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事业单位:
为切实加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费征缴管理,提高征缴效率,实现应收尽收,自治区人民政府经认真研究,决定对《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费征缴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内政办发〔2016〕77号)的相关内容进行修改,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将内政办发〔2016〕77号文件“二、征缴模式”部分的内容修改为“全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费由税务机关按照国发〔2015〕2号文件规定,从2014年10月起依法全额征缴。”
二、将内政办发〔2016〕77号文件“三、征缴管理”部分中的“自治区地税局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全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费征缴具体操作办法和实施细则,并对各地区征缴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指导监督。”修改为“内蒙古税务局会同有关部门按照2022年9月21日自治区人民政府专题会议要求,明确全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费征缴的具体业务规则,并对各地区征缴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指导监督。”
三、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要严格执行上述规定,执行过程中遇有问题,由自治区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和内蒙古税务局负责解释。
2022年10月12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