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日,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公告,明确支持小微企业融资有关税收政策,以继续加大对小微企业的支持力度,推动缓解融资难、融资贵问题。
公告明确,对金融机构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发放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金融机构应将相关免税证明材料留存备查,单独核算符合免税条件的小额贷款利息收入,按现行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未单独核算的,不得免征增值税。
同时,对金融机构与小型企业、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公告所称小型企业、微型企业,是指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的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
公告所称小额贷款,是指单户授信小于100万元(含本数)的小型企业、微型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贷款;没有授信额度的,是指单户贷款合同金额且贷款余额在100万元(含本数)以下的贷款。
按照公告,上述政策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