行森林草原防灭火行政首长负责制,层层压实属地领导责任、行业部门监管责任和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划定责任区,签定责任状,构建严密的网格化责任体系。各级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成员单位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协作,合力做好森林草原防灭火各项工作。林草部门要紧密衔接防救责任链条,做好森林草原火灾预防和初期火灾处置,全程参与火灾扑救。应急管理部门要统筹各方力量,做好应对大火巨灾的各项事前准备工作,一旦发生森林草原火情要迅速开展扑救,并做好事中应急处置各项工作。

四、严格火源管控

戒严管制期内,应当遵循以下规定:

(一)严禁在戒严管制区域野外吸烟、野炊、烧纸、烧香、生火取暖、焚烧垃圾及其他非生产用火。

(二)戒严管制区域内野外生产用火严格执行审批制度,确因特殊原因需野外生产生活用火的,须经当地旗县级人民政府审查批准,在指定时间、指定地点、明确责任人、做好防救准备的前提下组织实施。

(三)各检查站、瞭望台、巡逻巡护岗位等要全天候值守,设置“防火码”,严格管制进入戒严管制区域的人员车辆,严禁携带火种或易燃易爆物品进入戒严管制区域。

五、清理火险隐患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要坚持问题导向,常态化组织开展森林草原防灭火督导检查和隐患排查,关键重要问题要挂牌督办;要加强重点区域林下可燃物清理,积极推动引导零散坟墓迁移和集中管理,及时组织开展清山、清沟、清河套工作。对发现问题拒不整改的,以及不服从管理或故意违反者,依规依纪依法严肃处理。

六、强化应急处置

各级森林草原防灭火部门和责任单位要严格执行24小时值班、领导带班、火情信息“归口报告”“有火必报”和重要时段“日报告”“零报告”制度,对瞒报、迟报等行为,依规依纪依法严肃追责问责。各有关部门、单位要密切监测火情,完善应急预案,优化队伍布局,加强综合保障,对突发火情迅速出击、高效处置,确保“打早、打小、打了”。

七、确保灭火安全

森林草原火灾扑救工作要坚持属地为主原则,树立指挥部权威,统一指挥,科学扑救。要牢固树立生命至上、安全第一理念,走专业指挥、专业化灭火之路,坚决避免让群众直接上火线,禁止老人、未成年人、学生等参加扑火,严防人员伤亡事故发生。

八、严格督导问责

加大森林草原火案查处力度,做到每案必查、每案必究。加大执纪问责力度,对森林草原防灭火责任不落实或落实不到位,导致发生重特大火灾或人员伤亡事故的地方、单位和责任人,依规依纪依法严肃追究责任。

九、加强宣传教育

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要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开展森林草原防灭火宣传教育,增强公众的责任意识、安全意识和法治意识,提高公众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和减灾能力,做到有火不成灾、有灾无伤亡。

2022年3月17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