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改法规〔2022〕1562号

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安徽省人民政府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牵头部门、发展改革委:

经推动长三角一体化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衔接审核,现将《长三角国际一流营商环境建设三年行动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22年10月8日

附件:

《长三角国际一流营商环境建设三年行动方案》.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