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十四五”期间免税进口科普用品清单(第一批)的通知

国科发才〔2022〕2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科技厅(委、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技局、工业和信息化局、财政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税务局,财政部各地监管局,国家税务总局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

根据《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十四五”期间支持科普事业发展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21〕26号)和《财政部 中央宣传部 科技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广电总局关于“十四五”期间支持科普事业发展进口税收政策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关税〔2021〕27号)有关规定,现将“十四五”期间第一批免税进口科普用品清单(见附件)予以公布,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

附件:“十四五”期间免税进口科普用品清单(第一批)

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

2022年3月4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

“十四五”期间免税进口科普用品清单

(第一批)

一、科普仪器设备

1. 用于特效场馆画面播放的银幕、激光数字投影机、数字播放系统及音响系统。

2. 光学天象仪。

3. 高速摄影机。

本条所述商品应在以下税则号列范围内:《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2021)》(以下简称《税则》)8518.2200,8518.4000,8518.5000,8521.9019,8525.8011,8525.8031,8528.6210—8528.6990,9005.8010,9007.1010,9007.2010,9010.6000。

二、科普展品

1. 图书、报纸、杂志、期刊、地图。

2. 化石、标本、模型。

本条所述商品应在以下税则号列范围内:《税则》49.01—49.03,49.05,9705.0000,9706.0000,“模型”不受税则号列限制。

三、科普专用软件

专门用于科普工作的软件及软件许可证。

本条所述商品应在以下税则号列范围内:《税则》4907.0090,84.71,85.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