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各旗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根据《全国经济普查条例》有关规定,国务院决定于2023年开展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按照《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知》(国发〔2022〕22号)要求,为切实做好我区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结合自治区实际,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习近平总书记交给内蒙古的“五大任务”,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服务和融入新发展格局,着力推动高质量发展,坚持依法普查、科学普查、为民普查,坚持实事求是、改革创新,确保普查数据真实准确,全面客观反映自治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
(二)普查目的。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是一项重大国情国力调查,将首次统筹开展投入产出调查,全面调查自治区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发展规模、布局和效益,摸清各类单位基本情况,掌握国民经济行业间经济联系,客观反映推动高质量发展、服务和融入新发展格局、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以及创新驱动发展、区域协调发展、生态文明建设、高水平对外开放、公共服务体系建设等方面的新进展。通过普查,进一步夯实统计基础,推进统计现代化改革,为加强和改善宏观经济治理、科学制定中长期发展规划、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提供科学准确的统计信息支持。
二、普查对象和范围
普查的对象是在自治区境内从事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活动的全部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具体范围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批发和零售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住宿和餐饮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金融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和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等。
三、普查内容和时间
普查的主要内容包括普查对象的基本情况、组织结构、人员工资、生产能力、财务状况、生产经营、能源生产和消费、研发活动、信息化建设和电子商务交易情况,以及投入结构、产品使用去向和固定资产投资构成情况等。
普查标准时点为2023年12月31日,普查时期资料为2023年年度资料。
四、普查组织实施
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调查内容增多、技术要求提高、工作难度加大,各地区各部门要加强统筹协调,优化方式、突出重点、创新手段,认真做好普查的宣传动员和组织实施工作。
为加强对普查工作的组织领导,自治区人民政府成立自治区第五次经济普查领导组织机构(具体情况另行通知),负责普查组织实施中重大问题的研究和决策。自治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合力推动普查各项工作顺利开展。自治区统计局负责全区经济普查的具体实施和综合协调工作;涉及普查经费方面的事项,由自治区财政厅负责和协调;涉及数据处理能力建设方面的事项,由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大数据中心负责和协调;涉及普查宣传动员方面的事项,由自治区统计局、党委宣传部负责和协调;涉及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名录方面的事项,由自治区市场监管局、内蒙古税务局负责和协调;涉及机关和事业单位名录方面的事项,由自治区党委编办负责和协调;涉及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基层自治组织名录方面的事项,由自治区民政厅负责和协调;涉及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信息共享方面的事项,由自治区市场监管局负责和协调;涉及城乡社区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的事项,由自治区党委政法委协调;银行、证券、保险、铁路等部门和单位及有关方面要按照普查工作要求,负责组织开展本系统的普查工作;呼和浩特海关、满洲里海关负责组织开展普查工作中的进口货物使用去向调查任务。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强化信息共享,掌握普查有关基础资料的各级部门要及时准确提供部门行政记录和数据信息。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也要成立相应的普查领导组织机构,认真组织好本地区的普查实施工作,及时采取措施解决普查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要充分发挥街道办事处和居民委员会、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和嘎查村民委员会的作用,充分利用楼宇物业和园区管理模式,广泛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积极参与、认真配合做好普查工作。地方普查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可聘用或者从有关单位商调符合条件的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及时支付聘用人员的劳动报酬,保证商调人员在原单位的工资、福利及其他待遇不变,要积极组织开展业务培训,提高普查人员素质,并加强督促指导,稳定普查工作队伍,确保普查工作顺利进行。
五、普查经费保障
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所需经费,按现行经费渠道由中央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共同负担,列入相应年度财政预算,按时拨付,确保到位,保障普查工作顺利开展。各盟市要做好所辖旗县(市、区)特别是财政困难旗县(市、区)普查经费的督促落实工作。各级普查机构要加强管理,厉行节约,专款专用,提高普查经费使用效率。
六、普查工作要求
(一)坚持依法普查。所有普查工作人员和普查对象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的规定,按时、如实填报普查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普查数据。普查取得的单位和个人资料,严格限定用于普查目的,不作为任何单位对普查对象实施奖惩的依据。各级普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在普查中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和普查对象的商业秘密、个人信息,必须严格履行保密义务;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外发布普查数据。对普查工作中的违纪违法等行为,依纪依法予以处理并加大通报曝光力度。
(二)确保数据质量。始终坚守数据质量第一原则,严格执行普查方案,规范普查工作流程,强化事前事中事后数据质量检查核查,切实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确保普查数据真实准确、完整可信。各级普查机构要建立健全普查数据质量控制体系和岗位责任制,完善普查数据质量追溯和问责机制,严肃普查纪律,坚决杜绝各种人为干预普查数据的行为。采用有效技术手段和管理措施,确保普查数据采集、传输、存储和使用的安全。适时将普查工作开展情况纳入统计督察。
(三)创新手段方式。广泛应用部门行政记录,推进电子证照信息等在普查中的应用,采取网上填报与手持电子终端现场采集数据相结合的方式开展普查,通过信息化手段提高普查数据处理效能。适应常态化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疫情防控需要,组织开展线上线下业务培训,支持普查对象通过网络自主报送普查数据,科学、规范、高效推进普查工作。
(四)强化宣传引导。各级普查机构应会同宣传部门认真做好普查宣传的策划和组织工作。充分发挥各类新闻媒体以及有关部门服务平台等宣传渠道作用,广泛深入宣传经济普查的重要意义和要求,宣传普查工作中涌现出的典型事迹,通报违法违纪案件查处情况,引导广大普查对象依法配合普查、全社会积极参与普查,为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顺利实施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五)抓好成果运用。各级普查机构要及时发布普查成果,深入挖掘普查数据价值,分析研判全区经济运行状况和经济社会发展的新变化新特征,积极主动服务宏观决策,切实发挥好统计的参谋咨政作用。
2023年2月13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