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市场主体登记文书规范》《市场主体登记提交材料规范》的通知

国市监注发〔2022〕2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厅、委):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巩固商事制度改革成果,推进市场主体登记标准化、规范化,市场监管总局对现行《企业登记申请文书规范》《企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等进行了修订,形成了《市场主体登记文书规范》《市场主体登记提交材料规范》(以下简称《文书规范》《材料规范》)。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修订的主要内容

(一)归并了各类市场主体材料规范与申请文书。《文书规范》《材料规范》整合了包括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和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等各类市场主体的申请文书和材料规范,整合了各类分支机构文书材料,整合了个体工商户开业、变更和注销等登记文书,进一步减少文书种类和材料数量,方便申请人办理业务。

(二)补充了部分新增业务规范和申请文书。按照《条例》要求,《文书规范》《材料规范》增加了歇业备案的基础提交材料和文书表格,各地在办理具体歇业登记时,可结合实际进行调整。增加了统一的《市场主体迁移申请书》,便利市场主体填写信息、办理迁移登记。

(三)删减了部分材料规范要求和申请文书。《文书规范》《材料规范》取消了非公司企业法人变更经济性质等事项,取消了非公司企业法人有关主管部门出资证明、银行金融债权保全证明,取消了合伙企业缴付出资确认书,不再要求营业执照遗失补领时提交全体股东或投资人承诺书等材料,进一步简化了业务办理条件,尽可能降低市场主体办事成本。

(四)调整了部分材料规范及登记规范要求。《文书规范》《材料规范》完善整合了原有信息填写、申请人承诺和填写说明的内容,便于申请人填写。同时,按照《条例》关于经营范围登记规范化的要求,将经营范围的填写方式调整为根据登记机关公布的经营项目分类标准办理登记。对市场主体依法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发布减资、清算组成员等公告的,免予提交相关纸质证明材料。在市场主体办理注销登记时,鼓励通过政府部门间信息共享的形式获取清税信息,免予额外提交纸质清税证明,进一步提高办事效率。

二、 有关工作要求

(一)落实《条例》要求,实行统一登记申请文书。各地登记机关要按照《条例》市场主体规范统一登记的要求,从2022年3月1日起使用统一的《文书规范》《材料规范》办理各项登记或备案业务。市场监管总局相关文件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本通知自实施之日起1个月内为衔接过渡期,过渡期内市场主体使用原文书和材料规范办理注册登记的,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接受办理,做好服务工作。

(二)做好技术保障,提升市场主体登记效率。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精心组织,注重落实,保障经费,及时完成信息化系统改造工作,确保修订后的《文书规范》《材料规范》与具体登记业务工作有效衔接。同时,要不断优化全程电子化登记系统,积极推行全程电子化登记方式,进一步提升市场主体办事便利度。

(三)加强培训宣传,提高服务市场主体水平。各地登记机关要严格执行《文书规范》《材料规范》,及时组织开展登记人员业务培训,确保登记人员全面准确掌握和运用。要采取有力措施、采用多种形式,向社会公众公开《文书规范》《材料规范》,扩大宣传的覆盖面。要加强政策解读和办事指导,让市场主体及时获知、理解文书材料规范的调整内容,及时回应社会关切。

三、其他事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等法规设立的外商投资公司、非公司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公司分公司、非公司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在2020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施行后,未调整其组织形式、组织机构的,在2024年12月31日前的过渡期内申请办理变更、备案、注销登记时,继续按照《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登记申请文书规范〉〈企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的通知》(国市监注〔2019〕2号)要求办理。与“多证合一”改革相关的事项,继续按照原登记数据共享信息项要求做好信息采集和共享工作。各地登记机关在公开《文书规范》《材料规范》时,要同步提供相关文件材料,方便群众办事。

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按照总局要求,尽快完成有关文书、材料规范的换用和系统改造工作。在执行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注意收集汇总,及时报告总局登记注册局。

附件:1. 市场主体登记文书规范

2. 市场主体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市场监管总局

2022年2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