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盟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认定管理办法》(工信部企业〔2017〕156号)、财政部等十一部门《关于“十四五”期间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关税〔2021〕24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开展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服务情况检查工作的通知》(工企业函〔2023〕11号)的要求,现组织对我区有效期内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以下简称示范平台)2022年服务情况开展年度检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范围

本次检查范围为工业和信息化部认定的在有效期内的我区15家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详见附件1)。

二、检查要求

(一)按照属地化管理的原则,请各有关盟市对照管理办法,对辖区内示范平台服务中小企业等情况开展自查,内容包括平台运营管理、服务成效,提高服务能力和组织带动社会服务资源的能力,开展公益性服务,参与“一起益企”中小企业服务行动、中小企业服务月活动等情况;对享受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示范平台服务中小企业情况、政策落实情况进行检查。

(二)请各有关盟市按照自查内容对示范平台运营情况进行检查,形成检查情况总结报告,并填报基本情况汇总表。于2023年3月6日前将检查情况总结报告附基本情况汇总表及各示范平台自查报告等相关材料报送我局,同时,将示范平台电子版发送至zxc1584812@163..com.

联系人:张小春 联系电话:0471-4825146

      附件:1.2020-2022年度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汇总表

    2.示范平台2022年度基本情况汇总表

2023年2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