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正式印发了《关于加快建设全国统一电力市场体系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这是我国立足当前电力市场建设主要矛盾,围绕落实“双碳”目标和新型电力系统构建要求,着眼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设高标准市场体系作出的重大部署,对于深化我国电力市场建设、优化电力行业发展模式、构建新发展格局具有重要现实意义。
《指导意见》对建设全国统一电力市场的原则、目标、重点任务等方面提出全面要求,是新形势下电力市场建设的纲领性文件,为我国加快形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安全高效、治理完善的电力市场体系提供了根本遵循。
着眼电力资源大范围共享互济,明确全国统一电力市场总体架构和建设思路。《指导意见》明确提出建设多层次统一电力市场体系,其中,国家市场负责组织跨区跨省电力交易,实现资源大范围优化配置;省(区、市)市场发挥基础作用,负责省内电力资源优化配置和电力平衡;区域电力市场定位于落实国家区域重大战略,优化区域电力资源配置,与省(区、市)市场为同级市场。通过建立规范统一的电力市场基本交易规则和技术标准,引导不同层次市场的融合发展。《指导意见》指出,到2025年,全国统一电力市场体系初步建成,国家市场与省(区、市)/区域市场协同运行。到2030年,全国统一电力市场体系基本建成,国家市场与省(区、市)/区域市场联合运行。
遵循电力运行和市场经济规律,提出统一电力市场体系的功能结构和机制设计。《指导意见》明确了包括电力中长期市场、现货市场和辅助服务市场的基本功能模块,其中,电力中长期市场主要发挥平衡长期供需、稳定市场预期的基础作用;电力现货市场负责发现电力实时价格,准确反映电能供需关系;辅助服务市场负责体现灵活调节性资源的市场价值。《指导意见》提出要分类推动燃气、热电联产、新能源、核电等优先发电主体和经营性用户全面参与市场,引导社会资本有序参与售电业务,推动用户侧可调负荷资源、储能、分布式能源、新能源汽车等新型市场主体参与市场。
准确把握能源转型新形势新任务,着力建立适应新型电力系统的市场机制。《指导意见》有效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构建新型电力系统的重要部署,注重提升电力市场对高比例新能源的适应性,有序推动集中式和分布式新能源参与电力市场交易,以市场化收益吸引社会资本,促进新能源可持续投资,首次提出“报价未中标电量不纳入弃风弃光电量考核”。《指导意见》提出建立发电容量成本回收机制,保障电源固定成本回收和长期电力供应安全。为充分挖掘绿色电力的环境价值,《指导意见》提出开展绿色电力交易试点,做好绿色电力交易与绿证交易、碳排放权交易的有效衔接。
《指导意见》的发布为我国深化电力市场体系建设指明了方向,在落实中仍需制定并完善各类具体规则,积极稳妥有序推进。首先,要以保障电力安全供应为前提,在尊重省为实体的格局基础上,充分发挥省间交易的保供支撑作用,健全市场应急处置和紧急干预机制,确保全国与各省的电力电量平衡。其次,要坚持有效市场和有为政府共同发力,加强政策统筹、规划衔接和科学监管,健全适应市场化环境的电力规划体系,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同时,当前能源电力行业正处于重要转型期,需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各类市场交易机制建设可采用试点先行的渐进式改革思路,边试边改,确保少走弯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