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府办发〔2022〕142号
各旗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部门:
《鄂尔多斯市系统化全域推进海绵城市建设实施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2022年第1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10月8日
鄂尔多斯市系统化全域推进海绵城市建设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海绵城市建设工作有关要求的通知》(建办城〔2022〕17号)、《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财政厅 水利厅 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系统化全域推进海绵城市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内建城〔2022〕14号)等精神,有序指导推进我市海绵城市建设工作,进一步保护和改善城市生态环境,结合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
以修复城市水生态、改善城市水环境、提高城市水安全、节约利用水资源为总目标,以政府统筹、部门协作、社会参与为基本途径,注重全域谋划,综合采用源头减排、过程控制、系统治理等多手段统筹施策,因地制宜有序实施,有效控制雨水径流,构建自净自渗、蓄泄得当、排用结合的城市良性水循环系统,加快推进海绵城市建设。
二、工作目标
2022年,编制完成系统化全域推进海绵城市建设实施方案,中心城区建立海绵城市建设项目库,开展相应建设管理工作,坚持干一片成一片,形成统筹内涝治理和海绵城市建设示范区,其它旗区要参照中心城区经验做法,尽快建立海绵城市建设项目库,逐年分步推进建设改造。
2025年,将海绵城市建设理念全面贯穿于城市规划建设管理中,海绵城市建设管控制度全面落实,海绵城市建设达标面积达到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要求,城市建成区内涝点基本消除,内涝防范有效提升,水环境稳定达标,城市河湖水系等生态空间得到有效保护。
2030年,形成源头减量、管网排放、蓄排并举、超标应急的城市内涝防治体系,水环境持续向好,生态空间得到有效保护和充分利用,城市建成区80%以上的面积达到海绵城市建设目标要求,85%的降雨实现就地消纳利用,形成生态、安全、可持续的城市水循环系统。
三、主要工作任务
(一)强化规划引领和项目管控
1.科学修编规划。结合我市水文特征及发展条件,依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海绵城市建设技术指南》《海绵城市专项规划编制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要求,科学修编《鄂尔多斯市中心城区海绵城市专项规划》,合理确定我市海绵城市建设的具体指标、实施策略和重点实施区域。加强海绵城市、地下空间、城市防洪、排水防涝等专项规划在编制和审查过程中与国土空间总体规划衔接及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核对。在新编、修编城市国土空间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及道路、地下空间、绿地、城市水系、排水防涝等相关专项规划时要充分体现海绵城市建设理念,将海绵城市、城市防洪排涝设施建设以及河湖管理范围划定等方面要求和关键指标纳入同级国土空间详细规划和国土空间基础信息平台,并叠加到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上,划定蓝线和绿线时,要充分考虑自然生态空间格局。(牵头单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自然资源局;配合单位:市生态环境局、水利局、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2.全过程闭环管理。严格落实海绵城市建设专项规划,统一相关规划的实施管理。在项目策划、建设工程立项用地、规划许可、施工许可、竣工验收、运营维护等各个环节,依据规划条件和海绵专篇设计,将海绵城市措施作为重点审查内容。把海绵城市建设要求纳入规划“两证一书”,在规划设计条件中全面落实年径流总量控制率等海绵城市建设指标;严格施工图审查,将海绵城市相关工程措施作为重点审查内容;把海绵设施纳入施工监理范围,健全雨水设施质量检验检测等制度;工程规划核实时,应将雨水年径流量控制率等指标纳入规划测量和规划核实报告;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中,应将规划核实报告和海绵城市建设相关工程措施的落实情况作为要件,报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环评、环保专项验收等环节应由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指导,开展海绵城市建设审查工作;对于涉及海绵城市案件依法实施行政处罚。(牵头单位:市自然资源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配合单位: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生态环境局、水利局、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3.完善政策法规和规范标准。结合实际出台相关政策法规,明确海绵城市、城市防洪排涝设施等方面的建设要求,以及污水处理、雨水利用等城市公共基础设施(资源)有偿使用要求;突出海绵城市建设的关键性内容和技术性要求,开展基础研究,编制相关技术要求规范和标准,指导项目实施。建立完善海绵城市、城市防洪排涝设施、城市绿地等设施运行维护等方面制度,明确运行维护主体。(牵头单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配合单位: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局、自然资源局、司法局、生态环境局、水利局、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二)分类推进海绵型城市建设
1.合理推动海绵城市新城区建设。东胜区、康巴什区和伊金霍洛旗阿勒腾席热镇要全面落实海绵城市建设要求,将海绵城市建设理念、目标要求、技术方法系统纳入新建区域的具体规划和工程实践中,尤其要按照专项规划要求,明确新建区域重点建设管控措施,确保雨水径流特征在建设前后基本一致,达到海绵城市建设标准和要求。(牵头单位:东胜区人民政府、康巴什区人民政府、伊金霍洛旗人民政府;配合单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自然资源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生态环境局、水利局、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2.有序实施海绵型旧城区改造。对城市旧城区,尤其是东胜区和伊金霍洛旗阿勒腾席热镇,要坚持以问题为导向,结合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城市体检和城市更新等行动,以解决城市内涝、雨水收集利用、合流制溢流污染、水环境提升等为突破口,因地制宜采取合理的海绵城市措施,逐步实现小雨不积水、大雨不内涝、水质有提升的目标。要针对问题轻重缓急、项目实施地经济承受能力、资金利用效率、社会影响等因素进行综合评估,科学确定建设内容、合理安排建设时序和资金,避免大拆大建。(牵头单位:东胜区人民政府、康巴什区人民政府、伊金霍洛旗人民政府;配合单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自然资源局、财政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生态环境局、水利局、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3.积极开展海绵型城镇建设。中心城区外的其它旗区,参照中心城区做法,做好海绵型城镇建设。市各相关部门要督促各旗把海绵设施建设作为建设生态宜居公园城市的重点内容,大力推进海绵型城镇建设,加强城镇与周围山水林田湖草沙等自然生态环境的有机结合,综合运用工程和绿色生态等措施,提高雨水吸纳和排放能力,促进城镇的品质提升。(牵头单位:达拉特旗人民政府、准格尔旗人民政府、杭锦旗人民政府、乌审旗人民政府、鄂托克旗人民政府、鄂托克前旗人民政府;配合单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自然资源局、财政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生态环境局、水利局、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三)积极推进重点项目建设
1.推进海绵型公园绿地建设和自然修复。城市绿地系统是重要的海绵体,公园绿地建设要与绿网、水网、路网有机结合,推行雨水花园、下凹式绿地、人工湿地、植草沟等措施,在满足生态、景观、休闲等功能的同时,更多地增强公园和绿地系统的城市海绵体功能,消纳自身雨水,并为蓄滞周边区域雨水提供空间。加强对城市坑塘、河湖、湿地等水体自然形态的保护和恢复,禁止填湖造地、挖湖造景、截弯取直、河道硬化等破坏水生态环境的建设行为。恢复和保持河湖水系的自然连通,构建城市良性水循环系统,逐步改善水环境质量。加强河道系统整治,因势利导改造渠化河道,重塑健康自然的弯曲河岸线,恢复自然深潭浅滩和泛洪漫滩,实施生态修复,营造多样性生物生存环境。(牵头单位:各旗区人民政府;配合单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生态环境局、水利局、自然资源局、财政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2.推进海绵型道路与广场建设。改变雨水快排、直排的传统做法,增强道路绿化带对雨水的消纳功能,新建绿化带应因地制宜地采用下凹式绿地、植草沟等方式,减缓雨水径流;城市广场因地制宜选用透水铺装,推行道路与广场雨水的收集、净化和利用,减轻对市政排水系统的压力。(牵头单位:各旗区人民政府;配合单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自然资源局、财政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3.推进海绵型公共建筑和小区建设。新建建筑与住宅小区要按照海绵城市的要求规划建设雨水控制系统。建筑与小区室外非机动车道路、广场、停车场和运动场等宜采取透水铺装;推广建筑雨水收集利用技术;鼓励居住区绿地采用下凹绿地、雨水花园等形式,因地制宜规划建设蓄存雨水设施。加大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和老旧小区改造项目的低影响开发技术实施力度,努力改善居住小区环境。各类大型公共建设项目建设,要率先落实海绵城市建设理念,减少建筑和广场的硬质铺装面积。规划用地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的新建公共服务设施等建筑物应根据需要配套建设雨水收集利用设施。鼓励城市建成区内的工矿企业和工业厂区推广建设雨水收集、蓄存和利用设施。(牵头单位:各旗区人民政府;配合单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自然资源局、财政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局、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4.加强城市排水防涝设施建设。各旗区人民政府要进一步加强城市建成区排水分区管控,大力推进城市排水防涝设施的达标建设,加快排查、改造和消除城市易涝点;控制初期雨水污染,通过源头海绵设施建设、入河排口湿地建设等,促进排入自然水体的雨水多级净化;加快建设和改造沿岸截流干管,因地制宜实施雨污分流改造,控制渗漏和合流制污水溢流污染。结合雨水利用、排水防涝等要求,科学布局建设雨水调蓄设施。强化暴雨和短时强降水天气的研究,编制暴雨风险区划图,合理构建应急抢险救援体系。(牵头单位:各旗区人民政府;配合单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自然资源局、财政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生态环境局、水利局、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气象局、应急管理局)
四、工作要求
(一)成立机构,加强组织领导。为顺利推进海绵城市建设工作,成立市海绵城市建设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指导全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工作,组织编制全市系统化全域推进海绵城市建设实施方案,研究解决海绵城市建设工作推进过程中的重点、难点问题,总结宣传重点工作推进过程中的先进经验、创新做法,下达目标任务并考评相关单位和人员的工作推进情况,监督检查各项工作组织实施情况。各旗区人民政府负责本级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工作,成立相应组织领导机构,制定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实施方案,全面衔接和推动海绵城市建设的各项具体任务落实。
(二)建立机制,强化部门协作。市级有关部门要尽快制定完善工作措施,加强协作配合,确保各项任务有序推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要协调有关部门落实海绵城市建设专职机构和人员编制,指导督促各旗区各部门推动海绵城市建设工作,会同财政、发改、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水利等有关部门研究制定管理激励办法,从规划指标、土地供应、环境效益、融资贷款等多方面出台奖励措施促进海绵城市建设;市自然资源局要将海绵城市建设指标体系纳入相关规划,严格组织实施;市财政局要积极推进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支持我市海绵城市建设,加大对海绵城市建设的资金支持力度;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水利局、生态环境局等有关单位要按照职能分工,指导各地海绵城市项目建设工作,并结合相关资金渠道对符合海绵城市建设条件的项目予以支持。其它相关单位要各司其职,联动协调,形成合力,共同推进海绵城市建设。
(三)多措并举,拓宽筹资渠道。积极争取中央、自治区海绵城市建设资金,各级人民政府要整合有关资金,加大对海绵城市建设的专项资金支持力度。要创新资金投入方式,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四两拨千斤”的乘数效应,用好用活财政金融互动政策。通过使用者付费、政府付费等多种形式,鼓励社会资本参与海绵城市建设和运营管理。鼓励金融机构通过扩大信贷增量、激励增加定向贷款、完善融资担保体系、支持鼓励直接融资等形式,加大对海绵城市建设的金融支持力度;鼓励符合条件的海绵城市建设项目和企业通过债务融资等多渠道募集资金。
(四)重视绩效,加强宣传考评。各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海绵城市建设的宣传工作,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广泛宣传海绵城市建设理念,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动员全社会力量为海绵城市建设建言献策,提高公众参与度,实现社会共建共治共享。各旗区各部门海绵城市建设目标任务应纳入年度“五位一体”绩效考评,确保推进海绵城市建设取得明显实效。