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展改革委8月10日发布《关于完善政府诚信履约机制优化民营经济发展环境的通知》(下称《通知》),提出加强政府诚信履约机制建设,着力解决朝令夕改、新官不理旧账、损害市场公平交易、危害企业利益等政务失信行为,促进营商环境优化,增强民营企业投资信心,推动民营经济发展壮大。

此前发布的《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意见》提出,完善政府诚信履约机制,建立健全政务失信记录和惩戒制度。《通知》旨在深入推进政府诚信建设,为民营经济发展创造良好环境。

《通知》提出,要充分认识完善政府诚信履约机制的重要意义。政务诚信是社会信用体系重要组成部分,政府在信用建设中具有表率作用,直接影响政府形象和公信力。

在实际操作层面,《通知》提出,要建立违约失信信息源头获取和认定机制,包括畅通违约失信投诉渠道和加强违约失信行为的认定两个方面。其中,在加强违约失信行为的认定方面,《通知》提出,各省级信用牵头部门要将接收归集到的违约失信投诉线索第一时间转交至被投诉主体的上级部门或主管部门开展核实认定。经核实,情况不属实的,要督促认定部门及时反馈投诉人并做好解释说明;情况属实的,要督促认定部门立即推动整改,拒不整改的,由认定部门确认为违约失信。以机构调整、人员变动等理由不履约的,均属于违约失信情形。

《通知》提出,健全失信惩戒和信用修复机制,包括全面健全政务信用记录、充分用好发展改革系统失信惩戒措施“工具箱”、督促地方建立失信惩戒制度、完善信用修复机制等。

其中,发展改革系统失信惩戒措施“工具箱”较为有力。对于存在失信记录的相关主体,国家发展改革委将按规定限制中央预算内资金支持、限制地方政府专项债券申请、限制各类融资项目推荐;对于存在政府失信记录的地级以上城市,国家发展改革委将取消发展改革系统的评优评先和试点示范资格、加大城市信用监测扣分权重、取消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示范区称号或参评资格。

《通知》提出,督促地方建立失信惩戒制度。各级信用牵头部门要参照建立政府失信惩戒机制,推动同级政府部门积极调动职能范围内各类失信惩戒措施,包括但不限于限制政府资金支持、限制申请扶持政策、取消评优评先、限制参加政府采购等,实现失信必惩。

为使政策落到实处,《通知》还提出政策保障办法,包括定期开展评估通报、建立失信线索监测发现督办机制、曝光一批典型案例等。其中,在建立失信线索监测发现督办机制方面,国家发展改革委将通过民营企业沟通交流机制、大数据监测、选取有代表性的民营企业建立监测点等方式,加大政府失信线索监测发现力度,按所属地“即发现即转交”并挂牌督办,持续跟踪办理情况。各级信用牵头部门要参照建立相应机制,通过多种渠道及时发现和处置失信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